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審」住戶!?
【新聞疑義1799】「公審」住戶!?
文 / 楊春吉**
(筆者聲明:新聞事件,或充滿著各種政治人物之政治算計、個人利益的考量及利益團體之介入,但新聞事件中事物本質【含事實之認定、證據取捨與肇證責任之分配等】及法律依據的探索,仍有賴大家一起努力,以企細辨曲折,供為政者及大眾參考,減少社會成本及公器的浪費)
【新聞】
許多人居住大樓、公寓多,難免會被樓上樓下住戶發出的噪音干擾,也因此容易產生爭吵糾紛,但這樣公審是否太超過?一名從事餐飲行業的女網友,因為工作關係,作息時間和別人不太一樣,時常遭到樓下鄰居抱怨,甚至還請警察來,最近更被鄰居留字要求「公審」,讓她表示真的很恐慌。
一名女網友在《臉書》不公開社團「爆料公社」發文,表示自己從事餐飲業,時常早上十點上班,晚上十點下班,回到家衣服很髒會先手洗再脫水,這時就會遭到樓下住戶要求「小聲點!」,甚至請來警察說吵到他們。有一次網友表示自己在就寢了,但樓下住戶卻上樓要她不要在玄關處跳,讓她覺得有點恐怖。而且樓下住戶還會向女網友抱怨上水管漏水,讓她不解地納悶:「但水管漏水不是我這邊也會淹水嗎?」
此外,最近這位「樓下的住戶」更在公佈欄留字給女網友,要求她假日得出席區權會「公審」,內容提及「如果多數人不認同你的觀念做法請你改善,就是這麼簡單,這麼單純~大家同住這屋簷下逃避問題對你日後生活沒好處,出來面對問題解決問題才是做人基本。」
女網友看完後,表示餐飲業假日是一定要上班,根本沒辦法出席,「這是為難我嗎?」且一個人住在這裡,還要很害怕的隨時做好樓下會叫警察的準備,真的很恐慌,「只有我樓下的會這樣做....我的左右鄰居都沒有」。
許多網友看完貼文後,都紛紛回應「自己睡眠品質不好就要看醫生.....神經病的樓下鄰居。」、「住大樓就這樣,什麼怪咖都有!」、「為什麼不是主委或者是總幹事發的公告!這位什麼謝先生是什麼東西啊!」、「不用理他~這人不懂公寓大廈管理法!!!」、「這個社區管理很有問題。任何公告必須經由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中心,怎麼可以私人張貼。」。
(蘋果日報2017年12月22日報導: 她做餐飲業作息不同 鄰居竟公審「出來面對」)
【疑義】
一、縱使是總統,也不得驅使或強制他人出席區所有權人會議
按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國家固得對積極表意之自由或消極不表意之自由予以限制,惟此限制,仍應符合憲法第23條所明定之公益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憲法第7條所明定之平等原則。
此有釋字第577號解釋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惟為重大公益目的所必要,仍得立法採取合理而適當之限制。國家為增進國民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重視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菸害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另同法第二十一條對違反者處以罰鍰,對菸品業者就特定商品資訊不為表述之自由有所限制,係為提供消費者必要商品資訊與維護國民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均無違背。又於菸品容器上應為上述之一定標示,縱屬對菸品業者財產權有所限制,但該項標示因攸關國民健康,乃菸品財產權所具有之社會義務,且所受限制尚屬輕微,未逾越社會義務所應忍受之範圍,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並無違背。另上開規定之菸品標示義務及責任,其時間適用之範圍,以該法公布施行後之菸品標示事件為限,並無法律溯及適用情形,難謂因法律溯及適用,而侵害人民之財產權。至菸害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與同法第二十一條合併觀察,足知其規範對象、規範行為及法律效果,難謂其規範內容不明確而違反法治國家法律明確性原則。另各類食品、菸品、酒類等商品對於人體健康之影響層面有異,難有比較基礎,立法者對於不同事物之處理,有先後優先順序之選擇權限,相關法律或有不同規定,與平等原則尚無違背。」等可稽。
換言之,縱使是總統,也不得驅使或強制他人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二、就住戶任意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本就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處理,何須提議至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更甚者,達到公審的地步
何況,就住戶任意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本就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項:「(第1項)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第5項)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第47條第2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第59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第22條:「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第59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等規定處理。
何須提議至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更甚者,達到公審的地步。
此,也彰顯「人權規約」與「人權社區」之重要性(註一)。
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時間,就有必要多加思考
另外,為使區分所有權人有時間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達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第32條所定人數與權數,會議能順利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時間,就有必要多加思考(例如星期六尚有住戶須上班,可否改在星期日)。
【註解】
註一:「人權規約」與「人權社區」,是筆者從104年間起開始倡導的;在【新聞疑義1746】600住戶連署,不要「川普」?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新聞疑義1682】管委會少數人把持,怎麼辦?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等文,也陸續提及。
* 榕樹學堂訊是全台灣第一個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為主軸的生態報 導,由 ET-today(東森新聞雲)名家(也是peopo公民 記者),胡綺萱老 師及楊春吉老師,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的真實情況,呈現動物情,並提供相關即時鳥訊及蝶訊,供大家参考。當然,對於鳥友及蝶友的協助,榕樹學堂訊,亦由衷感 謝。榕樹學堂訊在peopo網址如下http://www.peopo.org/nancyyang。
** 楊春吉老師是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在台灣法律網的新聞疑義專欄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有很多法律及房地產知識,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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