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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多稅法違憲 納稅人沒保障 「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公聽會」 專家學者提出呼籲

2017/04/12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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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諸多稅法違憲  納稅人沒保障

「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公聽會」 專家學者提出呼籲

 

〈記者劉麗美/台北報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於2016年12月28日公布,並於一年後施行,由立法委員黃國昌辦公室主辦,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人權保護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稅法委員會、中華人權協會賦稅人權委員會與資誠會計事務所合辦,「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公聽會」4月7日於立法院舉辦。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林天財律師表示,稅法充斥非常多違反憲法規定,而立法與司法又矇上眼睛,長期以來無法保障納稅人。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葛克昌表示,雖然納保法已經通過,但最近看幾個行政法院判決,當事人有主張引用納保法,稅務機關、法院卻都說還沒施行?這是公然違法。

 

    黃國昌表示,對於納保法通過版本並不是很滿意,因為過程很多妥協,關鍵條文無法取得財政部讓步,最遺憾的是對於廣大薪資所得者,申報所得時不能減除必要成本費用,當時財政部沒有同意,後來經過法官申請釋憲,大法官作成違憲解釋,身為立委無法修改違憲法律,卻由大法官來做,個人覺得很汗顏。新法上路還有一些時間,如何落實納稅者保護官與財稅法庭功能,尚待大家努力,也很感謝這麼多實務界與人權團體站出來,為賦稅人權努力。

 

    林天財律師表示,非常感謝黃國昌委員致力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通過,面對政府公權力強權稽徵行為,人民相對是很弱小的,但是納保法還是有很多不足,以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來說,可以有三個作用:1. 當人民與稅務機關有爭議,需要有公正第三者溝通協調,2. 當納保官判定稅務機關違法,可以提出撤銷、變更與改善建議,稅務機關一定要回覆納保官3. 賦予納保官法律職權可以釋憲,如果沒有,靠大法官釋憲,稅法的改革是很慢的。所有釋憲案中最大宗就是稅法,稅法充斥非常多違反憲法規定,而立法與司法又矇上眼睛,長期以來無法保障納稅人,只能靠大法官釋憲,這讓法律人感到非常慚愧,非常遺憾。但是通過的納保法對於納保官三個功能,只有留下第一個功能,其他二個被拿掉,所以立法上還是不足,稅單從源頭開出來如有爭議,稅務機關自己不會承認錯誤,只能透過第三者協助有效剔除錯誤稅單,也減輕了司法訴訟負擔,稅務機關也免除被批評是球員兼裁判。   

 

    林天財舉流浪了三十多年苦主林王越的烏龍稅單為例,一張僅同名同姓,性別卻不同的地價稅單,竟然可以糾纏人民30年,稅額從幾百元,年年加上罰款,金額逐漸增加,最後竟累積高達 29 萬。甚至苦主往生多年,依然收到稅單,還被禁治產、要強制執行,真是不堪其擾。從這個例子顯示,我們司法體系太相信稅務機關,缺乏公正第三者也就是納保官要發揮的功能。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葛克昌表示,根據他的觀察,雖然納保法已經通過,但法院判決對納稅人權益保護的觀念,並沒有改變。「法律所貴者不在完美,而在確實施行。」納保法是憲法及一般法律原則在稅務案件具體化,葛克昌指出納保法已通過許多條文即應遵守,不能以尚未施行為藉口不遵行,近來有些稅務判決竟然還在用過去判例與總會決議,而不考慮納稅者權利保護。他舉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推計僅及於課稅不適用於處罰,正當法律程序之遵守,比例原則等,現在就要適用。納保法第7條第10項明文規定:「本法施行前之租稅規避案件,尚未裁罰者,適用本法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已裁罰尚未確定者,其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滯納金及利息總額。」

 

    葛克昌又舉過去行政程序法施行前,竟有法官採納因為尚未施行,所以可以不適用比例原則、誠信原則,鬧成國際笑話,目前納保法雖然尚未施行,但法官就應該有保護納稅人的觀念,而且納保官相當是消保法中的消保官,並建議未來納保官可以由檢察官借調或具有律師資格擔任,才能氣象一新,現有行政法院判例與總會決議有違背納保法者宜及早檢討做好準備。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蘇友辰律師表示,納保法通過過程太多妥協,為德不卒。尤其社會上詬病最多,萬年稅單的問題,其源頭就是法官常以「撤銷原處分另為適法處分」,讓稅單又回到稅務機關,讓行政機關有很大的裁決空間,唯有專業的財稅法庭法官有擔當,萬年稅單才能改善。而納保法21條提到:「…本法施行後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蘇友辰指出這不是很好的規定!納保法原來草案版本有一條款,爭訟超過8年的財稅案件,稅捐機關不能再課稅;但在協商過程,條文中的年限被官方改為15年,且自行政法院撤銷變更判決後起算。這種立法是想讓人民因長時間的訴訟耗盡所有的精神心血,無法有翻身的可能,其居心不良,與民為敵,是一種倒退立法,無法讓人獲得一個公正的稅務環境,無法保障人民的權益。

 

    台北律師公會稅法委員會主委蔡朝安律師表示,納保法確實有很多妥協痕跡,而且很多規定在行政程序法本來就有拘束行政機關,納保法又再強調重申,重要在於行政機關層次或司法層次,都可以真正保護納稅人。在違法租稅解釋函令上四年才檢討,實在太久了無法追上社會經濟環境的改變,而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財政部二月公告草案的內容,並不具體。而納保官設置更與期望有很大落差,以美國IRS設置(TaxpayerAdvocateService, TAS),這樣的建置才是納稅人最佳的諮詢者與後盾。

 

    資誠會計事務所許祺昌會計師分析,納保法17至20條如何落實,將外部實務專家人士納入很重要,無論是訴願委員、法官或行政稅務機關官員在實務上的接觸並無法看到事實的本質與全貌,如果在救濟過程能落實外部實務專家意見,訴願處分、法院判決才能貼近民心。

 

    司法院代表歐陽漢菁法官表示,針對大家關心的專業稅務法庭與專業法官遴選,已積極準備中,財政部賦稅署陳慧綺組長表示,為實施納保法,會將大家建議帶回去研議,相關條款也需要大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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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公聽會」4月7日於立法院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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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黃國昌表示,納保法新法上路還有一些時間,如何落實納稅者保護官與財稅法庭功能,尚待大家努力,也很感謝這麼多實務界與人權團體站出來,為賦稅人權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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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林天財表示,稅法充斥非常多違反憲法規定,而立法與司法又矇上眼睛,長期以來無法保障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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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葛克昌表示,雖然納保法已經通過,但最近看幾個行政法院判決,當事人有主張引用納保法,稅務機關、法院卻都說還沒施行?這是公然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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