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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燒遊覽車司機 成「曾參殺人」翻版乎

2016/08/01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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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火燒遊覽車司機 成「曾參殺人」翻版乎

 

※ 曾參豈是殺人者,讒言三及慈母驚(李白) ※

 

「路邊尿桶眾人尿(sōan)」,現在社會輿論被引導去尿火燒車司機這個尿桶,檢察官尿一泡,律師尿一泡,司機同儕尿一泡,友人尿一泡,不明就裡的民眾被引導去大尿特尿一番,致那個「路邊尿桶」滿濺四溢!

結果就是該司機成為十惡不赦的殺人魔或走極端的「孤狼」?當我們心中已有定見或偏見時,這個人怎麼看、怎麼想都是小偷模樣,都是殺人魔的樣態?此即「曾參殺人」之翻版,《戰國策·秦策二》記載:「昔者曾子處費,費人有與曾子同名族者而殺人。人告曾子母曰:『曾參殺人。』曾子之母曰:『吾子不殺人。』織自若。有頃焉,人又曰:『曾參殺人。』其母尚織自若也。頃之,一人又告之曰:『曾參殺人。』其母懼,投杼逾牆而走。這說的是曾經有一個名字也叫曾參的人殺了人,有人去告訴了曾子的母親,曾母開始時還表示相信自己的兒子不會殺人,繼續紡織,等到第三個人來說同樣的事情的時候,曾母也怕了起來,翻牆逃走了。可見人言是多麼可畏啊(維基百科)!

有人說:「向公眾洩露案情是極其草率的。這是一種極不聰明的行為,甚至是故意的行為。」蘋果日報今(08.01)日的<蘋論>說:「火燒車司機蘇明成的屍體被測出有高濃度酒精成份,推斷是酒駕致禍;加上之前驗出車上放有5瓶汽油,便揣測是司機預謀自殺,縱火自焚。另有友人說,蘇曾說過:『總有一天會做驚天動地的事』,又聽說蘇和同事相處不甚融洽,工資又低,可能心中累積怨恨想要報復,於是就以自殺的方式和遊客偕亡。」嗚呼,看圖只能找線索,若看圖成說故事比賽,那還需要什麼有力證據或直接證據?如果連基本的判斷力都沒有,那老百姓又怎能期待檢察官及法官們能根據「證據」發掘「真相」?甚至期盼司法做出合理而公正判決,無異是種「奢望」?這不但快速侵蝕法治根基,尤其是會造成無數冤獄,嚴重侵害人民自由、生存甚至是生命的基本權利!

台灣自國民政府統治以來,一部司法史可以說是由眾多人民含恨、含冤的血淚所編織成的?近些年江國慶被冤殺案就是最典型的例子,之前的二二八及白色恐怖期間,那更是「無法無天」,隨個人意志判案,說來悲哀至極!在這些冤案調查中或審判中,只要其中有任何一個關鍵人物克盡本分、明察秋毫,那麼這些台灣菁英、台灣青年怎會冤死在國家機器面前呢?

美國總統杜魯門(Harry S. Truman)曾說:「我從沒給過人地獄的痛苦。我只是說出事實,他們就感同地獄。」如果一件件的冤獄或準冤獄或對已死者給予無情地「鞭屍」,有朝一日被發掘事實並非如此,那這些辦案檢察官及判案法官你們的內心會「感同地獄」般的錐痛嗎?曾任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的古金男法官早在2008年所發表一篇〈自由心證其實並不自由〉的專文中就提到,「法律根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但是什麼是『證據』?所謂證據,必須受到證據法的嚴格規範;什麼是『事實』?所謂事實,是證據法的基礎知識。台灣並非法律先進的國家,許多法律都是繼受自西方的法律先進國家,但是直到今日,台灣並沒有繼受獨立的證據法,司法界對於證據和事實的認知,都非常薄弱。」

試看,又經過這麼多年的呼喊司法改革,其成效又如何?沒有一個公正嚴明的司法,人民的生命財產將何所依?何所保?該火燒遊覽車得司機會不會「被死好幾次」?有待觀察!

   ~ 百岳老查  201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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