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學者呼籲 錯誤違法的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撤銷
專家學者呼籲 錯誤違法的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撤銷
(記者廖旻姍/台北報導)
一個法治國家怎可讓錯誤違法的行政處分,一直錯下去呢?行政機關的裁量權及人民的請求權究竟如何權衡?9/4(週日)下午三點快樂聯播網台北台FM89.3《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將就此議題邀請專家學者解析,還給當事人應有的權益保障。請準時收聽《TORO刑男大律師》或上WPN世界民報全球資訊網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audio收聽。
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李惠宗表示,「裁量」的法律效果就是要做正確的決定,如果不正確,後面的決定全部都錯了。法治國家首先要求國家要守法,讓人民的人權可以獲得保障,這是很重要的觀點,但是要很正確的適用法律,沒那麼簡單。「德國的公務員,特別是稅務官,有60%以上的人必須是學過法律的,才有辦法當公務人員,可是我們的稅務人員0.6%法律人都不到,所以在法律適用的過程當中,出錯的比例非常非常的高。」李惠宗建議稅法非常需要法律領域的人進去。
行政處分錯誤怎麼解決?李惠宗談到在行政程序法有兩個制度設計,一個是行政訴訟法依職權撤銷,另一個是行政程序法的程序再開(重啟),通常是針對已經判決確定的案件,才申請行政程序的再開。德國行政程序法的再開,基本上是一種無瑕疵的裁量請求權,如果符合要件,一定要重開,做一個全面的審查,但是不可以對當事人做更不利益的決定。從實務的角度來看,行政機關做的錯誤決定,可能會受到法院的維持,錯誤就會一直錯下去,行政程序的再開就是希望不要讓這種錯誤一直持續下去,要讓它有翻盤的機會。
李惠宗舉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的特別規定,來談處分的撤銷,受益行政處分如果違法,在一年以內可以依職權撤銷;不是受益的行政處分,撤銷就沒有特別的規定。而國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行政機關的撤銷權,在兩年以內不行使的話就不可以再行使。換句話說,不管受益處分或負擔處分,都是兩年內就失效,錯就永遠錯下去了。「當一個制度,我們發現當行政機關做錯了,永遠沒有被糾正的可能性,不是一個法治國家應該有的現象。」李惠宗認為如果是違法的行政處分,而且是干預性的,其實應該沒有時效限制都一直可以撤銷,而且行政機關要依職權撤銷,這樣才算是一個法治國家應該有的狀態。
輔仁大學法學院教授暨行政副院長兼學士後法律學系系主任吳志光強調如果已經有明顯錯誤,到了令人無法忍受的地步,儘管經過法院裁判,有存續力的行政處分,人民還是有請求撤銷之權,而行政機關應該裁量收縮至零,基本上這才是一個法治國家,保障人民權利優於法安定性原則。面對已經無可裁量事項,應該有勇氣去推翻它。雖然有時碰到保守的官僚,要改變並不樂觀,但是很多制度的改變本來就是滴水穿石的工作,就像啄木鳥一樣,你不滴、你不啄,它當然就不會動。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張文郁指出我國的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在制訂定的時候,採取跟德國法180度相反的制度,在德國法提起行政救濟時,原則上停止原處分的執行,但是本國並不停止執行,主要是立法者認為我國人民不像德國那麼守法,會濫用相關的救濟制度。張文郁以他自己在訴願實務上碰過的案例說明,訴願決定把原處分撤了,然後原處分機關再做的處分跟被撤的處分完全一樣,人民只好再提訴願,來來回回十次,訴願人從六十幾歲訴願到七十幾歲,就是沒有辦法得到救濟,就是因為行政機關忽視了訴願決定的拘束力。
張文郁提到國內行政訴訟法在兩、三年前修正第216條時,再一次強調行政機關收到行政法院判決,如果是把原處分撤銷,請原處分機關重為適法之處分時,必須要依照行政法院認定的事實,還有所持的法律見解重為處分。為什麼在修法的時候需要重新強調?因為行政機關常常不願意遵守行政法院的判決。張文郁認為公務員、法官可以靈活的去應用法條規定,而不是僵硬的照規定處理,行政機關及行政法院都可以探求立法的目的,做出最有利人民的救濟途徑,實現基本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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