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税回溯,如何適法?
【新聞疑義1626】回溯,如何適法?
文 / 楊春吉**
(筆者聲明:做一位公民只能監督政府,讚頌是例外)
【新聞】
因為房屋稅調高受到批評,財政部明(1)日將發函給各地方稅捐稽徵處,目的就是為了了解房屋稅調高是否會對自用住宅造成衝擊,不過財政部為了針對囤屋族,仍然會堅持調高稅率。因前行政院長陳冲多次公開表示,房屋稅有違法違憲問題,而且會造成自住民眾負擔加重,是在剝奪人民居住權,據中央社報導,財政部高層表示,地方政府依房屋稅條例進行調整,而財政部未來會從檢討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的期程、自住房屋稅負是否合理,並與內政部推動房地稅基查估機制3大方向研議、檢視房屋稅條例。財政部高層也提到,房屋稅調高的確不該衝擊到一般自住民眾,所以明天會通函各地方稅捐稽徵處,會要求各地方回報房屋標準單價、路段率等影響房屋評定現值要素的調整狀況,以此評估是否對自用住宅造成衝擊。財政部表示,影響房屋稅稅基的房屋標準單價已經30幾年沒有調整,當時的物價水準與現在不同,用同樣的標準不合理,因此會要求地方政府依法調高房屋標準單價,使得房屋稅變高,不過目前只有台南市政府表示會回溯15年舊屋。財政部補充,回溯不是指將15年舊屋拉進來適用最新的房屋標準單價,而是按年份去調整,舊屋的調整幅度會比新屋小很多(自由時報2016年7月31日報導:房屋稅 明發函給各地方稅捐處)。
【疑義】
按有關房屋稅違憲、違法疑義乙節,曾於房屋稅,違憲!違法? (https://www.peopo.org/news/314871、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 房屋稅回溯,確實違憲(https://www.peopo.org/news/315265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 ) 、房屋税,有問題(https://www.peopo.org/news/315467、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台南市房屋稅,解套了?( https://www.peopo.org/news/315569、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房屋稅補核定,有無權利失效?( https://www.peopo.org/news/315675、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從「時際法」,看舊屋加稅(https://www.peopo.org/news/315711、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一定基本面積,免徵房屋稅?(https://www.peopo.org/news/315769、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等七文分別提及:
「一、不得僅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9號解釋,就逕謂屋稅條例中剝奪人民財產權之相關條款,符合憲法第23條所明定之比例原則及憲法第7條所明定之平等原則……二、台南市政府及台北市政府,以暴增式房屋稅,使其他基本需要的獲得與滿足受到威脅或損害,侵害到人民的「適足住房權」……」
「一、房屋稅之回溯,有無違反「禁止溯及既往原則」?……而台北市政府或台南市政府房屋稅之回溯,確實並未得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自無涉「禁止溯及既往原則」。惟台北市政府或台南市政府房屋稅之回溯,對人民而言,確實因房屋稅之暴增,而威脅或損害人民之其他基本需求,而侵害人民之適足住房權。二、房屋稅之回溯,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然綜觀房屋稅條例,並未規定或授權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得以回溯(註三),台南市政府卻在房屋稅條例未規定或授權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得以回溯「房屋應納稅額」中「房屋標準單價」或「地段等級調整率」或「適用稅率」之情形下,以回溯「房屋標準單價」或「地段等級調整率」或「適用稅率」之方式,剝奪人民稅款(台北市政府打算回溯30年),確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即違憲)。……」。
「……三、房屋稅有無違反「平等原則」及「量能課稅原則」?(一) 房屋現值就等於「個人之負擔能力」? 所謂「個人之負擔能力」,是否尚含房屋現值以外之其他須考量之因素?誠有疑義,值得再思考」……(二) 加入「地段等級調整率」,恐有誤……目前房屋應納稅額=房屋標準單價 × 面積 × ( 1-折舊率×折舊經歷年數 )×地段等級調整率×適用稅率。其中的「1-折舊率×折舊經歷年數」,或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1條所明定之「遞減原則」;但房屋稅條例第11條所明定之「扣除地價原則」卻因「地段等級調整率」之加入,而崩解。此「地段等級調整率」之加入,或有理由及其目的,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01號判決(註三)「所謂房屋之價值常伴隨諸多社會環境因素(例如政治、經濟或都市開發等)之變遷而改變」,恐有誤解;實則土地之價值,常伴隨諸多社會環境因素(例如政治、經濟或都市開發等)之變遷而改變,惟房屋,除「投入資本及勞力去增益」或「不投入資本及勞力去維護」或「地震、火災等因素」或「自然折舊」,因而使房屋之價值增加或滅少或滅失外,甚難伴隨諸多社會環境因素(例如政治、經濟或都市開發等)之變遷而改變(縱使有,也係土地價值增加之附隨效果,而非純伴隨諸多社會環境因素之變遷而改變);如係以「房屋之價值常伴隨諸多社會環境因素(例如政治、經濟或都市開發等)之變遷而改變」之理由,而加入「地段等級調整率」,恐有誤。縱使主張「漲價歸公」之法理,也應用於「土地增值稅」才是。」。
「……一、財政部僅以解釋函(解釋性行政規則),將房屋現值之計算,從歷史成本改為重置成本,違憲……」
「……按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2項前段係規定「前項房屋標準價格,(編按:沒有應此法律文字)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與後段「並應(編按:有應此法律文字)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顯然有嚴格區別,自應將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2項前段「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之規定,解釋為非強制規定(換言之,此項權利,亦含有義務性質,雖不可拋棄,惟得裁量)。又各縣市房屋稅,長年確實未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重新核定公告房屋標準單價;惟各縣市目前適用之房屋標準單價,確實偏低,苟採權利失效原則,不准各縣市「補核定」每期之房屋標準單價,則與「量能課稅原則」也不儘相符。另構成行政法上權利失效之第二項要件,為「相對人正當信賴權利人不行使權利,而有積極之處分行為,以致權利人再行使權利時,對相對人造成不可期待之重大損害」,然本案義務人,一般不會有積極之處分行為。爰本文,基於「前開三項因素」及「行政法上權利失效,適用時,應從嚴為之」之法理,認為房屋稅長年未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每三年重行評定公告房屋標準單價,於近來始回溯或補核定,並未權利失效。……」
「…財政部以103年解釋函變更99年解釋函,將房屋構造標準單價之計算,從歷史成本改為重置成本,因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自應自發布日起,發生效力。然台南市政府,卻將103年解釋函之效力,及於90年6月後之舊屋,顯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1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又財政部103年解釋函,其內容也有恣意決定「新解釋函(重置成本)可回溯適用」之情形,有違時際法原則。」
「……從而,從「各級政府機關,有積極促進實現人民適足住房權之義務」的角度來看,「自用之一定基本面積,予以免徵房屋稅」,即有助於人民適足住房權之實現,本文自予以贊同。問題是一定基本面積是多少?每人,多少平方公尺?就此,本文認為(一)應以每人在一定範圍內之總居住面積為準。所謂一定範圍,得綜合考量「每人每天通勤時間」、「每人每天通勤費用」及「各縣(市)界」等因素決定之。例如,有一戶三人之家(以户政登記資料為準),在大台北地區(台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共擁有總居住面積(以地政登記資料為準)計150平方公尺,則每人在一定範圍內之總居住面積為50平方公尺。(二) 一定基本面積,應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之立法意旨及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註五);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之立法意旨及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未敘部分,則依據「中央主管主管機關所頒住宅之基本居住水準」(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惟內政部101.12.28台內營字第1010811800號令訂定(自101年12月30日生效)之基本居住水準第3點,所規定之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是否太少?(三)自用之一定基本面積,予以免徵房屋稅;逾一定基本面積部分,仍得徵房屋稅。(四)徵房屋稅,仍須汪意前揭六篇文章,所提問題及解決之道。」。
而今,財政部表示「,回溯不是指將15年舊屋拉進來適用最新的房屋標準單價,而是按年份去調整,舊屋的調整幅度會比新屋小很多」,與台南市房屋稅,解套了?( https://www.peopo.org/news/315569、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房屋稅補核定,有無權利失效?( https://www.peopo.org/news/315675、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二文所提「真正適法之方式為,台南市政府應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告之: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之規定,以每三年為一期,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該期之房屋標準價格,而該期之房屋標準價格,僅向後適用於新建等房屋,直到新的期別房屋標準價格核定為止(示例如下表,請參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_...)。」內容相符,筆者自感到辛慰。
至於財政部未來會從檢討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的期程(調整為每年或每二年調整一次)、自住房屋稅負是否合理,並與內政部推動房地稅基查估機制3大方向研議,檢視房屋稅條例。本文也予以支持。
惟仍建請思考(一)自用之一定基本面積,予以免徵房屋稅(https://www.peopo.org/news/315769、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
(二) 房屋現值就等於「個人之負擔能力」? 所謂「個人之負擔能力」,是否尚含房屋現值以外之其他須考量之因素? (https://www.peopo.org/news/315467、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
(三) 加入「地段等級調整率」,恐有誤(https://www.peopo.org/news/315467、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
(四)財政部僅以解釋函(解釋性行政規則),將房屋現值之計算,從歷史成本改為重置成本,違憲( https://www.peopo.org/news/315569、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
(五) 財政部以103年解釋函變更99年解釋函,將房屋構造標準單價之計算,從歷史成本改為重置成本,因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自應自發布日起,發生效力。然台南市政府,卻將103年解釋函之效力,及於90年6月後之舊屋,顯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1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又財政部103年解釋函,其內容也有恣意決定「新解釋函(重置成本)可回溯適用」之情形,有違時際法原則(http://www.peopo.org/news/315711、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等問題。
*榕樹學堂訊是全台灣第一個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為主軸的生態報 導,由 ET-today(東森新聞雲)名家(也是peopo公民 記者),胡綺萱老 師及楊春吉老師,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的真實情況,呈現動物情,並提供相關即時鳥訊及蝶訊,供大家参考。當然,對於鳥友及蝶友的協助,榕樹學堂訊,亦由衷感 謝。榕樹學堂訊在peopo網址如下http://www.peopo.org/nancyyang。
** 楊春吉老師是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在台灣法律網的新聞疑義專欄,有很多法律及房地產知識,可以參考。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