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成為天龍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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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1618】新政府成為天龍府?

文 / 楊春吉**

(筆者聲明:做一位公民只能監督政府,讚頌是例外)

【新聞】

針對地方政府調高「房屋稅」所引發的討論,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今天(20日)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對於絕大多數只擁有1間或2間房子的民眾而言,調高房屋稅之後的負擔其實並不龐大,每年可能就是增加 幾百塊錢或1千塊錢;可是外界卻使用少數有錢人的案例來說明房屋稅,不僅造成社會恐慌,也讓民眾以為政府好像是在不擇手段扭曲稅制。 行政院前院長陳冲日前對房屋稅提出質疑,內政部次長花敬群20日回應媒體詢問時表示,房屋稅絕對沒有違憲問題,全世界幾乎所有國家都有課徵,它就是一個正常的稅。 花敬群指出,無論是房屋稅或地價稅,其課稅計算基礎長期偏低,但外界在討論房屋稅過重現象時,一般的舉例方式,都是把路段率、豪宅、新屋、屯房稅等 4個階段綜合累積起來,並以此說明房屋稅比過往增加20幾倍,但花敬群澄清,符合上述極端情況的只有極少數有錢人,對於絕大多數民眾而言,房屋稅帶來的負 擔其實不會太重,花敬群說:『(原音)說實在話,在這個稅基的調整底下,本質上所增加的房屋稅負擔,可能一年就是幾百塊錢、或1千塊錢左右,其實那個調整 對絕大多數人的衝擊,並不是如此地龐大。』 花敬群認為,當外界透過極端案例來論述房屋稅的時候,確實會造成社會恐慌,讓民眾覺得政府似乎是因為財政壓力很大,所以不擇手段扭曲稅制,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嚴重。 花敬群表示,雖然房屋稅由財政部負責,但主管地價稅的內政部會與財政部建立一個討論平台,針對房屋稅、地價稅的稅基評議,開始進行正式檢討。 另一方面,為協助中低收入家庭減輕居住負擔,花敬群宣布今年的住宅補貼從21日開始到8月底受理申請,內容包括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中央廣博電台2016年7月20日報導:房屋稅調整 花敬群:對多數民眾衝擊不大)。

【疑義】

按有關房屋稅違法部分,曾在房屋稅,違憲!違法?一文(https://www.peopo.org/news/314871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提及:

……二、台南市政府及台北市政府,以暴增式房屋稅,使其他基本需要的獲得與滿足受到威脅或損害,侵害到人民的「適足住房權」

(一) 適足住房權「可承受性」之要求

按源自於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註一)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之「適足住房權」(註二),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事務委員會第4號一般性意見(註三)中指出:「7.委員會認爲,不應狹隘或限制性地解釋住房權利,譬如,把它視爲僅是頭上有一遮瓦的住處或把住所完全視爲一商品而已,而應該把它視爲安全、和平和尊嚴地居住某處的權利,至少有兩條理由可以認爲這樣理解是恰當的。首先,住房權利完全與作爲《公約》之基石的其他人權和基本原則密切相關。就此而言,《公約》的權利源於“人身的固有尊嚴”,而這一“人身固有的尊嚴”要求解釋“住房”這一術語時,應重視其他多種考慮。最重要的是,應確保所有人不論其收入或經濟來源如何都享有住房權利。其次,第十一條第一款的提法應理解爲,不僅是指住房而且是指適足的住房。人類住區委員會和《到2000年全球住房戰略》都闡明:“適足的住所意味著適足的獨處居室、適足的空間、適足的安全、適足的照明和通風、適足的基本基礎設施和就業和基本設備的合適地點――一切費用合情合理”。8. 因而,適足之概念在住房權利方面尤爲重要,因爲它有助於強調在確定特定形式的住房是否可視爲構成《公約》目的所指的“適足住房”時必須加以考慮的一些因素。在某種程式上,是否適足取決於社會、經濟、文化、氣候、生態及其他因素,同時,委員會認爲,有可能確定在任何特定的情況下爲此目的必須加以考慮的住房權利的某些方面。這些方面包括:(a)使用權的法律保障。使用權的形式包羅萬象,包括租用(公共和私人)住宿設施、合作住房、租賃、房主自住住房、應急住房和非正規住區,包括佔有土地和財産。不論使用的形式屬何種,所有人都應有一定程式的使用保障,以保證得到法律保護,免遭強迫驅逐、騷擾和其他威脅。締約國則應立即採取措施,與受影響的個人和群體進行真誠的磋商,以便給予目前缺少此類保護的個人與家庭使用權的法律保護;(b)服務、材料、設備和基礎設施的可提供性。一幢合適的住房必須擁有衛生、安全、舒適和營養必需之設備。所有享有適足住房權的人都應能持久地取得自然和共同資源、安全飲用水、烹調、取暖和照明能源、衛生設備、洗滌設備、食物儲藏設施、垃圾處理、排水設施和應急服務;(c)可承受性。與住房有關的個人或家庭費用應保持在一定水平上,而不至於使其他基本需要的獲得與滿足受到威脅或損害。各締約國應採取步驟以確保與住房有關的費用之百分比大致與收入水平相稱。各締約國應爲那些無力獲得便宜住房的人設立住房補助並確定恰當反映住房需要的提供住房資金的形式和水平。按照力所能及的原則,應採取適當的措施保護租戶免受不合理的租金水平或提高租金之影響。在以天然材料爲建房主要材料來源的社會內,各締約國應採取步驟,保證供應此類材料。(d)適居性。適足的住房必須是適合於居住的,即向居住者提供足夠的空間和保護他們免受嚴寒、潮濕、炎熱、颳風下雨或其他對健康的威脅、建築危險和傳病媒介。居住者的身體安全也應得到保障。委員會鼓勵各締約國全面實施衛生組織制訂的《住房保健原則》5, 這些原則認爲,就流行病學分析而言,住房作爲環境因素往往與疾病狀況相關聯,即:住房和生活條件不適和不足總是與高死亡率和高發病率相關聯;(e)可獲取性。須向一切有資格享有適足住房的人提供適足的住房。必須使處境不利的群體充分和持久地得到適足住房的資源。如老年人、兒童、殘廢人、晚期患者、人體免疫缺陷病毒陽性反應的人,身患痼疾者、精神病患者、自然災害受害者、易受災地區人民及其他群體等處境不利群組在住房方面應確保給予一定的優先考慮。住房法律和政策應充分考慮這些群組的特殊住房需要。在許多締約國內,提高社會中無地或貧窮階層得到土地的機會應是其中心政策目標。必須制定明確的政府職責,實現人人有權得到和平尊嚴地生活的安全之地,包括有資格得到土地。(f)地點。適足的住房應處於便利就業選擇、保健服務、就學、托兒中心和其他社會設施之地點。在大城市和農村地區都是如此,因爲上下班的時間和經濟費用對貧窮家庭的預算是一個極大的負擔。同樣,住房不應建在威脅居民健康權利的污染地區,也不應建在直接鄰近污染的發源之處。(g)文化的適足性。住房的建造方式、所用的建築材料和支援住房的政策必須能恰當地體現住房的文化特徵和多樣化。促進住房領域的發展和現代化的活動應保證不捨棄住房的文化方維,尤其是還應確保適當的現代技術設施。」。

是「適足住房權」,不應狹隘或限制性地解釋住房權利,譬如把它視爲僅是頭上有一遮瓦的住處或把住所完全視爲一商品而已,而應該把它視爲安全、和平和尊嚴地居住某處的權利;在「可承受性」上,則要求「與住房有關的個人或家庭費用應保持在一定水平上,而不至於使其他基本需要的獲得與滿足受到威脅或損害,並採取步驟以確保與住房有關的費用之百分比大致與收入水平相稱,及爲那些無力獲得便宜住房的人設立住房補助,並確定恰當反映住房需要的提供住房資金的形式和水平,而且按照力所能及的原則,應採取適當的措施保護租戶免受不合理的租金水平或提高租金之影響」。

(二) 台南市政府、台北市政府等各級政府機關,應避免侵害人民的「適足住房權」,積極促進人民的「適足住房權」之實現,然台南市政府及台北市政府,確以「暴增式」房屋稅,使其他基本需要的獲得與滿足受到威脅或損害,誰說沒有侵害到人民的「適足住房權」?

又兩公約施行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28)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是台南市政府、台北市政府等各級政府機關,應避免侵害人民的「適足住房權」,積極促進人民的「適足住房權」之實現。

然台南市政府及台北市政府,確以「暴增式」房屋稅,使其他基本需要的獲得與滿足受到威脅或損害,誰說沒有侵害到人民的「適足住房權」? ……

而今,花敬群仍認為「……對於絕大多數民眾而言,房屋稅帶來的負 擔其實不會太重,……(原音)說實在話,在這個稅基的調整底下,本質上所增加的房屋稅負擔,可能一年就是幾百塊錢、或1千塊錢左右,其實那個調整 對絕大多數人的衝擊,並不是如此地龐大。……」殊不知在「台灣勞工普遍低薪」、「經濟普通不振」及「水、電等各項基本需求所花費用,都陸續調漲」的情形下,此時,房屋稅的調漲,縱使只有數百元至一千元,對多數民眾亦是一種承重的負擔,也確實威脅或損害了「適足住房權」以外,其他基本需要的獲得與滿足,侵害了人民的「適足住房權」。

希望,為政者,能認真思考「適足住房權」等各種人權之內涵。新政府,不要成為天龍府。

*榕樹學堂訊是全台灣第一個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為主軸的生態報 導,由 ET-today(東森新聞雲)名家(也是peopo公民 記者),胡綺萱老 師及楊春吉老師,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的真實情況,呈現動物情,並提供相關即時鳥訊及蝶訊,供大家参考。當然,對於鳥友及蝶友的協助,榕樹學堂訊,亦由衷感 謝。榕樹學堂訊在peopo網址如下http://www.peopo.org/nancyyang

** 楊春吉老師是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在台灣法律網的新聞疑義專欄,有很多法律及房地產知識,可以參考。https://cse.google.com.tw/cse?cx=partner-pub-7253933653596989:6983704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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