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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房屋稅,解套了?

2016/07/28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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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聞疑義1622】台南市房屋稅,真正適法方式

文 / 楊春吉**

(筆者聲明:做一位公民只能監督政府,讚頌是例外)

【新聞】

南市房屋標準單價新制已自7月起調漲,影響明年度房屋稅課徵,且是全國唯一適用自90年以後新舊房子引發爭議,為解答民眾疑慮,財稅局已建置查詢平台,即起試辦上線,方便民眾試算房屋稅。財稅局表示,網路查詢平台主要供民眾試算105年地價稅及106年期房屋稅,查詢方式鍵入身份證字號及房屋稅籍編號, 單就房子個別試算房屋稅多少,協助民眾了解自己的房屋有沒有漲稅,大致漲多少,釐清外界不實傳言。財稅局表示,目前查詢平台雖已上線,但要積極培訓各分局人員熟悉操作,以利協助洽公民眾臨櫃查詢,熟練後即正式對外公布。財稅局說明,南市現行房屋標準單價自民國73年第1次訂定後都沒有調整,因房屋稅條例在民國90年6月後,修正為房屋標準單價每3年公告調整1次,和公吿地價一樣,調整後即適用於所有房屋,也就是應及於民國73年的房屋。財稅局表示,但因為條例修正是在民國90年6月,所以90年7月以後蓋好的房屋,適用在這次調整範圍,但是這次調整舊屋,尚會依經歷年數按指數折扣,所以漲幅自然比新屋小,而且也不是把以前少收的要補收,因此不是「回溯」。財稅局表示,雖然90年7月1日後蓋好的房屋,都在這次調整範圍,但受影響房屋不到12萬戶,全市82%左右約51萬戶的房屋未受調整影響,而且構造屬加強磚造、鋼鐵造、木造、石造、磚造、土造及竹造等房屋,因多屬小面積增建,又較為老舊簡陋,價值不高,這次也沒調整(自由時報 2016年7月27日報導:明年房屋稅增多少? 南市推試算平台幫你算)。

各縣市紛紛調高房屋稅和地價稅稅基,引發反彈聲浪。內政部次長花敬群昨(27)日拜會財政部次長吳自心,兩部會將建立房地價格資料庫,做為未來地方政府評定房地價格的參考數值。資料庫將參考不動產實價登錄的成交資料,並合理拆分房地價格,以解決目前評定地段率的人為因素過重、不夠客觀及重複計算等問題,讓各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有所依循,「不會再有漫天調漲的狀況出現」。知情人士說,「與其爭論不休,不如回歸實價,最沒爭議」,隨著實價登錄上路愈久,不動產價格也愈明確,房價漲跌很清楚;房價若漲,稅就多一點,房價若跌,稅就少一些。透過實價資料及估價技術,可將房地價格合理拆分,不會再有重複計稅的疑慮。知情人士強調,房屋稅、地價稅等房地持有稅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財源,稅基由地方政府訂定,中央不宜介入太多。建立房地價格資料庫只是讓地方參考,不影響原有機制,也不需修法,只要建置完成,馬上就可運用。外界建議持有稅也應房地合一課稅,以減少爭議。財政部官員表示,實務上不動產持有的型態很多,房子持有人不一定也持有土地,反之亦然。因此,房地還是計稅比較適宜。財政部高層說,不動產稅基的合理化可以討論,但要堅持量能課稅及受益原則,不能無限上綱。課稅若有違法違憲,無論稅輕或稅重,一毛都不可以課。如果以居住人權為由自用住宅不能課房屋稅,依此邏輯,連結自用住宅的土地如何能課稅?食衣住行等都是民生需求是不是也不能課稅?對沒房子的人豈不是要退稅才公平?財政部官員表示,無論各縣市如何調,目前房屋稅稅基仍然低於市價(經濟日報2016年7月28日報導:房地稅解套 將建價格資料庫)。

【疑義】

按有關房屋稅違憲、違法疑義乙節,曾於房屋稅,違憲!違法? (https://www.peopo.org/news/314871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 房屋稅回溯,確實違憲(https://www.peopo.org/news/315265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 ) 、房屋税,有問題(https://www.peopo.org/news/315467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等三文分別提及:

「一、不得僅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9號解釋,就逕謂屋稅條例中剝奪人民財產權之相關條款,符合憲法第23條所明定之比例原則及憲法第7條所明定之平等原則……二、台南市政府及台北市政府,以暴增式房屋稅,使其他基本需要的獲得與滿足受到威脅或損害,侵害到人民的「適足住房權」……」

「一、房屋稅之回溯,有無違反「禁止溯及既往原則」?……而台北市政府或台南市政府房屋稅之回溯,確實並未得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自無涉「禁止溯及既往原則」。惟台北市政府或台南市政府房屋稅之回溯,對人民而言,確實因房屋稅之暴增,而威脅或損害人民之其他基本需求,而侵害人民之適足住房權。二、房屋稅之回溯,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然綜觀房屋稅條例,並未規定或授權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得以回溯(註三),台南市政府卻在房屋稅條例未規定或授權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得以回溯「房屋應納稅額」中「房屋標準單價」或「地段等級調整率」或「適用稅率」之情形下,以回溯「房屋標準單價」或「地段等級調整率」或「適用稅率」之方式,剝奪人民稅款(台北市政府打算回溯30年),確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即違憲)。……」。

「……三、房屋稅有無違反「平等原則」及「量能課稅原則」?(一) 房屋現值就等於「個人之負擔能力」? 所謂「個人之負擔能力」,是否尚含房屋現值以外之其他須考量之因素?誠有疑義,值得再思考」……(二) 加入「地段等級調整率」,恐有誤……目前房屋應納稅額=房屋標準單價 × 面積 × ( 1-折舊率×折舊經歷年數 )×地段等級調整率×適用稅率。其中的「1-折舊率×折舊經歷年數」,或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1條所明定之「遞減原則」;但房屋稅條例第11條所明定之「扣除地價原則」卻因「地段等級調整率」之加入,而崩解。此「地段等級調整率」之加入,或有理由及其目的,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01號判決(註三)「所謂房屋之價值常伴隨諸多社會環境因素(例如政治、經濟或都市開發等)之變遷而改變」,恐有誤解;實則土地之價值,常伴隨諸多社會環境因素(例如政治、經濟或都市開發等)之變遷而改變,惟房屋,除「投入資本及勞力去增益」或「不投入資本及勞力去維護」或「地震、火災等因素」或「自然折舊」,因而使房屋之價值增加或滅少或滅失外,甚難伴隨諸多社會環境因素(例如政治、經濟或都市開發等)之變遷而改變(縱使有,也係土地價值增加之附隨效果,而非純伴隨諸多社會環境因素之變遷而改變);如係以「房屋之價值常伴隨諸多社會環境因素(例如政治、經濟或都市開發等)之變遷而改變」之理由,而加入「地段等級調整率」,恐有誤。縱使主張「漲價歸公」之法理,也應用於「土地增值稅」才是。」。

而本文要說明是,對於前開報導之回應及提出真正適法之方式。

一、財政部僅以解釋函(解釋性行政規則),將房屋現值之計算,從歷史成本改為重置成本,違憲

在自由時報 2016年7月27日「明年房屋稅增多少? 南市推試算平台幫你算」報導中,提到:南市現行房屋標準單價自民國73年第1次訂定後都沒有調整,因房屋稅條例在民國90年6月後,修正為房屋標準單價每3年公告調整1次,和公吿地價一樣,調整後即適用於所有房屋,也就是應及於民國73年的房屋。財稅局表示,但因為條例修正是在民國90年6月,所以90年7月以後蓋好的房屋,適用在這次調整範圍,但是這次調整舊屋,尚會依經歷年數按指數折扣,所以漲幅自然比新屋小,而且也不是把以前少收的要補收,因此不是「回溯」。 就此,筆者認為將新房屋標準單價,僅適用於90年6月後之舊屋,並未追繳稅款,固無涉「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報導中台南市所稱回溯,係指溯及既往原則,與筆者將新房屋標準單價,僅適用於90年6月後之舊屋,定義為回溯,不同,應予注意;至於其他言之成理的見解,筆者尊重,註一),惟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誠屬違憲。

另外,財政部僅以解釋函(解釋性行政規則),將房屋現值之計算,從歷史成本改為重置成本,因事涉人民款項之剝奪,而且是影響人民應納稅額及財產權實質且重要事項,依大法官會議第705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若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始得由主管機關發布行政規則為必要之規範(本院釋字第六五○號、第六五七號解釋參照)。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固就捐贈之列舉扣除額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惟所捐贈者若為實物,例如土地,究應以何標準計算認列減除之扣除額度,所得稅法未有明文,亦未具體明確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二四六四號令:「三、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未能提具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取得者,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稽徵機關得依本部核定之標準認定之。該標準由本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捐贈年度土地市場交易情形擬訂,報請本部核定。」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九三○四五一四三二號令:「個人以繼承之土地捐贈,……,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依本部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稅字第 0920452464 號令第 3 點規定之標準認定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台財稅字第○九四○四五○○○七○號令及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台財稅字第○九五○四五○七六八○號令,均以:「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除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部核定者外,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九十六年二月七日台財稅字第○九六○四五○四八五○號令及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台財稅字第○九七○四五一○五三○號令分項說明,意旨相同。以上六令(下併稱系爭令),就個人捐贈土地如何計算列舉扣除金額,上述九十二年、九十三年令僅概括規定由稽徵機關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認定,九十四年令進而確定認定標準,九十五年、九十六年及九十七年令則採取與九十四年令相同之認定標準。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稅,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計徵之。」上級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性質上屬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參照),其僅得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之次要事項為必要之規範。系爭令針對所捐獻之土地原係購入但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原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如何依前揭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規定認列所得稅減除之扣除額,所為之補充規定。惟其所釋示之捐贈列舉扣除額金額之計算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認定,以及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得專案報部核定,或依土地公告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皆涉及稅基之計算標準,攸關列舉扣除額得認列之金額,並非僅屬執行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之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而係影響人民應納稅額及財產權實質且重要事項,自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是系爭令上開釋示部分與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援用。」之意旨,亦屬違反大法官會議第443號解釋理由書:「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所採「層級化保留」

二、真正適法之方式

真正適法之方式為,台南市政府應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告之: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之規定,以每三年為一期,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該期之房屋標準價格,而該期之房屋標準價格,僅向後適用於新建等房屋,直到新的期別房屋標準價格核定為止(示例如下表,請參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

如此,可稍平違反「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之質疑,惟仍應注意「適足住房權」之要求。

 

建物年別及房屋標準價格期別      106期                                   106-104                                103期                                   103-101

適用範圍                                    106年期別房屋標準價格核定  適用103年期別房屋標準價格  103年期別房屋標準價格核定  適用100年期別房屋標準價格

100期                                          100-98                                   97期                                        ……依此類推

100年期別房屋標準價格核定         適用97年期別房屋標準價格    97年期別房屋標準價格核定       ……依此類推

 

三、建價格資料庫資料庫,或有助於「房地稅」之解決,但仍未解決相關問題;相關問題,仍有賴行政院(內政部)、立法院及諸位賢達,持續多加著墨了

經濟日報2016年7月28日「房地稅解套 將建價格資料庫資料庫」報導所言「內政部及財政部將建立房地價格資料庫,做為未來地方政府評定房地價格的參考數值;資料庫將參考不動產實價登錄的成交資料,並合理拆分房地價格,以解決目前評定地段率的人為因素過重、不夠客觀及重複計算等問題,讓各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有所依循」,或有助於「房地稅」之解決,但仍未解決房屋稅(一)個人之負擔能力,是否尚含房屋現值以外之其他須考量之因素(二)誤加地段等級調整率(三)以解釋函(解釋性行政規則),將房屋現值之計算,從歷史成本改為重置成本,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四) 侵害人民適足住房權之疑慮等問題。

另外,報導中,財政部官員表示,無論各縣市如何調,目前房屋稅稅基仍然低於市價,縱屬正確,也無助於解決前開問題;何況,目前房屋稅之核課,因加入「地段等級調整率」及「地方政府陸續調整地段等級調整率、房屋標準單價」之因,而發生「房屋標準單價 × 面積 × ( 1-折舊率×折舊經歷年數 )×地段等級調整率」之總額,高於當時房屋建築成本,不合理之現象,內政部及財政部,又如何完整正確說明及解決呢?

是相關問題,仍有賴行政院(內政部)、立法院及諸位賢達,持續多加著墨了。

【註解】

註一:其他專家、學者及媒體的說法,請參新頭殼newtalk(失控的房屋稅!豪宅族、都更族、租屋族無一倖免; https://tw.news.yahoo.com/%E5%A4%B1%E6%8E%A7%E7%9A%84%E6%88%BF%E5%B1%8B…)、今日新聞NOWnews(讓市民提早準備 盧崑福呼籲儘速發放房屋稅通知單;https://tw.news.yahoo.com/%E8%AE%93%E5%B8%82%E6%B0%91%E6%8F%90%E6%97%A9…)、中時電子報(北市房產持有稅 連兩年豐收;https://tw.news.yahoo.com/%E5%8C%97%E5%B8%82%E6%88%BF%E7%94%A2%E6%8C%81…)、經濟日報(大家都能挺住的房屋稅/前行政院長陳冲的看法; http://money.udn.com/money/story/5629/1852440-%E5%A4%A7%E5%AE%B6%E9%83%…)、聯合報(房屋稅違憲?國父:違反憲法的就是陳冲!/黃益中的看法; http://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8143/1837805-%E6%88%BF%E5%B1%8B%E7…)、經濟日報(名家觀點/一屋萬稅…假居住正義 真違憲/蔡志方的看法http://udn.com/news/story/7243/1857319-%E5%90%8D%E5%AE%B6%E8%A7%80%E9%B…)等。

*榕樹學堂訊是全台灣第一個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為主軸的生態報 導,由 ET-today(東森新聞雲)名家(也是peopo公民 記者),胡綺萱老 師及楊春吉老師,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的真實情況,呈現動物情,並提供相關即時鳥訊及蝶訊,供大家参考。當然,對於鳥友及蝶友的協助,榕樹學堂訊,亦由衷感 謝。榕樹學堂訊在peopo網址如下http://www.peopo.org/nancyyang

** 楊春吉老師是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在台灣法律網的新聞疑義專欄,有很多法律及房地產知識,可以參考。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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