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權力的執法者應勇於導正錯誤的行政處分
公權力的執法者應勇於導正錯誤的行政處分
(記者徐敏/台北報導)
當前社會期待新政府承諾的「轉型正義」能提升台灣的民主法治,強化人民對政府的信心。任何行政處分裁量,要根據事實與證據做法令的適用,裁量若有瑕疵就需要更正,然而實務上確是如此嗎?有公法專家表示,台灣司法一直沒有獨立,尤其是行政法院,可說是台灣民主法治發展的最大障礙。10/16(週日)下午三點到四點,快樂聯播網台北台FM89.3「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將播出在台大所舉辦的「稅捐處分瑕疵與程序重啟」研討會精華,就太極門稅務案件所涉及的程序瑕疵及程序重啟為討論中心,探討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28條以及稅捐稽徵法第28條,三者如何適用的問題。期望敦促政府趕快進行稅制改革,尊重納稅人基本權利,讓稅務冤案不再。
列在建國百年賦稅人權白皮書社會矚目案件的太極門稅務案件,歷時二十年,學者稱之為萬年稅單經典案例。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自民國55年成立以來,從無課稅問題。只有遭侯寛仁檢察官移送的80到85年共6個年度,被國稅局當成補習班違法課稅。除了81年度之外,其他80、82、83、84、85年5個年度,行政法院都判決太極門勝訴。而81年度綜所稅,行政法院之所以誤判,完全是因為前財政部長張盛和所主導的台北國稅局隱匿證據,導致法院誤判!
東吳大學法律系范文清副教授表示,一個積極主動的國家,行政機關如果知道原先所做的行政處分不適法,應本於法治國的要求,主動糾正原來所做的錯誤行政處分,重新做出新的、正確的行政處分。課稅是典型的拘束處分,如果依法依證據,不能課的稅,就不在國家課稅權所及的範圍。因為太極門81年度綜所稅案已經是確定的判決,如果已經超過5年期限的規定,即使無法依「再審」程序加以救濟,仍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請求行政機關「重啟」調查程序,重新審認當初所未及審查的新事實、新證據,藉此再一次判斷原課稅處分是否適法、是否正確!
輔仁大學法學院行政副院長、暨學士後法律系系主任吳志光教授表示,實務上,人民根本不被認為有申請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的權利。站在保障人民權利的立場,至少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要放寬到,就算是經過行政救濟已經確定的案件,也可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行政程序重開。
考試院考試委員黃錦堂表示,德國把行政程序之重開區分為「狹義」與「廣義」,「狹義」指如果要件該當,行政機關就必須為行政程序之重開。「廣義」指對於不利益的行政處分,主管機關有裁量權,但要受到有關的法規、法律原理、原則的拘束,要合乎目的,即使是事後,已經超過爭訟期,甚至有確定判決,主管機關還可以再依職權予以撤銷。我國學者大概普遍認為,就違法且對人民不利的行政處分,即使爭訟時間經過,都可以依職權撤銷。
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張永明教授表示,行政程序法第一條闡明為了使行政行為遵循公平、公開、民主的程序,確保行政程序的原則,來保障人民的權益,提高行政效率,增進人民對行政的信賴,所以特別制定行政程序法。對於依職權撤銷已有既判力的案件,可能要面對「圖利他人」的質疑,但有了第一條規定之後,行政機關應該可以放心。台灣對於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已經建立人權保障制度,但對於關係全國納稅人的課稅行為,也應該要開始加以注重,擁有國家公權力的執法者必須符合程序正義,正當行使公權力,當發生錯誤,就該勇於將它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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