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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證據課稅 稅官變酷吏

2016/07/23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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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不依證據課稅 稅官變酷吏

(記者徐敏/台北報導)

    台灣行政機關權力獨大,失靈的救濟制度,讓人民疲於奔命,冤苦難伸。7 /24(週日)下午三點到四點,FM89.3快樂聯播網「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將播出「世界公民覺醒 為人權正義發聲」研討會的精華。當前行政法、租稅法等公法界學者專家們以太極門稅務冤案所涉及程序上及實體上的法律問題為核心,進行「事實認定之證據法則」層面的研討。呼籲國稅局應嚴格遵守認定事實的證據法則,建立公平的賦稅環境。 

 

    模擬憲法法庭的發起人、前大法官許玉秀表示,2014年模擬憲法法庭第一個模擬判決就是關於稅法的判決,將課稅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做理論的開發,特別提到人民有課稅程序的參與權,當前財政部門應以看重程序參與權的態度,將人民當作主體,落實課稅的正當法律程序,嚴格遵守認定事實的證據法則,才能建立公權力的公信力。她再次強調「公權力給人民的兩大痛苦,一個是刑罰,一個是稅,刑罰不是每個人都碰得到,但稅每一個人都會碰到。」所以在憲法的判決上,稅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

 

    台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教授表示,我們之所以有萬年稅單,是因為很多法官沒有認識到「法官最重要是認定事實,其次才是解釋和適用法律。」法律雖然已經改了, 但很多的判例,很多的決議,還是沿用以前的法律。既然現在連打行政訴訟都要繳費,就希望法院做出一個判決,但結果還是得不到判決,明明高等行政法院自己就應該決定,怎麼可以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的處分?從來沒有一個國家是這樣的。

 

    葛克昌教授表示,稅法跟一般的干預行政不同,徵納雙方要協同合作,稽徵機關要職權調查,納稅人要負協力義務,共同追求租稅的公平,違反協力義務絕對不會變成舉證責任的倒置,變成要由納稅人負舉證責任。比方說商譽是「減項」,稽徵機關提不出舉證責任,至少提出同業利率標準來,若沒有同業利潤標準也是稽徵機關的責任,怎可將商譽歸零?國稅局不能將裁量權無限上綱,用所謂的自由心證,愛怎麼認定就怎麼認定,變成行政權獨大,自己說了算。

 

    葛克昌教授表示,還有一個誤會叫作自由心證,稽徵機關說我可以自由心證,自由心證不是自由的,是相對於法定證據,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證據的結果,重要的是要依照邏輯法則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的真偽,告知他人你的決定和理由。比方說同業利潤,要實際調查各種行業多少、統計一下,有時候景氣、有時候不景氣,有時候各地區也不一樣,不能自己來推斷。

 

    東吳大學法律系陳清秀教授提到,並不是多課一點稅,為國庫增加稅收就是愛國的表現,課稅必須基於事實,有應課稅的事實,才能對人民行使國家課稅權,否則就會變成酷吏,執法單位不應該變成只想多課稅的愛國法官、愛國稅務員。另外我國稅法沒有注意事件本質的差異,都是按照國稅局核定的稅額來處罰數倍的罰鍰,顯然我們的立法者沒有人權保障的觀念,混淆了本稅跟處罰的證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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