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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不得以法律訂之

2016/02/29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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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言論自由不得以法律訂之

 

在自由的原則下,無論牢籠是大是小,對自由都是妨害,無論是正面表列或負面表列,都不該,也不得用法律來規範言論的自由。在這樣的自由基礎下的言論,如果對個人或團體造成傷害,那也是告訴乃論的法律問題,因此,政府不能以預設或假設的思維,對於言論有任何的箝制。

依大法官689號釋憲文解釋,採訪自由與新聞自由的保障對象,不只限於具有營利事業登記証之公司及其所屬記者,還包括非營利媒體及一般個人。

政黨輪替,綜合言論自由和採訪自由,新的立法院順應民意考慮開放公民記者採訪,卻在管理細節上掉入牛角尖裡。不想開放就勇敢對抗民意不要開放,不要假惺惺裝腔作勢。害怕人太多裝不下,擔心公民記者身分和資格問題,如果連這些簡單的細節都需要公聽會討論,民進黨的執行能力也太遜了。

 

公民記者 謝明海 2016-02-29

 

補註: 2016-02-29 11:10

剛剛看完HBO 奧斯卡頒獎,很高興驚爆焦點獲得最佳影片大獎,這就是記者報導的威力以及對社會不可忽視的影響。https://youtu.be/MwQ_TAgc-sI

 

 

延伸閱讀:

 

「誰有辦法認定誰是記者?」 公民記者採訪立院受限 座談會砲聲隆隆

http://www.storm.mg/article/83295

 

照片

獨立記者的朱淑娟認為,任何人只要基於「採訪報導」為目的,都應享有採訪權。(陳明仁攝)

 

 

 

 

《燦爛時光會客室》第九十四集:立院開放記者採訪 很難嗎?

http://www.civilmedia.tw/archives/43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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