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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報稅月 學者專家籲修《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2017/06/19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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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五月報稅月 學者專家籲修《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記者 林湘萍 台北報導)正值五月報稅月,納稅人荷包又要大失血,相對納稅人的權利是不是受到對等的保護?現行稅務救濟制度中,財政部訴願會卻被評為「擺著好看」,行政法院被譏為「敗訴法院」,當人民收到不合理的稅單,最後竟演變成「萬年稅單」時,誰來保護納稅人的權益?即便《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 於2016年12月28日公布,並於一年後施行,然《納保法》第21條第4項真能達到第一條所揭櫫本法的宗旨:「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嗎?

 

殭屍稅單不死,台灣賦稅問題多嚴重?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計,歷年新增欠稅欠費待強制執行案件,以及對同年度台灣家戶總數產生的影響,2014年有476.9萬件,平均每10戶就有5.7戶;2015年有653萬件,平均每10戶就有7.7戶;2016年更高達809萬件,平均每10戶就有9戶遭遇欠稅欠費待強制執行的問題。財政部公佈稅收超徵2014年超徵1,088億元,2015年超徵1,877億元,2016年稅收超徵1,274億元。連續3年累計超過4000億元,經濟多年不景氣、薪資倒退17年之下,此現象甚為詭異,超收稅款中有多少是不合理或冤錯稅單?

 

依據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黃士洲統計,民告官的稅務訴訟,人民敗訴率高達94%,而人民僅勝訴的6%竟不是真的勝訴。黃士洲表示,就算勝訴,行政法院法官最後還是都把案子發回稅捐機關重為適法之處分,稅捐機關此時把稅額改一改,重新開出稅單,若納稅人不服重核稅額、罰緩,覺得事實沒有釐清,就需再走一次訴願、訴訟,慢慢就形成「萬年稅單」,讓人民永遠無法解脫。而救濟過程中,人民只要輸一次行政訴訟,案件就確定了,完全沒有翻身的機會。所以現行的稅務救濟實務對人民本來就存在許多不平等,也無法真正保障人民的救濟權及實質保障人民「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第4項能保障人權?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2016年12月28日公布,並於一年後施行,其中第21條第4項規定:「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其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自本法施行後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15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但逾期係因納稅者之故意延滯訴訟或因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換句話說,在2017年12月28日之前的舊案都不能算,即使已受「萬年稅單」折磨二、三十年的稅單,還要在行政法院贏了(勝訴率不到6%),才可以開始算15年。納稅人在這15年中還不能有敗訴,否則永無翻身之可能。即使15間都能保持「連勝」紀錄,當納稅人用到本法時,此張稅單已存續三、四十年,此種稀有、長期抗戰的勝利,真的是憲法第16條及國際人權公約所要保障「有效救濟」嗎?人生又有多少三十年?故有訂定過度條款的必要。

 

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李惠宗教授指出,實務上,稅務機關擁有龐大的人力及機制,大部分稅捐案件無法徵起,多由於稅捐稽徵怠惰或欠缺能力之故。徵稅能力就是國力,稅捐機關徵稅能力薄弱,不應將此等不利益歸由人民承擔。故「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既以保護為名,對於先前發生無法確定的案件,其不利益不應歸由納稅義務人負擔,故應刪除「本法施行後」之規定。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黃俊杰表示,用「自本法施行後」做為一個時間限制的差別待遇,明顯違憲,不如現在趕緊修正。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的請求權時效也不過5年。連殺人放火的案件,刑事妥速審判法也規定8年內要完成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也表示,15年期限過長,這部份存有很大的爭議,適用的可能性也幾乎沒有。故本法所訂的15年,不只破壞稅捐稽徵法及行政程序法的原有法體系,對人民的時效利益保護嚴重的利益失衡。

 

學者專家:納保法是倒退立法 與民為敵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蘇友辰指出,這種立法是想讓人民因長時間的訴訟耗盡所有的精神心血,無法有翻身的可能,其居心不良,與民為敵,是一種倒退立法,無法讓人獲得一個公正的稅務環境,無法保障人民的自由,是一種人權的侵害。

 

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李惠宗教授指出,為貫徹訴訟權的保障功能,稅捐訴訟應仿效刑事妥速審判法,對於久懸不決的稅務案件,應該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中,禁止稅捐機關繼續無止境的追索,除非稅捐機關可以舉證證明稅捐案件之不能了結,係完全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隱匿證據外,自「復查決定作成時」至遲不得逾八年期限。

 

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副教授指出,稅捐核課期間既為5年,建議即自初次課稅處分作成之日起,經5年仍無法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應該比較合理。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陳志祥表示,從法院撤銷或變更之日起,15年之內,沒辦法決定的話就不能再行核課,這個時間太長了。刑法對罰金的追溯權時效,以前是1年,2003年修法之後也才5年。追稅時效那麼長,而且從「法院撤銷或變更裁判後」起算,會有很大的問題。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林燦都表示,國家收稅要合法,妥速審判法的期限是8年,行政執行法是10年,納稅人權利保護法的15年規定,是把人民當笨蛋,不是法治國家應有的概念。

 

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連福隆表示,立法立了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用意應該是要保護人民,卻要納稅人等法院撤銷課稅處分後,再去等15年,但是這15年間國稅局又可以隨時去查帳,一直用推計追稅,這真是個天大的笑話。

 

樊仁裕律師: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事實上是財政機關的保護法、政府的保護法,沒有保護到納稅義務人,所以我們應該發聲來修改這個法。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第4項有修改的必要性

林光炫會計師指出有爭議的稅單,通常歷經多次復查、訴願,尚未進入訴訟之前就耗費多時,竟然不計入15年的年限計算。既然將訴願視為「準司法程序」,且依《訴願法》第81條,訴願決定也可撤銷終結課稅處分,應將「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稅單」加入考量。

 

為讓稅務救濟體制回歸與《行政程序法》、《稅捐稽徵法》的政府對人民公法請求權一致,林光炫會計師建議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第4項修改為:「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復查決定或訴願決定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其課稅處分、復查決定或訴願決定因違法而曾受訴願會或法院撤銷或變更,自原課稅處分作成之日起,逾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本條修正前尚未確定應納稅額之行政爭訟之案件,原課稅處分已逾5年者,於本法施行後7個月內仍無法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

 

「有權利必有救濟」,治國家除了有完備的救濟制度,更要「即時、有效」,學者及實務界齊聲呼籲納保法應儘速修法,落實之。我國《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世界人權宣言》第8條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等條文,讓納稅者真正享有貴在即時的有效之救濟基本人權。

照片

P1:依據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黃士洲統計,民告官的稅務訴訟,人民敗訴率高達94%,而人民僅勝訴的6%竟不是真的勝訴。

P2: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李惠宗教授指出,徵稅能力就是國力,稅捐機關徵稅能力薄弱,不應將此等不利益歸由人民承擔。

P3: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表示,本法所訂的15年,不只破壞稅捐稽徵法及行政程序法的原有法體系,對人民的時效利益保護嚴重的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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