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記者:朱水文
蔡英文總統的司法改革如何進行?不肖司法人員應撤職查辦,不得再擔任司法訴訟及轉任律師!?
拒絕官官包庇違法失職人員!
誰在浪費司法資源?誰對該起訴而不起訴?誰該駁回起訴而不駁回?誰違反律師倫理法?民眾對司法不滿意八成誰造成的?
檢察官?法官?律師?還有公務員?
檢察官律師法官在法庭內的三角關係,彼此如何運作?
官官相護?民眾必須流浪法院三十年,二十年。十年,而造成妻離子散,家屬因而罹病,以及社會人士的霸凌!?
從一個民眾反映中華電信挖斷水管所遭受的公務體系的集體霸凌!
交通部長有維護中華電信(含公股)股東權益?還是包庇違法失職員工,損害股東權益?
交通部2010年6月25日發文字號:交郵字第0990040293號
主旨:台端向本部及監察院陳情中華電信公司北區分公司臺北東區營運處於台北市吳興街施工挖斷水管、造成環境污染及電話號碼簿硬塞客戶信箱等情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電信公司北區分公司臺北東區營運處2010年6月22日北東監字第0990000394號函辦理,兼復監察院2010年6月4日(99 )院台業貳字第0990707913號函轉台端99年5月28日電子郵件、台端2010年5月7日致本部陳情函。
二、中華電信公司業於2005年8月12日自國營事業移轉為民營公司,目前本部尚持有該公司股權35.29%。本部對該公司民營化後剩餘公股股權管理相關業務,係依據行政院「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第10點規定,秉持「加強公司治理,以維護公股權益,並落實企業化經營」之原則管理。
三、有關台端陳情中華電信公司局揭等情事,經交據該公司查處情形如附件;就所造成擾民之情事,本部已責成該公司注意避免日後有類似情事發生。
正本:
副本:監察院(含附件)
部長 毛治國
充滿敵意的檢察體系
以及司法人員的凌遲!?檢察官楊大智在偵查庭一開始就說會[起訴],在於偵查中並未提出任何事證,並教唆曾恐嚇當事人的中華電信員工翁林權,做違法說詞,而這些言論都未記載在筆錄!但錄音裡卻是詳實紀錄!
吳焜裕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審查正副院長資格會議中感嘆!有錢判生無錢判死?
未有任何具體指摘,或提出相關事證或指出涉案事證所在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2012年7月1 6日北檢治列101他4637字第48527號函本署2012年度他字第4637號楊大智等偽證一案,業經簽結。請查照。
說明:
一、復法務部檢察司函轉台端101年4月19日陳情書。
二、經查:(一)台端之告發內容顯與犯罪無關,又係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不服而申告,但對構成刑責之要件嫌疑事實未有任何具體指摘,或提出相關事證或指出涉案事證所在者,亦無任何具體事證證明何人涉有何犯罪事,爰予簽結。(二)至台端請求勘驗本署99年度偵字第19540號案件之錄音紀錄一事,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而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但提供證據結果
法務部2012年9月27日法檢決字第10100660490號函
主旨:檢送監察院101年9月24日院台業三字第1010731335號函影本及其附件(含光碟共7月)原本各1份,請併案依法查處逕復陳訴人,並副知監察院及本部。請查照。
司法官訓練學院院長蔡碧玉在司法改革會座談會曾口出[此恨綿綿無絕期]
蔡碧玉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檢察長卻回函稱[未發現有台端所指承辦檢察官教委加害人做違法的事之內容。台端主觀上或認檢察官當日偵訊不夠親和、感受不佳,惟尚難因此遽認檢察官有何違法失職。本件陳訴容係誤會,爰予以結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2015年6月24日北檢玉信104調85字第42661號函
說明:
一、本件依法務部檢察司104年5月28日法檢二字第10400584800號函轉台端104年5月22日函影本辦理。
二、本件陳情意當陳訴有關本署楊大智檢察官承辦誣告案件(經查應為本署99年度偵字第15940號誣告案件),起訴書應載明「事實、原因、理由」可如僅載明「未明原因」對中華電信有敵意,楊大智顯有瀆職,且楊大智在偵查庭教唆加害人做違法的事,請求調閱4月29目偵查庭錄影帶,查證楊大智所說內容及筆錄記載等情。
三、經查明如下:
1、本署99年度偵字第15940號誣告案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固記載「000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退休員工,出於不明之原因,對中華電信有莫名之敵意,明知中華電信董事長呂學錦、該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台北東區營運處經理李兆龍及同營運處主任翁林權均未於民國(下同)98年6月16日上午,在上開營運處內,侵佔000提出之該營運處98年6月10日服字第0980000137號函,竟意圖使李兆龍及呂學錦、翁林權受刑事處分,於98年10月12日具狀向本署提出告訴,虛構李兆龍及呂學錦、翁林權共同將上揭字號函件據為己有云云之不實情節,誣告李兆龍及呂學錦、翁林權均涉犯刑法侵占罪。案經李兆龍訴請偵辨。」其所述「出於不明之原因,對中華電信有莫名之敵意」一語,應係敘明犯罪之動機,而依偵查實務及法律規定,此為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則偵查所得之證據若不足認定具體之特定原因,承辦檢察官因而認定為「出於不明之原因」自難遽認檢察官有何不當失職。台端所稱檢察官顯有瀆職云云,尚非有據。
2、經本署勘驗99年4月29日偵查開庭之錄音錄影檔案結果,近半小時之偵訊內容核與筆錄記載大致相符(因偵訊筆錄無法逐字記載),且未發現有台端所指承辦檢察官教委加害人做違法的事之內容。台端主觀上或認檢察官當日偵訊不夠親和、感受不佳,惟尚難因此遽認檢察官有何違法失職。本件陳訴容係誤會,爰予以結案。
司法院刑事廳2012年10月24日發文字號:廳刑三字第1010029098號函主旨:關於台端2012年10月1日陳訴書,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監察院2012年10月1 5日院台業三字第1 0 1 0 706938號函轉台端旨揭陳訴書辦理。
二、按犯罪之偵查,係屬檢、警機關之職責,非屬本院職掌事項。台端如就檢察官偵辨案件有所陳訴,仍請逕向該管檢察署或法務部提出。至台端如認某人涉有不法情事,可檢具違法事證,逕向檢察著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或告發,請求依法偵辨,惟請自行注意刑法有關誣告罪之規定,敬請瞭解。
三、如有其他法律程序的疑義,可以向法院訴訟輔導科或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洽詢。
最近民眾在接到交通部的回函依舊是官官相護!!!!!無怠惰!?
交通部2016年12月20日交人字第1050802550號
主旨:有關臺端陳情中華電信公司李兆龍訴訟費違法案,本部郵電司承辦人員函復機關首長同意不再回復,明顯怠惰,建議長官應予懲處一案,經查本部郵電司人員行政行為皆符合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範,無怠情之情事,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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