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團反對下,一例一休通過?
【新聞疑義1657】勞團反對下,一例一休通過?
文 / 楊春吉**
(筆者聲明:做一位公民只能監督政府,讚頌是例外)
【新聞】
立法院院會今天在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集體退席抗議情況下,三讀修正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未來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2日休息,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並刪除7天國定假日,讓全國放假一致,及勞工工作滿半年即有3天特休假。 立法院朝野立委為勞基法修法爆發肢體衝突,在民進黨立委成功搶回被國民黨立委罷占的主席台後,立法院長蘇嘉全在下午4時30分進入議場,宣布按鈴表決。 民進黨團提案延長開會時間至本次會議討論事項處理完畢,出席85位立委中,有65人贊成、19人反對、1人棄權,通過民進黨團提案,延長開會時間。 立法院院會今晚在二讀會時表決,以59人贊成,通過民進黨團修正動議,攸關勞工特休假的勞基法第38條修正條文,勞工在同一雇主工作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給予3天特休假。 表決通過之條文明定,工作滿1年以上未滿2年,7天;2年以上未滿3年,10天;3年以上未滿5年,14天;5年以上未滿10年,15天;10年以上每年加1天至30天。特休假由勞工排定,若特休假未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 另外,關於7天假,以59人贊成39人反對,通過民進黨團勞基法第37條條文修正動議,將國定假日規定與內政部所定的應放假日一致,刪除勞工7天假,106年起施行。 條文明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將勞工國定假日與內政部主管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一致,並訂於106年1月1日施行。 至於一例一休,二讀表決時以60人贊成40人反對,通過民進黨團修正動議,攸關週休二日勞基法第36條修正條文,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2日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現行條文明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經二讀會表決通過之條文則改為,勞工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奇摩即時新聞2016年12月6日報導: 立院三讀通過 勞工1例1休刪除7天假)。
【疑義】
一、縱使勞團與資方均不滿意,但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8條等相關規定,即經立法院修正通過,至少不再以裁量基準或解釋性行政規則來處理此問題,解決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質疑
按有關勞工「做6休1」之權益,得否「裁量」之問題,筆者曾於「做6休1」大轉彎(http://www.peopo.org/news/315919)一文提及:
「三、,,,,,,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6條雖已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但確實未規定前後2個例假日應間隔6個工作日(即未規定工作6天後應該休息1天),惟此法律漏洞之填補,因事涉勞工權益重大事項,仍應儘快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6條,而非僅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之規定,訂頒裁量基準。」。
可見,有關勞工「做6休1」之權益,得否「裁量」此問題,筆者係認為此法律漏洞之填補,因事涉勞工權益重大事項,仍應儘快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6條,而非僅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之規定,訂頒裁量基準。縱使勞動部提5大保證,也不得訂頒裁量基準。
至於是「一例一休」或「二例」之爭議? 放寬特休,或得稍為和緩「一例一休」與「二例」之爭議,惟仍只能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等相關規定來解決(註一)……」。
而今,縱使勞團與資方均不滿意,但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8條等相關規定,即經立法院修正通過,至少不在以裁量基準或解釋性行政規則解釋函來處理此問題,解決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質疑。
二、在尚未補足「雇主濫用且勞動檢查未落實」等欠缺前,基於保障勞工之立場,現行勞動基準法第84-1條有關責任制條款之應用,仍應慎重為之。另外,特休假得否落實?仍有賴雇主具體依法執行、落實勞動檢查及當地主管機關就勞動契約審慎逐案核實
又筆者在廢除責任制,避免過勞死? (https://www.peopo.org/news/316079)一文提及:
「……二、廢除勞動基準法第84-1條?
(一)訂定勞動基準法第84-1條之必要
……可見,立法者乃基於「社會不斷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樣,各種工作之性質、內容與提供方式差異甚大」之因,特就相關最低條件為相應之不同規範。 而「社會不斷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樣,各種工作之性質、內容與提供方式差異甚大」之因,並未消失,更有加劇之情形,是勞動基準法第84-1條之規定,仍有必要。
(二) 基於「勞動基準法第84-1條仍有存在之必要」及「仍有其他方法得杜絕大部分勞工過勞之問題」之因,目前仍不宜廢除勞動基準法第84-1條之規定。
又勞工過勞,很大的原因似乎因勞動基準法第84-1條之規定;惟實則「雇主濫用」、「主管機關未落實勞動檢查」、「中央主管機關濫用勞動基準法第84-1條所賦予之核定權」及「當地主管機關未就勞動契約審慎逐案核實」等所致。 如落實勞動檢查,當地主管機關也就勞動契約審慎逐案核實,中央主管機關亦基於類似性及體系正義,就「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之認定,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之規定,訂頒裁量基準,以為認定之依循,加上,司法之救濟及法律扶助,應得解決大部分勞工過勞之問題。
爰基於「勞動基準法第84-1條仍有存在之必要」及「仍有其他方法得杜絕大部分勞工過勞之問題」之因,目前仍不宜廢除勞動基準法第84-1條之規定。……」。
雖肯認現行勞動基準法第84-1條之規定,仍有存在之必要,而且也認為落實勞動檢查,當地主管機關也就勞動契約審慎逐案核實,中央主管機關亦基於類似性及體系正義,就「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之認定,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之規定,訂頒裁量基準,以為認定之依循,加上,司法之救濟及法律扶助,應得解決大部分勞工過勞之問題。
惟因前開某項欠缺(例如雇主濫用且勞動檢查未落實或當地主管機關未就勞動契約審慎逐案核實或中央主管機關未基於類似性及體系正義,就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之認定,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之規定,訂頒裁量基準等),以至於勞工過勞而死的實際案例,也時有所聞;在尚未補足前開欠缺前,基於保障勞工之立場及「原則從寬,例外從嚴」之法理,現行勞動基準法第84-1條有關責任制條款之應用,仍應慎重為之。
另外,特休假得否落實?仍有賴雇主具體依法執行、落實勞動檢查及當地主管機關就勞動契約審慎逐案核實。
三、新的對話,已經在人的心中,迴盪
按法律,應該是,
人與人間、
人與其他動物間、
人與自然間、
人與環境間、
人與土地間等,
對話的結果。
又對話的開始,始於反思;
對話的結束,從未結束;
法律條款通過那一刻, 只是另一對話的開始(註二)。
此次,立院縱使三讀通過「一例一休」,
總統也依法公布實施,
但這股反思的力量,尚未熄滅,
人們對於徙具形式正義、欠缺實質正義的法令之反思,
也從未結束,
另一新的對話,將馬上開始。
或許,不會集會遊行予以表意,
或許,也不會那麼熱烈,
但新的對話,已經在人的心中,迴盪。
【註解】
註一:【新聞疑義1646】勞工例假權益,不得「裁量」? https://www.peopo.org/news/317495、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
註二:【新聞疑義1655】法律,應該是對話的結果https://www.peopo.org/news/324923、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
* 榕樹學堂訊是全台灣第一個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為主軸的生態報 導,由 ET-today(東森新聞雲)名家(也是peopo公民 記者),胡綺萱老 師及楊春吉老師,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的真實情況,呈現動物情,並提供相關即時鳥訊及蝶訊,供大家参考。當然,對於鳥友及蝶友的協助,榕樹學堂訊,亦由衷感 謝。榕樹學堂訊在peopo網址如下http://www.peopo.org/nancyyang。
** 楊春吉老師是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在台灣法律網的新聞疑義專欄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有很多法律及房地產知識,可以參考。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