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稅局電話查稅 探究台灣稅務機關的濫權獨大
從國稅局電話查稅 探究台灣稅務機關的濫權獨大
(記者歐陽玲/台北報導)
2016年5月12日國稅局向人民突擊電話查稅,手法粗糙,讓人民以為遭詐騙集團盯上,公權力濫用至極,令人瞠目咋舌。究竟,與人民財產權息息相關的稅務機關出了什麼問題?7月31日 (週日)下午三點到四點FM89.3快樂聯播網《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特別邀請長年投入稅務調查跟賠償等稅務救濟案件的台灣稅法協會秘書長、中華法務會計研究發展學會副祕書長王健安律師,探討台灣稅務機關的濫權獨大。
王健安律師表示,台灣中小企業最常發生稅務問題,台灣稅務訴訟勝訴率只有6%,重要原因在於審理案件的行政法官不熟悉甚至抗拒學習稅法專業,以致無法正確判決,因此最保險做法是判決對國庫有利益的結果;而雖然稅務人員在稅法上相對專業,卻往往缺乏法律認知與人權觀念,導致企業在台灣的稅務風險過大,不是個良好的投資環境。
一般民眾認為稅務員查稅常用近似威脅恐嚇手法,讓人就範,對此王健安表示,其根本是稅務人員對人權及法治素養不足,導致對人民收到稅單的壓力無感,與現實脫離。台灣中小企業實況是没有一家中小企業可以完整拿到發票憑證,導致企業的成本及進項無法完整扣除,也因此國稅局隨便查都會有問題。他以曾接手一個案例說明:一家公司因成本憑證無法提供完整,導致核課時被國稅局將所有成本全部剔除,又不以同業利潤標準核計,結果公司拿到一張營所稅的核定通知書上,表明該公司那一年度的淨利率是97.8%,這張號稱「驚為天人」的稅單,跑復查救濟無效,直到訴願到財政部,律師介入時,稅單才撤銷,然而過程對人民身心殘害甚鉅。
王健安也提醒,法律上規定稅務人員查稅有一定程序,須有公文告知查稅範圍。目前實況卻是就算有稅務公文,也只有註明稅捐稽徵法第30條,不得拒絕調查,拒絕調查要罰錢;卻沒有註明同一條第二項表示,調查不合法,可以拒絶。更從未看過納稅人權利保護專章第11條之5,稅務人員須明示受文者要如何調查、為何要調查及調查範圍,才可以調查的規定,註明在公文上,這些行徑實在損及人民權利。
台大葛克昌教授曾指出,德國的稅務員大多念法律再當稅務人員,法律素養極高,不易侵犯人權。王健安表示鄰國的日本課稅,也是嚴守法律程序,法律有漏洞讓人民鑽,也是事後透過修法程序處理,而台灣卻永遠是用便宜行事,自行用財政部的解釋函令,來補法律漏洞,然而沒有經過立法程序的解釋函令,實質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王健安另以親手處理個案為例,案主其實並不富裕,只有一塊原本不值錢的農地。農地贈與是免稅,案主認為將來若區域計劃徵收,土地增值,可能有重稅產生,於是在農地徵收前贈與家人。國稅局卻認為案主已知要被徵收,所以贈與的不是農地,應是後面可以拿到的補償費,因此開出一張兩千七百萬的贈與稅單,開罰一倍總共五千四百萬。案主收到稅單表示,我跳樓,好不好,因為實質上案主根本沒拿到補償金。王健安認為納稅人繳稅是法定義務,但過度侵權也會有生存權危機。加上稅捐稽徵法規定,訴願階段須繳半數的稅款,或提供足額的擔保,否則一樣可以移送行政執行署,意即民眾一面打官司,一面還要承受行政執行署執行壓力的雙重追殺,並不富裕的案主其實求救無門。
而國內常見的萬年稅單,王健安提出關鍵不在法律本身,而在法院及稅務人員心態。目前稅務環境是只要在核課期間內開出稅單,即使救濟階段勝訴,撤銷永遠不會是最原始的那張稅單,而是第一個階段的復查決定。太極門即深受萬年稅單之苦。行政法院積非成是,即使律師要求應將原始稅單一併撤除,法官仍受限於怕造成國家稅收損失及專業不足,而不願自為判決,因此建立財稅法院刻不容緩。
王健安認為5月12 日國稅局對太極門弟子以電話調查方式進行查稅,絶對不正當。任何行政調查都代表公權力,首要表明身份,以驗證雙方,請問電話中如何驗證?而從國稅要求太極門弟子回傳的問卷裡設定的題目看來,其實構陷目的性十分明顯。一般人認為民不與官鬥,所以多年來太極門在稅務上的堅持,讓他深感敬佩。
王健安呼籲政府應積極建立一個好的稅務環境,推動納稅人權利保護法法案十分重要。期許透過法案通過,能落實納稅者生存保障權、強化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設置納稅人權利保護官、設置稅務專業法院,以及建立適時救濟的機制,以保障人民生存權。更多精彩內容歡迎關心人權的朋友按時收聽FM89.3快樂聯播網《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或上世界民報全球資訊網收聽(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audi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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