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萬年稅單 法官不自為判決是請鬼拿藥單
終結萬年稅單 法官不自為判決是請鬼拿藥單
(記者章函/台北報導)我國行政法院被稱駁回法院,萬年稅單問題嚴重。4月16日(週日)下午三點,快樂聯播網台北台FM89.3《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播出由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中華人權協會於2月24日舉辦的「論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履行及違反的效果」學術研討會,稅法學者、律師、會計師、專家呼籲行政法院與稽徵機關對稅務案件應善盡調查職責,法官撤銷處分的同時應自為判決,避免人民的訟累,終結萬年稅單的問題,並希望研討會心聲能穿透財政部高牆到達執政者。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葛克昌指出,稅務訴訟的法官判決寫「有所得即應課稅」,這非常不專業!他表示,一定要有法律依據才能課稅,即使是課稅所得,也要淨所得扣除成本費用後才能課稅。另外,行政訴訟特別是稅務訴訟,納稅人只要盡協力義務,不需提出證據,課稅事實的闡明應由稽徵機關調查並承擔最終的證明責任,他認為稅捐的減項由納稅人負舉證責任是很有問題的。葛克昌估計,如果法院能落實納保法第11條第2項,稅捐稽徵機關負證明責任,大概可以解決行政法院70%的稅務訴訟。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盛子龍分析太極門稅案,不同年度有關敬師禮之給付是類似問題,不是同一個問題,也沒有邏輯法理上的先決關係(關聯),所以81年度敬師禮之定性,對於80、82、83 及84年度,審理後訴之法院無既判力(拘束力)。
太極門稅案80、82、83、84年度,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勝訴,只撤銷復查決定卻不自為判決撤銷原處分,而81年度,因中區國稅局涉隱匿證據、偽造文書、引用已廢棄判例,導致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盛子龍常問對此案比較了解的律師、法官們,都覺得事實沒有兩樣,怎麼不同年度判決會差那麼多?他到現在還覺得這是一個不可思議之謎。
輔仁大學法學院教授暨行政副院長兼學士後法律系系主任吳志光教授發現,稅務案件在行政訴訟收案量佔七成以上,行政法院常不自為判決,撤銷原處分而另為適法處分,形成人民的訟累,沒完沒了,被稱為駁回法院,他認為這不是法律制度設計的問題,而是行政法院心態,吳志光指出,行政訴訟法第200條明文規定,行政法院可直接自為判決,然而在實務上卻難得一見。
吳志光引用吳庚大法官的說法稱為司法消極主義,比駁回法院更難聽,因為第一審法院是事實審,本來就可以自行調查,何需發回行政機關調查,而且稅的案子也不是什麼裁量不裁量的問題,依法要課稅就課稅,依法不該課稅就不該課稅,就這麼單純。吳志光表示,實務上法院自為判決頗為罕見,「稅」幾乎都是撤銷訴訟,人民勝訴機會頂多一成二左右,已經不高了,其中七、八成是法律審發回更審,事實審多撤銷原處分另為適法處分,人民本來看到勝訴判決很高興,但「撤另處」一切又回到原點,實在令人感慨!
吳志光表示,原處分機關有事實調查的能力與責任,也有行政裁量空間,但如果原處分機關陽奉陰違,或做成對人民不利的事實,人民又來一遍重走救濟程序,就這樣一直輪迴、一直循環。
吳志光指出,事實審要自為認定不難,他以太極門稅務冤案為例,行政法院法官可以傳喚相關證人來調查,但法官事實調查該做的沒做,又請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處分,等於是請鬼拿藥單,為德不卒,造成此案延宕超過20年,吳志光覺得這不只是太極門案或稅務案件而已,這是行政法院歷來為人所詬病的問題。更多精彩內容歡迎準時收聽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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