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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開密室記者會? 法官自承忘了人民有利證據?

2017/03/11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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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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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麗美  台中報導)一直以來行政法院被譏諷是敗訴法院,從2017年3月9日一早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用幾分鐘時間宣判駁回人民告訴案件,法官的判決背離證據,坐實了行政法院就是敗訴法院之名!更令人瞠目結舌的是當天記者會,這場拉下鐵門的密室記者會,記者詢問為何不採用有利人民的證據?林秋華法官自爆:「看了!看了,只是說,現在因為年紀大了!看了也,有時候看了會,有時候會、會很快就忘掉。」法官敢公開說自己忘記有利人民證據,這不是枉法裁判、恐龍判決,什麼才是枉法裁判、恐龍判決?難怪人民對司法不信任度近九成!

延宕20年的太極門冤稅案,台中高等行政法院3月9日判決駁回,太極門弟子群情憤怒,在中高行法院前拉起「法官亂判 天理不容」布條,表達他們對林秋華、莊金昌、劉錫賢三位法官的失望,及忍無可忍的心情。下午3點中高行法院舉辦記者會,說明判決原由,法院一樓大廳聚集上百位焦急等待的太極門弟子,希望可以進入三樓記者會現場旁聽,中高行法院不但禁止他們參加,在樓梯口擺放「當事人止步」,並令法警拉下鐵門,還侈言判決可受公評!在法院當事人完全喪失知的權利,處於不對等弱勢,法院記者會被譏為密室記者會。

令太極門弟子無法理解的是,個人基於感恩,歡喜自願贈與的敬師禮,依民法第406條屬贈與;所得稅法也清楚規定,因贈與而取得的財產,受贈人免納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法也提到,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 (弟子),不是受贈人(師父)。且刑案在2007年7月13日判決確定,無詐欺、無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而「弟子間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師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與掌門人夫婦無關。依行政法院29年判字第13號判例、32年判字第18號判例,稅捐機關應依刑事判決結果認定贈與事實。實因刑事程序對於證據之審核,不論程序事項或實質認定,均較行政機關及行政法院為嚴謹,所以財政部訴願會多次訴願撤銷意旨指出「司法案件判決結果如影響本件之核課,原處分機關自本於職權依更正程序辦理」。這次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背離證據做出的判決,無疑重擊司法威信,人民如何信賴司法判決?

更令人不解的是記者會下午三時舉行,中高行法院在一樓透過層層管控,派法警蓄意阻擾其他媒體記者進入採訪,前來關心這件指標性案件的前台大陳志龍教授直批,只開放特定記者(約2人)入場,似想只把記者當成其類似政令宣導報導的工具,豈不是「打假球的記者會」!

此舉讓20年來長久盼望平反冤稅案的太極門弟子忍無可忍,大家焦急在一樓等候並抗議這場疑似「打假球的記者會」,最後法警竟拉下鐵門禁止太極門弟子進入三樓記者會現場旁聽,彷彿是一場密室記者會。

現場有記者提問法官迴避審判的問題,原因是本案前曾於2005年5月5日、2007年9月27日經法官林秋華、莊金昌審理,2 位法官當時均對敬師禮性質作出不利之判決。原告提出要求迴避,最後沒有迴避,原因何在?林秋華法官回答,訴訟法規定前審的法官要迴避,所謂前審就是前面的那個審級,比方說我在第一審審級後來調到第二審,又我來審,我就要迴避。本院是第一審法院,根本沒有前審的問題。

原告義務辯護律師蔣瑞琴表示,我國行政訴訟法特別針對法官迴避作出規範。此次本案再度由2位法官實質審理,更擔任審判長及受命法官之重要角色,影響本案判決甚深。2位法官本應自請迴避,避免讓他人有本案早已形成預斷之嫌,進而懷疑審判之公正性,然2位法官卻應迴避而未迴避,甚至在許多爭點上均未依職權調查即作出判決,令人遺憾。

蔣瑞琴表示,記者會現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所發的新聞稿說明判決理由與摘要,都是20年前國稅局依據侯寬仁檢察官違法起訴書的內容,而原告所提的內容皆隻字未提,甚至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莊金昌於審理期間傳喚七位證人,證人陳述的贈與事實完全沒有採納,令人不解。

隨後太極門弟子集結到台中地檢署舉白布條抗議,並按鈴申告國稅局違法徵收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枉法裁判,並表示將陳情監察院要求彈劾三位法官,不排除再度走上街頭。

圖1:中高行法院舉辦記者會,禁止太極門弟子旁聽(上),還令法警拉下鐵門(下),被譏為密室記者會。

圖2:20年來長久盼望平反冤稅案的太極門弟子對法官枉法裁判深表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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