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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暨冤獄平反協會 呼籲 不適任監察委員下台

2017/06/26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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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公民記者:朱水文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執行長高榮志律師、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律師、冤案當事人徐自強先生,於2017年06月26日上午九時半在監察院召開記者會。

呼籲林雅鋒、方萬富、江明蒼、孫大川立即請辭監委,以謝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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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9日,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冤獄平反協會共同請求監察院調查江國慶案、蘇建和案、徐自強案、鄭性澤案、后豐大橋女子墜橋案等五大冤案,造成嚴重科學鑑識錯誤的原因,訴求檢討刑事鑑識制度,並追究相關鑑識人員之違法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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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拖到2015年3月,把五個案件分成兩類:江案與蘇案超過10年的懲戒時效,「依法不得彈劾」。徐案、鄭案、后豐案還在訴訟中,「不予調查

2015年6月17日召開「錯誤鑑定害人命,監院放任不處理」記者會,指出監察院錯誤詮釋法律,有違法之處,公務人員只要走「瀆職或重大違法失職」監察院本來就可以繼續調查,當時呼籲,監察院應體察民瘼、勇於任事,勿成為「可割可棄」之「不查院」。

監察院先後公布二份調查報告,指出法醫蕭開平江國慶案與徐自強案中,都違背專業良知,犯下無可原諒的鑑定錯誤,害死了江國慶,冤枉了徐自強。但萬萬沒有想到的是「林雅鋒、方萬富、江明蒼、孫大川」這四位 監察委員,一方面認定蕭開平法醫違反法醫師之專業職能,另一方面,竟然又包庇蕭開平法醫,曲意維護,無論如何不願予以彈劾,監察委員僭越公懲會的職權,也有違法包庇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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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停止調查,協助拖延時效:

監察院在2015年3月院台司字第1042630072號函,直接認定徐自強案的時效為2017年6月27日,時效有十年,為何現在突然縮短變成五年?四位監察委員突然改變「妙不可言」的見解,是否應該給人民一個合理的說法?更不用說,2014年檢舉時,監委在2015年的回覆是說,「徐案在訴訟中,案子不能調查」如果監委不是想要拖延時效,為何當初徐案不直接像江案和蘇案一樣,直接回覆「不予彈劾」即可?是否故意拖延,慢吞吞地開始進行調查?拖延到時放快要超過,再說雖然蕭開平法醫確有違法,但也超過時效無法彈劾?

二、忽略後續違法行為,製造時效完成假象:

在徐自強案的審理中,蕭開平法醫曾於2011年4月8日到法庭作證,還接受交互詰問,再度作證並說明在2007年製作的鑑定報告。
蕭開平法醫當天的證言,當然其有法律效力,因此,其「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應從2011年4月8日起算。四位監委完全不提2011年蕭開平法醫的法律行為的時點,只選擇從2007年來計算時效,豈非意圖製造時效完成的假象,以作為不彈劾蕭開平法醫的理由?如果這不是包庇,什麼才是包庇?

三、淡化違法程度,曲解公懲法特效規定:

監察委員僅有決定是否提起彈劾之權,時效是否消滅應是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職權,監察委員知法玩法,早已偕越機關的職權。

公務員懲戒法2015年大幅修正,重點之一就是將免除職務撤職及剝奪退休(職)(伍)金處分這三種處分,改成無行使期間限制,不受舊法10年時效拘束。修法放寬懲戒時效,就是要解決像5大冤案這種需要很長時間才能平反的司法案件,因為時效限制無法懲戒當年違法失職人員的問題。

蕭開平法醫鑑定錯誤害人命的行為,監察院二份調查報告已經確認。但四位監委卻說蕭開平法醫「違失情節未達應處休職以上懲戒處分之程度,應適用公務員懲戒法2015年5月20日修正後之最有利於當事人5年懲戒時效,始符法制。」延長懲戒時效的新法,到了四位監委手上卻成為替蕭開平法醫開脫的規定。如果蕭開平法醫做出正確的DNA鑑定,也許江國慶今天還活著。如果蕭開平法醫正確判讀照片,也許徐自強早就無罪確定。這樣的蕭開平,四位監委還認定違失情節不嚴重,台灣人民為什麼要花錢供養這種「包庇』委員?

四位監委,除孫大川副院長是文學背景,另外三位都是資深法官、檢察官出身,法令嫻熟,律例通曉,不可能發生誤用法律的問題,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他們知法玩法,意圖包庇。尤其五大冤案是歷任監察委員竭力平反的司法案件,四位監委包庇蕭開平的作為,對不起歷任監委,對不起提名他們的總統,更對不起支付他們薪水的人民。監察院功能不彰,只打蒼蠅不打老虎,社會詬病已久。蕭開平法醫的事例證明,監察院連蒼蠅也打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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