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第一槍:淘汰「恐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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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凡 台北報導】蔡英文總統日前主持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時說,人民希望司法更公正,不要有「恐龍法官」,也不要發生「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情況。其後司改會委員張靜律師投書指出,「有5%至10%的法官或檢察官收錢」。

關於司法被人民不信賴的積弊,根據一位地方法院法官的投書指出,「並非僅止於司法制度本身而已,而是法官的學養、品德、操守、公正性與獨立性也是亟待改革的問題。」專家學者指出,建立合憲、合法及公平有效能的法官評核機制,淘汰不適任的「恐龍法官」,讓人民基本人權不被踐踏,才是司法改革最重要的第一槍。

據新生報3/12(日)報導,2017年3月9日是臺灣司法史上最大恥辱,因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四件人民案件,其中一件是公認萬年稅單指標性案件「太極門稅案」,此案件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國稅局敗訴,但就同一事實、相同證據,中高行審判長林秋華及莊金昌、劉錫賢法官濫用心證,背離證據法則、論理法則、經驗法則,竟然判國稅局勝訴,令人質疑三位「恐龍法官」是以吏為師,繼續以國稅局所引用的刑事判決廢棄的起訴資料課稅,完全背離法官依法審判的職責。

根據財政部2004年9月29日台財訴字第09313512360號函釋明確規定:「認定事實須憑證據…不宜僅憑有權調查機關(如法務部調查局或各縣市警察局)移送案件及其他類似案件之移送書、筆錄或起訴書等資料核定補稅處罰」。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創會理事長陳志龍教授指出:「我們必須讓每個法官獨立,且不受上級、行政機關指導,才能達到真正的公平正義。」他以太極門案為例,在1996年為假案整肅的案件,證據、金額都不是真的,而同樣的事實,在刑案審判認事用法,均認為是假案。竟然在行政法院,還可以拖上二十一年,這就邏輯思考來論,同一證據事實,不可能在刑案為假,在行政訴訟為真。

然而,關於淘汰「恐龍法官」,雖然《法官法》評鑑制度自2012年1月6日生效,但實際遭懲處的法官卻寥寥無幾,根據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投書指出,2013年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共議決建議懲處法官3人,分別遭警告及降級處分,無人遭淘汰(全國法官總數共約1800人),評鑑制度缺乏合理性。難怪會產生法官劉錫賢曾擔任有限公司股東且違法持股超過10%,在2013年遭監院彈劾,卻能繼續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案件,實在匪夷所思。

不汰除不適任的「恐龍法官」,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永遠會停留在不好的印象,對於認真努力的好法官並不公平,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嚴格要求法官必須依憲法、人權保障原理原則及法庭審判過程所顯示的證據,做公平、客觀、獨立的判斷;然而審判長林秋華及莊金昌、劉錫賢法官的枉法裁判,背離公平正義,相關司法單位應落實《法官法》評鑑制度立即淘汰。

圖說:太極門弟子指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三位「恐龍法官」是以吏為師,繼續以國稅局所引用的刑事判決廢棄的起訴資料課稅,完全背離法官依法審判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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