20160105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 落實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
公民記者:朱水文
法官、檢察官個案評鑑制度已實施四週年,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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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2016年01月05日公布數個經法院「認證」的檢察官不正訊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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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檢討評鑑時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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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盡速提出修法草案,也期許新任的評鑑委員能更積極主動,提升監督力道,以贏得全民對司法的信賴。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及執行長高榮志律師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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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院與法務部應儘速檢討現行缺失,儘速提出《法官法〉修法草案,針對檢察官個案評鑑請求的期限計算方式,
獨立另為規定,解決當前規範不週詳的缺失。詳言之,有關檢察官評鑑時效,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
解釋上準用法官評鑑日時效規定,應於該條增訂「檢察官個案評鑑之請求,應於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二年內為之。
但牽涉檢察官承辦個案者,得延長至裁判確定之日起三年內為或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十年內為之。」
(二)針對法務部直接挪用人事處專員兼辦檢評會所有業務,嚴正譴責,並要求法務部應至少比照司法院,編制獨立的人力,
支援檢評會行政工作。
(三)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應正視評鑑請求的實務困境,積極運作個案評鑑制度,以提升監督力道,贏得全民對司法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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