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男大律師》公權力知錯不改 國家如何還公道於民?
《刑男大律師》公權力知錯不改 國家如何還公道於民?
【記者王安之/台北報導】
教師蕭曉玲解聘案,雖經法院判決確定,但在台北巿廉委會重新調查後,台北巿長柯文哲本於程序正義原則,主動撤銷解聘案,另補發蕭曉玲9年本薪、另協調安置復職,成為台灣近期落實轉型正義的先例。相較其他公權力的違失錯誤,在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人民有多少機會重獲公平正義?10月2日(週日)下午三點FM89.3快樂聯播網《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將摘錄「稅捐處分瑕疵與程序重啟研討會」中,國內法稅權威學者專家,就延宕20年的社會矚目太極門案探討,人民面對既定判決中行政機關違失,依現行法令之規定,國家應如何依循解決,還給人民公道。
前司法院大法官暨副院長城仲模談到,太極門案的課稅問題,就是因為行政機關觀念搞錯,直接裁量的結果,雖刑案無罪獲判清白,但稅務機關卻沒把案子勾銷解決,還自認判斷是對的。在做任何行政處分之前,一定要根據很多的事實,來做最正確的唯一裁量。如果該裁量錯誤或有瑕疪的話,應予以更正變成正常的行政處分,解決事情。沒有一個號稱法治人權保障的現代化民主國家,一個個案可以拖20年,這是二二八事件之後最大的冤案,讓這麼多關心的人參與苦惱,是非常殘酷的現實,很期待新的政府聽進當天專業的見解,讓有權限的機關快點解決這件事,落實公平正義。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黃俊杰教授以德國課稅的合法性原則解說該案,他表示依德國稅捐通則,為禁止不法課徵之合法性原則下,針對有問題的過程,可根據實體與程序兩部分來判斷是否足以重啟行政程序,實體事項的檢核包括:是否為大量同類的處分、稅捐處分事項是否有觀點互相矛盾、有無客觀事實的不能、有無違反重要的憲法基本價值「公序良俗」。程序事項包括:程序是否合法、有無善盡職權調查、陳述意見及報經財政部核准。
黃俊杰表示在太極門稅務案件,在程序事項至少有以下四項瑕疵:第一、程序問題。國稅局核定的內容,都是以調查處的通報資料跟核算為準,未自行調查,監院調查報告也對這部分提出缺失糾正。第二、處分之前沒有讓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從移送書中都沒有收到任何的通知,不符合所謂的書面通知表示意見,沒辦法讓代理或輔佐人有準備陳述的機會。第三、沒有向財政部申請核准。依照所得稅法83條之1,核課稅捐應核准後才能讓下級機關執行公權力,所以未經核准會構成重大瑕疵。
第四、同一事實應用在不同稅目的補稅跟裁罰,特別是起訴書所載的補習班的事實,這是很有問題的。而敬師禮實際上是傳統禮俗,不管宗教、武術團體都有,既欠缺補習班的特徵與營利的行為,也根本不符補習班的構成要件。
本案是賦稅人權的指標案例,如同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二項所示,若事後經過其他機關認定所做的決定是違法或有瑕疵,這麼多實務公文書證明這是有錯誤的,最少應用128條的規定,重新開啟程序。
東吳大學法律系陳清秀教授談到課稅處分經判決確定後,納稅義務人如果覺得很冤枉,可否有救濟機會,這涉及到如何解釋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23條規定,訴訟標的之既判力是要維持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但對立的價值就是,「保障人民權利,伸張社會正義」,但若是兩者價值衝突時,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的行政處分,在法定救濟期間過後,原處分機關仍可依據職權全部撤銷或變更。行政程序法規定,如果國稅局自知理虧,自己發現過去好像確實弄錯了,是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職權撤銷」的基本精神來更正,應該以對人民有利,追求真相與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權的方向來合法課稅。
陳清秀指出人民在公法上有三個情況可以主動請求行政機關本於職權自我更正撤銷處分,第一、行政機關應根據憲法第7條公平、平等原則,處理相同案件。第二、維持原處分已明顯讓人無以忍受,意即違反善良風俗、誠信原則。第三、行政處分明顯違法,也應自我處理。陳清秀總結表示,百姓應該有公法上的權利,請求公權力積極做正確的變更,撤除明顯違法且讓人民無法忍受的行政處分,還給人民一個公道。更多精彩內容歡迎關心賦稅人權的朋友按時收聽FM89.3快樂聯播網《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或上世界民報全球資訊網收聽(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zh-hant/broadc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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