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納稅人權利保障 納保法需更貼近人心
落實納稅人權利保障 納保法需更貼近人心
(記者王維岷 台北報導) 2016年12月2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然因立法過程諸多妥協,頗有為德不卒之處,很多問題仍待研議釐清。2017年4月7日上午由立委黃國昌國會辦公室主辦「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公聽會」,在立法院邀集稅務專家學者及實務人士提出具體建議,供相關公部門立法、修法及施政之參考,期待能建立友善的租稅環境。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強調,會計師要賺的不是訴訟的錢,是人民信賴政府的法令而增加投資活動的錢。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人權保護委員會陳東良律師認為,稅務爭訟制度會被認為不夠專業,是因為判決說理不清楚,或完全沒有說理,或僅複製行政機關的見解,沒有辦法讓人服氣。
許祺昌認為,無論是訴願委員、法官或稅務官員,在接觸案件時無法看到事實的本質與全貌,如果在行政救濟過程能落實外部實務專家意見,才能看到實務本質,訴願處分、法院判決才能貼近人民的社會生活,他舉2個較具爭議的例子。一是商譽的爭執,公司進行併購時,若價格超過可以辨認資產的價格,都以商譽來認定;但在稅務處分上,幾乎所有商譽都會被剔除或挑戰,縱使到了行政法院,相關的商譽決議結果也會與會計師或財務報表主管機關的認知相差甚遠。另外,給付費用給國外,涉及中華民國所得就會扣繳,與中華民國所得無關就不必扣繳;財政部2009年針對此議題訂定認定原則,解決很多紛爭。但2010年最高行政法院有不同見解,只要付款的是台灣的公司,通通要辦理扣繳,爭議再起。當爭議未被充分蒐集意見與充分討論的結果,就可能跟人民的期待產生距離。
針對稅務專庭法官的養成或培訓,許祺昌表示,會計師公會很樂意提供真正商務運作的目的及其在拿捏成本效益為何會得到該證據的結果,而非無止境地被稅務機關指說沒完美舉證,以致無法享有稅務上應有的權益。他非常認同中正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俊杰建議訴願審議委員只留政府部門一人主持即可,其餘委員都請外部專家學者擔任,且須將外部實務專家納入。只要訴願會這個重要環結打通,基層行政處分的模式及稅務訟源壓力的紓解,都會有很大幫助。在行政救濟過程,若能有較多的實務專家,充分表達意見,則處分會越貼近人民的期待,訟源會越來越少。許祺昌強調,會計師要賺的不是訴訟的錢,是人民信賴政府的法令而增加投資活動的錢。
陳東良律師指出,海關的立場一向比國稅局強硬,實務上的溝通更困難,主管機關應說明關稅是否納入納保法。納保法在稅務爭訟制度上有很大的調整,把以往的爭點主義變成總額主義,以一次解決紛爭,但牽涉到是否有名義禁止變更的問題。原本訴願階段發現有不利的情況時,即便是稅務機關核錯了,也不能變更成更不利人民。但從總額主義的角度,在救濟過程中若發現不對,可以重新核定,是較大的爭議。另外,雖然納保法2017年底才實施,但過渡法規如稅務處罰部分,依納保法規定,正式實施後,只要還沒有確定的案子還是可以適用,行政機關應在先期就朝這樣的法理去處理,對以後制度的銜接較好。
陳東良認為,稅務爭訟制度會被認為不夠專業,是因為判決說理不清楚或完全沒有說理,或僅複製行政機關的見解,沒有辦法讓人服氣;所以建立專業要在判決上呈現。行政法院在稅務人權上扮演很重要的關鍵角色。針對稅務專庭或專業法院,陳東良非常贊同在現行納保法可行的體制下,參照智慧財產法院的做法,引進技術審查官,就專業性高、不同專利的個案,依其專業與法官討論、報告。稅務專業程度高,一個稅務人員一輩子可能只做一種稅,法官現在去唸稅法、會計已來不及。因此建議在現行體制下,納入高職等稅務審查官。如此一來,法官就能說理清楚,自為判決,不會又回到國稅局重新來過,納稅人的權利才能得到保障。
圖說一: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強調,會計師要賺的不是訴訟的錢,而是人民信賴政府的法令,而增加投資活動的錢。
圖說二: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人權保護委員會陳東良律師認為,稅務爭訟制度會被認為不夠專業,是因為判決說理不清楚或完全沒有說理,或僅複製行政機關的見解,沒有辦法讓人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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