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總統之法律責任與究責方法
公民記者:朱水文
永社2016月04月25日上午於台大校友會館舉辦「馬總統之法律責任與究責方法」
主持人永社理事王思為教授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也當場宣布,
除不當處分黨產部份還在蒐集證據外,永社2016年04月26日早上10時將前往台北地檢署舉辦記者會,與台灣教授協會、台灣北社等團體聯名依法提起告發,馬英九明確涉犯三大案件,同時聲請限制馬英九出境、以進行必要之證據保全,捍衛民主法治。
馬英九可能涉及的幾項重大犯罪:
一、馬英九財產來源不明案 –高涌誠律師(前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
媒體報導,行政院長陳冲面對立委質詢時表示:「總統說,他實際上每年的捐款都超過他所承諾的半薪。」然我國總統每月薪資為47萬6000多元,其每年薪資應為近571萬多元,如捐款超過其半薪,亦即存款應該至多只剩下285萬元,但依據2012年監察院公布馬總統實際每月存款超過48萬元,推算馬年度存款超過576萬元,兩者差距高達約291多萬元,以上情狀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檢察官不該任意簽結,應立即命被告證明其財產來源是否合法,否則應予以起訴。
二、馬英九與黃世銘洩密案 –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
馬英九為法學博士,且曾任法務部長,卻知法犯法,與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共犯洩密,涉犯一次刑法洩密罪及二次教唆洩密罪,此經台灣高等法院黃世銘洩密案判決證立「馬英九2013年8月31日聽聞檢察總長黃世銘對其洩露偵查中秘密後,隨即向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及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洩露王金平、柯建銘涉嫌關說等特偵組偵查中秘密」、「同年9月1日指示黃世銘赴總統官邸報告偵查中個案,構成刑法第132條洩密罪之教唆犯」、「同年9月4日向江宜樺洩露偵查中秘密,構成刑法第132條洩密罪之教唆犯」,雖因總統身分不能起訴,但檢方仍應為必要之調查及證據保全。
高院確定判決已勾勒馬英九在黃世銘案中涉犯1次洩密和2次教唆洩密罪,馬英九3次洩密罪責已近「罪證確鑿」,因此檢察官有對馬限制出境的法律基礎。
黃帝穎強調,除了三次的洩密罪行外,馬於大巨蛋案的圖利罪嫌亦經台北市政府行政調查所查明,而馬英九除曾有美國綠卡,他女兒更有美國籍, 且長年滯留美國及香港,馬英九一旦離境,將可以依親等事由滯外不歸,將造成司法訴追的嚴重障礙,因此檢察官應依法對馬限制出境。
三、三馬英九大巨蛋圖利案 –鄭文龍律師(臺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委員)
根據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104年5月調查之「遠雄大巨蛋案」調查報告書,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期間規避正常議約程序,
私下同意免除大巨蛋標案得標廠商遠雄集團法定應記載之營運權利金,即「明知違背法令」,以事後修改合約方式棄守北市府權益,圖利遠雄,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
雖大巨蛋尚未完工,但馬市長使遠雄不法獲得大巨蛋案「契約利益」,亦應構成圖利罪,檢察官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偵查、起訴。
權利金之修改
監察院的糾正文
馬英九不當處分國民黨黨產 --羅承宗教授(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羅承宗教授表示,1990年代、台灣民主化後,國民黨產被盯上,國民黨遂把黨產從不動產、房屋土地,轉而成為股權化、公司化,公司化後可以透過國際資本往來全世界,學者檢索「國際調查記者同盟(ICIJ)」的境外離岸金融解密資料庫,發現國民黨營事業赫然在列,有3筆資料是登記中央黨部地址。國民黨此舉恐不單純是避稅,是否有外界質疑的黨產變私產的可能性?
新政府上台後,應展開新一波清查,無論是境內或海外的黨產,都應積極掌握。針對馬英九擔任黨主席任內可能涉及不當處分黨產,羅承宗指出,前總統李登輝對於國民黨指其擔任主席期間虧空黨產,很不諒解,李登輝強調「錢是我們在賺、花是連戰時代在花、賣是馬英九時代賣」;前國民黨投管會主委劉泰英接受媒體專訪時,也對國民黨把黨產問題賴給他,跳出來澄清辯駁,這或許是520後的新契機,以前查不到複雜操作,經由這些人合作協力,國民黨產有可能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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