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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勝真敗的納稅人權利保護

2017/04/12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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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假勝真敗的納稅人權利保護

(記者張若渝/台北報導)

 

官官相護的行政法院?

有位法律系的學生向老師請假,理由是為了家人的案子,要到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聆聽宣判結果。老師沒有拒絕,但說了一句:行政法院的案子,出了台北市,要勝訴很難。果然,那位學生那天聽到的四個案子人民都敗訴。巧的是,被告都是中區國稅局,學生心忖,曾有教授說,行政法院法官不懂稅法,以國稅局官員為師,當然不會判他的老師輸,這件事難道是真的?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計2014年度欠稅欠費待強制執行案有477萬件、2015年度有653萬件、2016年度有809萬件。再依內政部統計2014年度全國約838萬戶、2015年度約847萬戶、2016年度約856萬戶,如此計算下來,2014年平均每二戶就有一戶有欠稅欠費待強制執行的問題,而到了2016年幾乎九成的戶數都要被強制執行了。另據網媒報導:「據財政部初步統計,去(2016)年稅收超徵金額高達1,054億元,且台灣已經連續三年稅收超徵金額超過1,000億元。政府的稅收,應該與經濟成長成正比,這幾年台灣經濟低迷,稅收卻大幅超徵,顯然是不合理的現象。」由此兩份數據對照之下,台灣的稅制不但不合理,顯然稅災比風災還可怕,已經讓人民幾乎滅頂了。

 

誠遠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人王健安律師舉自身的實務經驗,稅務員通常先開出稅單,人民若不服,再去救濟,然而納稅人的財產還會被禁止處分、禁止異動。對稅務員來說,只是一個數字的稅單,多一個零、少一個零沒什麼感覺,可是對納稅人而言卻是辛苦賺來的血汗錢。再者,稅吏動輒讓人去復查、去救濟。說得容易,王健安也表示,一般人不會寫復查理由書只能找律師、會計師或記帳士幫忙,少不了要多花一筆費用。對納稅人來講,又要繳稅、又要花費用,然後不一定會贏,多重的壓力下來,絕對是一個讓人痛苦的救濟過程。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監事長蔡維杰則表示,他如果對於核稅認定的金額,或者該不該課稅,與稅務員有不同意見的時候,稅務員都要他去復查或行政救濟,讓蔡維杰覺得好受傷。所以蔡維杰呼籲稅務員在核稅的時候,應該要多一點事實的認知,如果稅務員多一點良心,也是在為自己積累功德。

 

現任商業發展研究院董事長許添財曾表示,他於擔任第八屆立委期間,質詢當時財政部長張盛和,張盛和不講道理也不辯明案件,直接問說:「委員你要我投降嗎?」許添財形容台灣司法體系、財稅體系、檢調體系都是一家人,因為有前輩「牽成」,所以不會去冒犯自己的恩人或是貴人或者上司。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秘書長傅馨儀也表示,她之前擔任北區國稅局財務法務時,打官司從沒有輸過,但是離職後自己執業當律師,和國稅局打官司卻怎麼打都輸。

 

行政法院和國稅局官官相護嗎?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表示,他曾經上網看司法院的統計數據,高等行政法院過去人民勝訴的比例不到一成。而行政法院之所以不是那麼圓滿,是因為欠缺在職進修或在職訓練的機會。如果行政法院能延攬一批會計師來專門協助帳務計算,也提升行政法官稅法專業的素養的話,他就可以自為裁判。話雖如此,仍然顯示人民敗訴率高達九成以上,行政法院是敗訴法院之譏恐非短期內可去除。

       

 

循環不停的萬年稅單

但即使人民在行政法院勝訴了,結果又是如何? 1997年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開錯稅單,經人民提出救濟,2004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敗訴。國稅局本應歸還人民財產,但其竟然無視司法判決,置之不理。當人民要求國稅局依照行政法院判決退還稅金時,前苗栗分局長陳合發竟當眾表示「法院說的不算數」,此話一出令全場錯愕,不敢相信公務員竟敢如此明目張膽藐視司法。

 

另外還有一個迷思,那就是稅捐救濟,徒有救濟管道,卻無法定紛止爭,不啻是納稅人的「天堂路」。在台灣行政訴訟案件超過一半是稅務案件,而行政法院判人民敗訴率高達九成,人民好不容易勝訴,卻因行政法院判決只撤銷到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原核課處分仍不動如山,讓行政機關得以規避核課時效的限制,再把稅額改一改,就可以再發單課稅,變成萬年稅單,無止盡侵害人權。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稅制委員會顧問蔡朝安律師曾表示,如果復查決定是全部維持原核課處分的話,代表復查決定跟原核課處分是站在相同的課稅立場,假設納稅義務人提出訴願,進而提出行政訴訟的時候,當然是希望藉由行政救濟徹底去排除違法的原核課處分和復查決定。如果稅捐機關或行政法院認同納稅義務人的主張,應是要全部撤銷才對,沒有道理一個撤,另外一個擱置。

 

曾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之後轉任律師的林石猛,以他長年參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代理近15年的實務經驗,指出台灣人民多受敗訴判決之主要原因,在於舉證責任分配偏頗。林石猛表示,對岸中國的行政訴訟法明定被告機關就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並應提出證明的方法,與「無罪推定」、「不自證己罪原則」之普世價值相符,與台灣的刑事訴訟很接近,值得肯定。反觀台灣採用民事訴訟之證據法制,主張有利於己的人負舉證責任,結果最後都變成人民要舉證,成為人民敗訴的很大原因。

 

希臘神話薛西弗斯觸怒宙斯被罰推巨石上山頂,到山頂之後石頭會滾下來,他必須再將石頭推上山,日復一日。眾神認為讓人重複做沒有希望的事情,就是最大的懲罰。理律法律事務所初級合夥律師劉昌坪曾用薛西弗斯的故事來比喻萬年稅單,納稅人打贏稅務訴訟,卻因法院不撤銷原處分,稅捐機關可以再更改稅額之後,不斷發出稅單,納稅人必須不斷的在行政救濟中受折磨,嚴重侵害納稅人基本人權。對訴訟經濟來講也是很大的傷害。

 

前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溫耀源覺得不可思議的是,訴訟法上是有迴避的原則的規定,但國稅局居然可以調集全部的人力、物力去辦理同樣的案件,而且案件發回之後,還是同一批人在處理。溫耀源表示,行政處分也是一個處分,同樣剝奪了人民的權利義務,也是有「準」司法的效力。如果作出處分者固執己見,或是有獎金或其他的考量,是否會讓他不願意變更原處分?溫耀源覺得由同一批人再繼續處理同一稅務案件,是否違反程序正義等訴訟法上的原則,也是有爭議的。

 

協商下的立法 人民成俎上肉

王健安律師表示,行政訴訟,問題不在法院,而是發生在前端。前端在稅務調查的過程中,有否遵循正當法律程序。2009年以前,台灣稅法並未規定證據排除法則,縱使是違法的證據,都沒有辦法排除。那2009年之後稅捐稽徵法做了修正,加了納稅者權利保護專章,但在立法過程中經過妥協,並沒有真正保護納稅人。同樣的, 2016年12月8日公布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對於納稅者的保護程度也備受質疑,王健安詢問了立法委員,為什麼一個嶄新的法律卻有不如人意的地方,而得到的是必須要「妥協」才能讓法律先過關的答案。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陳志祥表示,該法第21條第4項規定說,如果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來提出行政訴訟的案件,這個復查或訴願決定,自本法施行後,因違法受法院撤銷或變更,法院把它撤銷或變更,它說從法院撤銷或變更之日起,15年之內,沒辦法決定的話就不能再行核課,這個時間太長了。刑法對罰金的追溯權時效,以前是1年,2003年修法之後也才5年。追稅時效那麼長,而且從後面起算,陳志祥認為這會有很大的問題。

 

前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葛克昌曾說,法律不是文字,它是文字背後的一種精神,民主憲政國家每一個法律的背後,其實真正的內涵就是良心的覺醒。可惜協商下的立法,人民看不到法律保障人權的內涵。中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協興所長表示,他當會計師二十幾年接觸實務,整個稅法變成情感法學,這個情感就是要看稅務員本身到底是心腸軟還是心腸很硬,任何稅務員可以無窮盡使用實質課稅原則。

 

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黃士洲系主任則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剛通過,規範相對比較粗略,尚待一年內補充細節,而財稅案件有別於其他行政訴訟案件,其特殊之處例如:同一事實不同年度,會有很多案子,或不同年度會在不同人手上〈法庭〉,適不適合?也有採總額主義、爭點主義不同看法,稅務案件有高度專業性,要賦予法官確定稅額的義務,還是單純的撤銷有問題的處分?這些都值得討論。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帥嘉寶則認為稅務法制的問題有在於稅務法律不夠清晰,也會前後矛盾,有太多的違章建築,此外稅法的原理原則,也常常深奧抽象,忘了基本道理,這是納稅人權保護不足的遠因。再者,稅捐稽徵法內容不符合現實環境需求,難以達成平等課稅目標,稅務機關又反應過度,常造成侵害基本權。帥嘉寶法官建議現行稅捐法制最需要修正的,應該是全盤引進德國租稅通則的各項規定。

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兼任講師蔡孟彥指出,一個高度公權力行政的行使,基本上操作這些事務的人,必須要有一定的法律背景,不一定要法律出身,但要對法律的精神有所掌握。但是台灣目前現況,某個角度來看有點淪為像是在拍賣場,在討價還價,如果是這樣的話,國家好像變成黑道,國家不是收稅,反而像是收保護費。蔡孟彥覺得國家課稅必須以法律為基礎,只有依法課徵,等於是依據公民的共識來課稅,人民也才不會有所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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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1:葛克昌教授曾說,法律不是文字,它是文字背後的一種精神,民主憲政國家每一個法律的背後,其實真正的內涵就是良心的覺醒。可惜協商下的立法,人民看不到法律保障人權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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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2:陳志祥法官表示,刑法對罰金的追溯權時效,以前是1年,2003年修法之後也才5年。追稅時效15年那麼長,而且從後面(法院撤銷或變更之日)起算,陳志祥認為這會有很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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