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1614】公寓禁養寵物?內政部:不介入
文 / 楊春吉**
(筆者聲明:做一位公民只能監督政府,讚頌是例外)
【新聞】
今年初寒流來襲,全台超過百棟高樓外牆瓷磚剝落,造成砸傷路過民眾的意外,立委提案修法要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負起定期檢修的責任,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內政部已在研修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強制要求7層以上且領得使用執照達15年以上建築物,定期檢查外牆飾材。另外,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提案修法,刪除不得飼養動物的規定,並要求管理委員會不得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禁止飼養,以維護寵物居住權,內政部表示,考量公寓大廈管理規約是公寓大廈自治事項,行政部門不宜強制介入。現行條文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妨礙者如經管理委員會制止而不遵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依規定處罰。花敬群說,對身處同一個公寓大廈的各區分所有權人而言,可能有很多不同意見,且考量公寓大廈管理規約為公寓大廈自治事項,行政部門不宜強制介入,建議應可維持現行規定。(聯合報2016年7月6日報導:公寓禁養寵物?內政部:不介入)。
【疑義】
壹、就此筆者之前的建議
一、 適用上,社區規約禁養寵物之時間、方式及程度,仍須受法秩序安定性、比例原則等之拘束,並應將「動物權」的部分內涵,併予考量
按就此,筆者在【新聞疑義1161】修法,讓社區規約不得禁養寵物?(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 一文中,提及:
按動物亦有「動物權」,而「動物權」與「人權」間也非不得調和,兩權間應非僅要求某一種權利,無條件的退讓;在以人為主的地球,人雖看似得主宰一切,但動物亦為環境的一環,將動物殘殺怠盡,人們亦將隨之消滅,所以,縱非尊重「動物權」,亦應基於人類自已的「生存權」及「環境權」,而對「動物們」的「生存」有所關懷;況人與人間,有時在法律上,亦著重於「弱者的保護」,與人類相較,更為弱勢的動物,人們自也應加以「關懷」,所以在「萬物平等」尚未被視為「普世價值」前,人權固屬重要,但「動物權」的部分內涵,亦非不得併予考量(註一)。
換言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社區規約得禁養寵物,固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惟除「此規定就財產權、表意自由等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公益原則,須審酌」外,在適用上,社區規約禁養寵物之時間、方式及程度,仍須受法秩序安定性、比例原則等之拘束,並應將「動物權」的部分內涵,併予考量。
二、如原先社區規約未禁養寵物,嗣後社區規約修正後因而禁養寵物,並溯及既往,不妥
如原先社區規約未禁養寵物,嗣後社區規約修正後因而禁養寵物,並溯及既往,而使得原先社區已養寵物,流離失所,並破壞飼主與寵物間相互間之依賴關係,自與法秩序安定性有違,對於「動物權」也非善意,自是不妥。
三、訂定完善、限制人權較輕微、符合比例原則之寵物管理辦法,實務上,確實可行,何必一定要以先社區規約禁養寵物呢
另外,有些社區禁養寵物之目的,乃在於「維護環境之衛生與安寧」,但要達到此目的,真的沒有其他損害最小的方式嗎?訂定完善、限制人權較輕微、符合比例原則之寵物管理辦法,實務上,確實可行,何必一定要以先社區規約禁養寵物呢(寵物搭乘電梯四肢不得落地之規定,對大型狗而言,實有困難,其應屬不完善之規定)?
四、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所主張「將提出相關修法,讓社區規約不得禁養寵物」,在目的正當性、損害最小原則等比例原則上,可能將面臨一場激辯
當然,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所主張「將提出相關修法,讓社區規約不得禁養寵物」,也有限制人民表意自由之情形,其基於「動物權」因而限制「人民表意自由」,在目的正當性、損害最小原則等比例原則上,可能將面臨一場激辯。
五、本文認為
爰本文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社區規約得禁養寵物」之原規定,除違反比例原則、公益原則,須修正外,建議先予維持,以避免基於「動物權」因而限制「人民表意自由之疑慮。
但(一)在適用上,社區規約禁養寵物之時間、方式及程度,仍須受法秩序安定性、比例原則等之拘束,並應將「動物權」的部分內涵,併予考量。
(二)大家要記得民法第799-1條第3項:「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之規定,是有三個月之法定期間,以免期間經過了,再也不能請求法院撤銷,影響了權益(此時,在修正民法第799-1條第3項規定,放寬法定期間前,只能依法召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正規約了)。
貳、內政部表示,行政部門不宜強制介入,建議應可維持現行規定?
而今,公寓禁養寵物?內政部表示,行政部門不宜強制介入,建議應可維持現行規定,筆者自是贊同。
惟仍提醒各級政府機關,在處理事情或公立學校在處理校務(包括修剪樹木、租借設備、場地等)時,時時將國際公約所明定之人權及內容、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有利及不利一體注意原則、裁量濫用禁止等一般法律原則,以及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放在心中,自能減少很多糾紛(註二)。
【註解】
註一:【新聞疑義679】流浪貓犬CNR!比宰殺更人道?(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
註二:【新聞疑義1351】從「洪仲丘案」到「多數暴力」(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另多數暴力相關文章,請參https://cse.google.com.tw/cse?cx=partner-pub-7253933653596989:6983704598...。
*榕樹學堂訊是全台灣第一個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為主軸的生態報 導,由 ET-today(東森新聞雲)名家(也是peopo公民 記者),胡綺萱老 師及楊春吉老師,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的真實情況,呈現動物情,並提供相關即時鳥訊及蝶訊,供大家参考。當然,對於鳥友及蝶友的協助,榕樹學堂訊,亦由衷感 謝。榕樹學堂訊在peopo網址如下http://www.peopo.org/nancyyang。
** 楊春吉老師是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在台灣法律網的新聞疑義專欄,有很多法律及房地產知識,可以參考。網址如下 https://cse.google.com.tw/cse?cx=partner-pub-7253933653596989:6983704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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