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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秉持「發現真實原則」判案讓冤案不再

2016/03/07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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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法院應秉持「發現真實原則」判案讓冤案不再

 

   〈記者吳振昕/台北報導〉

    228紀念日剛過,轉型正義的議題總是一再被提起,而政府用司法、行政手段迫害人權在今日社會仍然層出不窮。今年選出新國會及新總統,過去公權力的違法和不正義的行為要如何改變,才能贏得人民信任?3月6日(週日)晚上六點到七點快樂聯播網FM89.3頻道「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將為聽眾播出在國際人權日所舉辦的一場「論事實之認定原則與人權保障-以刑法、行政爭訟議題為中心」的論壇,其中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李念祖律師,呼籲刑事法院及行政法院應秉持「發現真實原則」來判案,才能釐清真偽,保障人權。滙智會計師事務所王明懿會計師則以228 以來受迫害人數最多、時間最長的太極門稅務冤案為例來分析,當年的「假」案是如何形成。

 

    李念祖律師表示,本場論壇之所以以刑法與行政訴訟為議題,討論執法人員在人權保障之前提下對事實認定應有之原則,主要是因為兩者都涉及對平民執行公權力而有侵犯人權之顧忌,特別是在人民的人身自由、財產權以及生存權的侵害上,一旦處置不當,將造成人民極大的痛苦。

 

    李念祖認為在刑法與行政訴訟議題中,行使公權力的檢察官與稅務官員應當嚴守「正當法律程序」,不能亂追究、錯追究,造成讓不該受罰的人受罰。因此刑事法院及行政法院應秉持「發現真實原則」來判案,才能釐清真偽。發現真實原則就是要用符合正當程序的方法去認定事實,然後做為裁判的基礎,如果追究犯罪的過程中間,不管是掌握追訴權的乃至於掌握審判權的人,沒有能夠把握住這個原則,可能就會造成人權的侵害。

 

    台灣目前在法律制度上、行政程序中,對於財產權、自由權的威脅無所不在,李念祖表示太極門稅案就是其中一個例子,發生在民國85年的太極門案件到今天105年了,整整20年還沒有解決,為什麼抽稅的稅捐機關可以一而再、再而三的開出稅單?課稅可以沒有期限嗎?為什麼人民行使權利都有時間的限制,擁有課稅公權力的國稅局就可以沒有時間限制,這到底是甚麼道理?李念祖認為稅收雖然重要,但政府如何做到行使公權力的同時也應顧及人權保障,而司法更應發揮維護正義的天職使命,既然已經認定徵稅有問題,就不應該讓錯誤的稅單一再輪迴,否則人民等不到真正的正義。

 

    滙智會計師事務所王明懿會計師針對太極門稅務「假」案有深入淺出的分析。王明懿表示太極門弟子將稅後所得以自已的自由意志來敬贈給與師父,這是憲法保護的基本人權,每個人都有自由運用自已財產的權利,也屬於贈與稅的規定,是自然的贈與事實,不容第三者附加任何法律來制約。然而國稅局根據檢察官所移送的起訴資料做依據,未依職權查核,就將太極門弟子贈與的意思行為恣意認定為學費。檢察官的起訴書只是待證事實,本身不能作為核課的依據,國稅局卻把他拿來當作證據。

 

    根據行政程序法43條,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再根據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王明懿指出即便太極門弟子已提出上萬份贈與書證,而且刑事法院也已經認定該「敬師禮」是「贈與」;而國稅局自己在民國100年公告調查太極門弟子敬師禮性質的「申明表」,調查結果7,401份申明表百分之百均表示稱敬師禮為贈與,無任何人稱是學費,與刑事判決認定之贈與結果相同。國稅局在開單16年後,終於在公文書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但卻仍漠視公告調查結果,違反證據法則,持續違法強徵課稅,完全違反誠信原則,嚴重迫害人權。

 

    王明懿指出,此外國稅局在對太極門掌門人開出稅單時,也沒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例如他們沒有依據所得稅法83條之一規定,當使用「間接證明法」,應該是要事先報請財政部核准。但國稅局卻沒有這樣做。王明懿又提到,國稅局還違反行政程序法36條,應依照職權調查證據,且對當事人有利不利應該一律遵守的精神。到底稅務機關在太極門稅務假案中,做了多少違法濫權的行為?這些違法濫權之行為是不是也加諸在其他人身上?Toro刑男大律師將有完整探討。邀請聽眾朋友準時收聽本集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或在WPN世界民報全球資訊網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audio收聽精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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