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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朝安律師:違法租稅令函四年檢討一次 緩不濟急!

2017/04/18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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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蔡朝安律師:違法租稅令函四年檢討一次 緩不濟急!

 

(記者李大山/台北報導)2016年12月立法院三讀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簡稱納保法〉,象徵我國在租稅人權方面邁開了第一步。4月7日上午,在立法院召開了一場名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公聽會,台北律師公會稅法委員會主任委員蔡朝安律師表示,因社會和法律快速變動,違法租稅令函每四年才檢討一次,緩不濟急!若行政法院確定有違租稅法律主義的行政函釋,稽徵單位應立即報請財政部,不用等四年期滿,就可以直接廢除此一令函。

 

蔡朝安表示,納保法有諸多妥協的痕跡,條文中存在不少「重複表述」,如原本在《行政程序法》中就應落實的「正當法律程序」,此法再次表態,無非就是希望達到拘束稅捐機關的作用,所以還是有其正面的意義。

 

蔡朝安強調納保法重點在於如何落實,並特別提到兩點:其一,違法租稅令函的處理緩不濟急!再者,有太多行政令函違法之處都藏在細節中,若單僅靠行政機關每四年檢討一次,恐怕會淪於形式,因此建議應成立專責小組,且要編列預算,並對外公告時程,好讓外部的學者專家及律師公會能夠適時提供意見。另外,蔡朝安也呼籲及建議,在具體個案中,若行政法院確定有違租稅法律主義的行政函釋,稽徵單位應立即報請財政部,不用等四年期滿,就可以直接廢除此一令函。

 

其二是關於納稅者保護官的設置。按現有納保法的規定係採「任務編組」的方式,設立於各機關,相較於國外的作法有很大的差別,以美國的TAS(TaxpayerAdvocateService)為例,不僅是獨立機關,而且擁有充足的預算,無論是在聯邦或州的層次都有龐大的人員編制,也惟有這樣的建制,才能有效保障賦稅人權,而我們的納保官僅以臨時性的任務編組,無論是人力、物力、組織定位及升遷管道都付之闕如,也很難讓人對它有所期待。

 

至於「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也存在同樣的問題。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辦理的事項十分寬泛,按現行法律規定,它有五大辦理事項,包括納稅者權利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的研擬;納稅者權利保護計畫的研擬、修訂及執行檢討;納稅者權利保護的宣導;協調各機關間有關納稅者保護事宜;檢討租稅優惠及依本法規定應公開規定的執行情形,內容洋洋灑灑,但無論就預算、人力和物力卻都沒有下文,財政部雖然已在今年2月26日公告設置辦法,但充其量也只是在重申法案內容而已,「光是教育宣導一項,就需要多少人力、物力,更遑論協調各機關間有關納稅者保護事宜等等」,蔡朝安表示,期待這部分能陸續充實,否則法案將淪為形式化、空洞化,只能看不能用。

 

關於如何建立有效的稅務專庭?蔡朝安也提出了建議,包括稅務專庭法官的選任標準及考試制度。此外,既有已在辦理稅務案件的法官的遴選,要能確保稅務法院法官對稅務嫻熟及專業。再者,稅法須與時俱進,稅務專庭法官的在職進修因而更為重要,必須提供良好的研習課程規劃,包括充足的預算、良好的師資,及課程內容的選訂,讓非常忙碌的稅務專庭法官在公餘之暇能夠接受系統性,及與外部的法學教授和實務界律師交流,讓法官也能夠與時俱進。

 

最後,蔡朝安還提及「說理」的重要性。他指出,現在特別是在稅務案件中,無法讓當事人在收到判決書後心服口服,多半是欠缺說理造成的。如何透過清晰的說理,讓判決理由有較好的表述,是判決能獲得信服的最重要前提,蔡朝安期許未來的稅務專庭能夠朝此一方向努力,因為畢竟法院是納稅人權利保護的最後守門人。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傅馨儀律師特別針對3月13號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的審查要點」提出看法。傅馨儀表示,此一審查要點立意良善,但有些細節,希望司法院斟酌實務再做些修正。她同時也為律師公會爭取將來能夠參與稅務專業法官的研習課程,傅馨儀強調,律師公會雖然無法比照會計師公會提供會計專業課程,但律師公會裡有許多律師都有稅務的實務經驗,此外律師公會也能提供國外的稅捐實務經驗,希望能透過研習課程與稅務專業法官分享及交流,同心協力一起為保障賦稅人權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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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台北律師公會稅法委員會主任委員蔡朝安律師表示,若行政法院確定有違租稅法律主義的行政函釋,稽徵單位應立即報請財政部,不用等四年期滿,就可以直接廢除此一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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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傅馨儀律師,表示律師公會希望能透過研習課程與稅務專業法官分享及交流,同心協力一起為保障賦稅人權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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