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法律程序在刑事訴訟之運用國際研討會 保障人權是民主社會進步的基石
正當法律程序在刑事訴訟之運用國際研討會
保障人權是民主社會進步的基石
(記者白玉/台北報導)
民間司改會的「司法陽光網」近來引發各界熱烈討論,姑且不論網站內容是否妥適,人民對司法體系有效監督機制與資訊透明的期待,已不言可喻,司法改革的步伐實有加速前進之必要。2015年臺灣歐盟司法交流研討會11月24日上午於司法大廈3樓大禮堂開幕,由司法院、德國在台協會及歐洲經貿辦事處共同舉辦的「正當法律程序在刑事訴訟之運用國際研討會」(The Importance of Due Process in Criminal Trial Procedur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特地邀請歐洲人權法院及丹麥最高法院前法官Judge Peer Lorenzen、德國科隆高等法院副院長Judge Schmitz-Justen及漢堡博銳思法學院教授Prof. Dr. Thomas Rönnau來臺發表專題演講並進行座談討論,透過經驗交流,瞭解歐洲國家正當法律程序在刑事訴訟之運作情形及最新發展,供我國司法改革參考。包括監察院、立法院、司法院、各級法院、檢察署、機關行號法務單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院等單位的專業人士,還有關心人權議題的學生與民眾,踴躍參與一天半的年度盛會。
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致詞時表示,歐洲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發展出非常特別的思維,要在歐洲建立以人權為中心的區域,更重要是向外分享人權的經驗,充分展現出規範的力量。蘇永欽說,審判要能夠公平也要快速,台灣雖然已有非常大的改善,但還有很多需要努力的空間,包括人權、透明度及人民參與改革等。歐洲經貿辦事處處長馬澤璉女士(Madeleine Majorenko,Head of the EETO)則表示,歐洲經歷兩次可怕的世界大戰後,才發現社會及民主的進步,在沒有人權尊重的前提下是無法成立的。歐盟一直在世界各地促進人權、民主及立法制度,對於人權的保障,無論是在歐盟或是在台灣,永遠不應該自滿於現況。
此次來訪的丹麥最高法院法官Peer Lorenzen,曾擔任歐洲人權法院法官達16年,歐洲人權法院(Council of Europe)由歐洲理事會47個會員國分別派任一位法官所組成,已運作60年。若有當事人認為會員國法院的判決違反歐洲人權公約,可上訴至歐洲人權法院,由歐洲人權法院就該會員國判決是否違反歐洲人權公約進行判決。
「正當法律程序」的重點即在於「法律」須符合「正當」,不論行政、立法、司法,均須受此原則拘束。主講人就各項主題分享其經驗與研究結果,與會人員紛紛提出問題或針對個案交流熱烈討論,雖然臺灣與歐洲的司法體系、人文、社會等條件互異,個案處理模式不盡相同,但與會者一致認為透明的訴訟程序與適時、公正的審判,是保障人權的基本要求,誠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的規範:「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
臺灣大學證據法教授陳志龍在「『只有租稅證據法』,才是人權保障的行政法院?」一文中指出,法治國家的法院,應該是維護人民權利的機關,即站在「人權的角度」而為裁判。前大法官許玉秀於釋字第615號部分協同意見書中強調,「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是為現代法治國基本原則,旨在使人民行使權利、負擔義務均受法定程序保障。衷心期盼司法改革能真正落實人權保障的真義,臺灣能成為真正的民主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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