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117條不能只是擺著好看
行政程序法117條不能只是擺著好看
記者徐敏/台北報導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實務上卻看到國稅局把117條放著不用。台灣「萬年稅單」問題嚴重知多少?一張被訴願機關或法院認定的違法稅單,因為稅捐機關始終堅持原見解,不願認錯,只將稅額刪刪減減,完全不受核課時效限制,不斷重複發出稅單,形成無止盡循環的「萬年稅單」,這要叫小老百姓如何是好?本週日(1 /10)晚間六點到七點,FM89.3快樂聯播網「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將摘錄由NGO團體及民間團體舉辦的「呼應聯合國國際和平日-論有效救濟與人權保障」論壇中,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系主任黃士洲與滙智會計師事務所王明懿會計師與談的精彩片段,針對重大人權保障案件-太極門冤案以及行政程序法117條,提出對行政救濟效能的省思。
滙智會計師事務所王明懿會計師指出,太極門稅務冤案,其實在96年已經經過法院三審判決確定無罪無稅,並認定弟子的敬師禮是贈與,依法屬於免稅所得。因為刑事案件的調查過程比一般的行政調查行為更嚴謹,行政機關以及行政法院都應該要給予尊重。但行政法院常常會將原處分撤銷發回,又命稅捐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等於鼓勵稅務人員就隨便查,反正你(人民)就打復查,復查之後就是打救濟,救濟以後又發回來我(稅捐機關)這邊,然後就繼續打。這樣的輪迴救濟對納稅當事人來講,無疑是一種折磨。」
王明懿進一步指出,100年12月19號,行政院秘書長主持跨部會議時,希望能夠有效終結這個稅務糾紛,當時決議刑案的不實起訴資料,不該再採用,而應該回到法理的依據,本乎職責做調查。所以國稅局依照會議結果,公告2個月,做所得性質的調查。經過兩個月公告調查的結果,總共有7401份的申明表,都主張敬師禮是贈與,應該要依法終結冤案,可是國稅局並沒有接受約束,反而繼續開單,「行政單位漠視調查證據,違反誠信原則,那人民能夠如此一而再,再而三的遭受欺騙嗎?」王明懿表示期盼租稅能夠有效的救濟,稅務人員能夠本於行政程序法117條,撤銷自始不存在的違法稅單,彰顯民主法治。
黃士洲指出,因為行政法官都被當作通才,即便沒有學過也要會判,自然在遇到比較不熟悉領域時,在有限的時間之內,因結案壓力,就必須做出安全的判決:第一種原告之訴駁回,第二種原處分撤銷,後面加一句,發回原機關重為適法之處分。因此人民透過行政訴訟程序,得到的是回到原點,讓有效救濟的「有效」,打一個很大的問號。
黃士洲指出,以稅務訴訟來說,納稅義務人跟稽徵機關對戰的勝率,司法院公布是16%,但學者逐案分析出來只有6%,司法院的高層官員就曾說不論是6%、16%都是太難看的,這代表在這種權利不均衡的情況之下,行政機關不會對自己的行政做更加完善的努力,因為他至少有84%甚至到94%的機會原處分會維持。另外,站在行政機關的觀點,如果今天用行政程序法117條跟128條把案子翻案了,那將置正統的行政救濟管道於何地呢?是不是就可以忽略依時間行政救濟,而造成所有的案子都直接主張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跟128條,要求原處分機關自為撤銷。又如果案件是經過行政救濟而確定的,就會產生既判力,此時又翻案,會不會產生行政權跟司法權權限劃分的問題?行政機關必須考量行政責任,是由翻案的行政機關,甚至主導翻案的行政官員來承擔!
黃士洲指出,法律的創設是為了解決紛爭,並讓社會更加祥和。現在行政法的教科書已經改寫,行政處分是推定有效而不是推定合法,稽徵機關或行政機關必須主動公開程序,掌握證據,並且進行公開的調查,才能夠defend自己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所以如果認為過去某些案子,是對人權的羞辱或是人權很不好的負面紀錄,今天就該平反,讓這些人不再受冤屈。很多人認為翻案會造成違反法律安定性,其實稅捐是相當單純的,不會牽扯到太多的第三人,跟結婚登記不一樣,如果否定了50年前的結婚登記的效力,就可能導致後來的子女、孫子女的這個身分關係產生變動,稅務的處分與法安定性,未必能夠畫上等號。從程序的公開性來看,現在是資訊快速流動的時代,只有資訊的公開,讓所有的認識字的人,可以好好的檢視原始的文件,了解箇中的問題,並且體會到這整個過程所要達到的價值。
面對現今司法、稅法與人權等黑箱現象,民眾需要比政府更聰明,才能監督政府,才可能讓國家機器擺脫暗黑的官僚文化,成為透明公開保障人權的陽光政府。更多精彩內容請上WPN世界民報網站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audio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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