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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掉入結果論的坑洞裡

2017/11/25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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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民進黨掉入結果論的坑洞裡

 

一例一休林全內閣花一年時間通過,賴清德內閣一上台就是修法,卻搞得烏煙瘴氣。

絕對多數的立法院黨團可以通過一個法卻無法順利修法,這是很奇怪的事。民進黨和賴清德當然都需要檢討。問題不是立法院。

 

為甚麼只花心思在檢討立法院的技術問題? 為甚麼不從根本檢討起,談談看為甚麼一個新立的法因為財團抗議馬上就需要修,法雖然是立法院通過的,內容卻是行政院提出送交立法院的。

國民黨發明了九二共識害慘民進黨,民進黨發明個一例一休眼看就要害死了自己。

當時為甚麼提出這個法,為什麼需要一例一休? 這內容是誰提出來的? 一例一休這四個字又是哪一位官員發明的? 都和誰溝通了? 溝通對象勞方是誰?資方是誰? 沒有進行資方抗議的沙盤推演嗎? 賴清德是一點承受壓力的能耐都沒有還是他不認同林全?

好了,如今又要修法來滿足資方,勞方的抗議當然是必然的。

一例一休雖然名稱很爛,卻是為了勞工的健康著想的好法律,錯在法條規定太多太細太死,使得勞資之間失去雙方自主談判的彈性以及自行妥協調度的人權。一例一休和健保制度犯了類似的毛病,所以雖不會死卻一定會讓勞資關係破產。

 

以前有一句話說,人不自私天誅地滅,這是劣根性的描述雖非全部卻也是主流。

就以擠公車為例,拉著車門想擠上去的,不停的大叫要車上的人向後移動。等他擠上了車,他身份馬上改變,回頭叫還在往上擠的人搭下一班。勞工不可能不希望加薪,但是長期未調整價格的公共事業只要提到調整票價,絕大部分剛剛喊著調薪的勞工都是反對的,因為反對所以票價不能調,在那些單位上班的勞工調薪也就沒有指望。勞資雙方都面臨類似的窘境。

如今修法闖關不過,不檢討不追究最初立法時的根本問題,卻只怪罪立法院沒有善盡橡皮圖章的職責,如此這般霸道下去民進黨在未來的各項選舉都會很慘。沒有從南鐵東移案得到教訓的賴清德,他的政治生命很可能就葬送在台北忠孝和中山交叉之間。

 

公民記者 謝明海 2017-11-26

 

 

延伸閱讀:

《勞基法》初審沒過民進黨祭內規 管碧玲批:黨團成為一言堂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124/1247494/

 

參考資料:

一例一休、週休兩例?一次搞懂!

http://www.cheers.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77712

照片

「例」與「休」差別:例假日禁加班,休息日可加班 簡單來講,所謂「例」就是例假日不能加班,即使勞工主動想加班都不准,否則雇主違法;而所謂「休」,則是休息日允許勞工加班。 一般上班族的休假日本來就是跟著政府機關明定的行事曆走,或許對於兩個版本的差別感受不深。不過,很多勞工並不知道,按《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法律上的明文條款其實只保障勞工週休一日,而非週休二日。只是自2016年1月起,《勞基法》將法定正常工時由兩週84小時,修改為一週40小時後,正常情況下,每天上班8小時,一週5天剛好就達到40小時。 另外,很多人可以週休二日的理由,也和國定假日的轉換有關。一年中的國定假日本來有19天,但某些國定假日像教師節或光復節,勞工還是照常上班。這是有原因的。在法定工時尚未修改前,本來依法,勞工是隔週的週六要上半天,一年有52週,等於有26週要上半天,也就是要上13個全天。雇主透過減掉法定休假日7天,來填補應該隔週週六上班的時間,等於多放給勞工的假實際上只有6天,才形成大部份上班族都能享有週休二日的現象。

「一例一休」三讀通過,《勞基法》第36條、第40條改成: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在這裡給企業建議:如果人力調派不過來,要趕緊培養周邊支援網絡和更多儲備人力。 給勞工的建議則是:從2017年開始,記得「休息日」加班時,跟老闆要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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