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傳統習俗,膝下沒有子女的人,常常會收養親戚朋友的子女來繼承香火。收養契約本來與婚約一樣,屬於民間契約自由的範疇,只要沒有違反強制或禁止的法律規定,就是有效。我國民法原來也是這樣,後來可能是為了防範買賣人口的弊端,才增加法院「認可」的制度。但對於「認可」的法律意義,卻一直沒有被清楚釐清,游走在「核准」與「核備」之間。
對於要繼承香火的聲請收養「認可」案件,法院照樣會矇著眼睛,先委託民間社工團體派人評估。最近看到有一個收養親戚子女的案件,社工團體去訪問被收養者的家庭,回覆法院的結論竟然是,被收養者家庭健全,生活無虞;被收養人已經19歲,生活可以自理,不需要照顧,所以沒有「出養」的必要。更荒唐的是,這種論點還變成法院不予認可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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