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15反服貿義務律師對烏來擋車案 法院作出有罪的判決 將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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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記者:朱水文

台北地方法院2016年1月15日就魏揚等八人於2014年6月26日以肉身細綁鐵鍊阻擋中國國台辦主任張志軍前往烏來一案,

作出有罪的判決,律師團在收到判決後,將提起上訴以期能捍衛憲法保障人權的最基本精神。

2014年是台灣社會公民意識崛起的關鍵時刻,包括三一八佔領立法院、三二三佔領行政院四二八忠孝西路反核與六二六烏來擋車等廣受社會囑目的重大行動,其目的都是為喚起社會對國家重大政策之關注,並訴求政府應回應民意、審慎評估,重新制定政策的方向。言論自由的表達,本來就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而針對政治意見的「象徵性言論(包含行動)」更是言論自由的核心體現在社會得以承受的範圍之內,實不應該以刑法加以懲罰。

魏揚等八名抗爭者,因為心繫「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台灣的影響﹒並在前一日發生「諾富特飯店破門事件」之下,進而採取封路的抗爭,以肉身阻擋車隊前進的行動,期能喚起政府對民意訴求的重視,重新處理「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等問題;且陳抗過程是透過和平的手段,期間僅僅只有十餘分鐘,現場並有警察指揮交通,即使有造成短暫的不便,理應在社會大眾所能容許的範圍。合議庭未能審酌本案的事實經過、釐清前後的因果脈絡,逕而作出有罪的判決,實有違背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基本精神。

自三一八佔領立法院行動以來,反服貿義務律師平台共承接168位民眾為檢察官所起訴的辯護案,其中僅一案判決定讞(四二二青島東路抗爭案),而義務律師團針對國家執法過當所提出的各項控訴案,除了林明慧老師聲請國賠獲准外,其餘皆是石沉大海,且未有任何一人遭受究責。在這一系列的抗爭行動中,國家以司法追訴的方式,侵害人民表達意見的權利,並試圖引發寒蟬效應,今日法院作出有罪的判決,將公民意志的表達權利徹底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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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1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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