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賺飽 民眾受害 牆壁長壁癌 人民納稅還要再自力救濟?合理嗎?
公民記者:朱水文
人民納稅還未能保障私有財產不遭受損害,還要民眾自力救濟?合理嗎?
民眾向國家通訊委員會反映有線業者纜線亂掛民宅,造成房屋受損,牆壁長壁癌,核發執照時有否涉及纜線附掛處理問題,核發標準為何?沒有經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應限期拆除,恢復原狀並賠償民眾所受的損失。
國家通訊委員會2012年8月28日通傳資技字第10100398590號回函:
三、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之纜線附掛係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條「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置之網路,其屬鋪設者,向路權管理機關申請;其屬附掛者,向電信、電業等機構申請。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者,亦同。系統經營者前項網路之鋪設,得承租現有之地下管溝及終端設備;其鋪設網路及附掛網路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規定辦理o
四、另有關纜線附掛民宅,可依同法第6條「前條第一項網路非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不能鋪設,或雖能鋪設需
費過多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鋪設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為相當之補償。
前項網路之鋪設,應於施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有人。依第一項規定鋪設網路後,如情事變更時,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請求變更其鋪設。對於前三項情形有異議者,得申請轄區內調解委員會調解之或逕行提起民事訴訟。」
2014年10月23日通傳傳播字第10300653270號回函:
二、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6條規定:I前條第1項網路非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不能鋪設,或雖能鋪設需費過多巨
者,得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鋪設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為相當之補償。前項網
路之鋪設,應於施工30日前以書面通知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有人。依第1項規定鋪設網路後,如情事變
更時,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請求變更其鋪設。對於前3項情形有異議者,得申請轄區內調解委員
會調解之或逕行提起民事訴訟。台端所陳情**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未經同意即附掛纜線乙事,
係屬私權糾紛,台端可向轄區內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之,或提起民事訴訟。
財團對於施工工人並未提供必要的職業安全訓練以及配戴安全防護,台北市政府勞動局長賴香伶該派勞動檢查,以保障民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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