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克昌呼籲:納保官要有獨立性 以律師、會計師或教稅法者為佳
〈記者劉麗美 台北報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 年底將要施行,但稅捐行政與司法實務是否已經準備好因應措施,落實立法者要求的納稅者權利保護?6 月 21 日於集思台大會議中心由東吳大學法學院財稅法中心與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舉辦「迎接納稅人權利保障法新時代」研討會,邀請前大法官、學界、官方與實務界討論,財政部常務次長吳自心表示,未來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會在稅務機關,以任務編組方式找優秀同仁擔任。東吳大學法律系葛克昌教授聽了表示:「很失望!」他認為財政部重執行不重納稅人權利保護。納保官要有獨立性,希望找有律師、會計師資格,或教稅法學者擔任。納保官由檢察官借調應該沒有問題,就像行政執行署也借調很多檢察官。
東吳大學陳清秀教授表示,納保法推動近十年過程很多折衝,最後是協調版本,還需要財政部體會納保法的用心,為國為民,為天下蒼生,需要財政部大力支持,課稅要能注意課稅倫理、要能共存共榮,也希望財政部可以將產官學各界的建議,納入諮詢委員會,一起努力迎接納稅人權利保護法新時代。
第一場「納保法施行後判例決議之檢討」主持人司法院前大法官陳春生表示,大法官釋憲中稅務案件比例高,以2011年來說12件釋憲中有6件佔了50%,顯示稅務判決無法維護憲法所保障的人民財產權不足。報告人東吳大學法律系葛克昌教授開頭就表示,從現場來賓踴躍,可以看出大家對納保法的期待,甚至有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還擴大稅務部門,理由是納保法實施後稅務案件會增加,勝訴率也會提高。但葛克昌並不認為如此,他認為大家可能過於樂觀,因為徒法不足以自行,落實納保法還需要有納稅者權利保護觀念的法官把關,如果還是照著舊思維會令人很失望!很失望!
葛克昌認為既然有納保法出現,現在適用的總會決議、判例都要主動加以檢討廢止,因為法官適用法律獨立審判,不包含總會決議、判例,如果沒有廢止,法官判案也要主動勇敢提出適用納保法,因為納保法優於其他法律。他鼓勵法官遇有判例決議違反納保法,應在判決中審查,詳述理由,拒絕適用有違反納保法之判例及決議。
葛克昌觀察最近行政法院的判決,雖然納保法已經通過,但法官判決對納稅人權益保護的觀念,並沒有改變。納保法是憲法及一般法律原則在稅務案件的具體化,納保法已通過即應遵守,不能以尚未施行為藉口不遵行,近來有些稅務判決竟然還在用過去判例與總會決議,而不考慮納稅者權利保護。葛克昌又舉過去行政程序法施行前,竟有法官採納因為尚未施行,所以可以不適用比例原則、誠信原則,造成世界法治史上笑話。
葛克昌認為稅務專業法庭的靈魂在專業法官,重要是要有保護納稅人權益,維護憲法上納稅基本權的守門人,法官要超出黨派獨立審判,不應受限於總會決議、判例和解釋函令,如果法官認為適用法律有違憲之虞就應該釋憲。在基層很多稅官接觸納稅人,曾有保守派稅務員告訴其他想改革的稅務員「行政法院法官都支持我們」,所以葛克昌鼓勵法官的判決比立法更有效,該撤銷就撤銷。
針對納保法第 11 條第 2 項明定:「稅捐稽徵機關就課稅或處罰之要件事實,除法律別有明文規定者外,負證明責任。」葛克昌強調其立法理由書指出,「課稅或處罰事實之闡明,無論稽徵程序或訴訟程序均受職權調查主義所支配,應由稽徵機關承擔最終之證明責任。」減項也一樣。納稅義務人僅有配合調查之協力義務,但判決都顛倒,都由納稅人負舉證責任。
納保法第 14 條第 3 項明定:「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葛克昌表示本項規定原無第一項規定,草案內容均同:「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立法過程中行政機關誤認為不盡協力義務者不應予保護,乃改為現條文。故本項規定針對不盡協力義務者又具備處罰要件(如所得稅法第 110 條),解釋上,本稅雖推計課稅,但仍應不得以推估之本稅所漏稅額再進行處罰。
葛克昌舉美國1998年納稅者權利法案,第一個就是要求稅官的考績不能以稅收多少定他的考績,之後又明定稽徵機關的使命,從原本有三條〈第一條徵收適當的稅捐;第二條用最低稽徵成本;第三條統一稅法解釋,提供納稅人最大的服務〉,刪除只剩第三條。因為他們發現所有稅法的毛病都在第一、二條,這也是現代管理學思潮的改變,過去都追求股東最大利潤,最後發現越追求,股東利潤越少,後來改為追求顧客最大的滿足,才是股東的利潤。所以美國連國稅局名字都拿掉,只剩下國稅服務處。他希望納保法可以扭轉數十年來稅捐偏重行政效能,確保國庫收入的觀念,落實稅捐實質法治國要求並強調民生福利國家憲法精神,稅法邁向社會法治國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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