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泰維律師:行政法院是稅捐機關的幫兇
周泰維律師:行政法院是稅捐機關的幫兇
【記者劉杏之/台北報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在去年2017年12月28日上路,但才剛起步就遭學者專家痛批玩假的。1月10日許多學者專家參加在立法院由蔡易餘立委舉辦的公聽會,深入探討納保法諸多法條應立即修法,誠遠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周泰維提到,行政法院法官只撤銷復查決定,讓原處分永遠留著,是稅捐機關的幫兇。
周泰維提到,根據行政法院62年的判例,復查案件沒有提出事實及法律的依據,當進入行政訴訟後,不能再追補。當時根據日本的爭點主義,本意是要限制行政機關在變更處分時,必須完整交代法律與事實的理由,讓人民能在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時可做有效的攻擊和防禦。然而同樣的爭點主義,在台灣稅捐機關做出重核理由書,卻只調整稅額,到底依據哪個函釋、法律都沒交代,讓人民在訴願都無法做出防禦,甚至到行政法院時,法官要寫判決,法務科才心不甘、情不願地拿出來,因此造成人民在行政救濟進行中必須提出新理由,他直言這是人民被國稅局「蓋布袋」(台語)。
根據周泰維多年的研究,他找不出任何法律依據是關於行政法院法官只撤銷復查決定,讓原處分永遠留著,讓行政機關可重新做決定,他提到曾經私下詢問一位法官,法官回答:如果撤掉原處分,行政機關想再重新做決定時,就會逾越稅捐稽徵法5年核課期間的規定,沒辦法課稅了。他提出質疑,稅捐機關明明有5年時間可以核課,卻要急就章,他直言:行政法院根本是稅捐機關的幫兇(最後不利益要人民負擔)。
周泰維提到,最核心的問題是行政法院的法官,稅法的專業程度和經驗不足以作自為判決,最後會撤銷丟回稽徵機關重為適法之決定,他提出主張,行政法院的法官除了進修,未來的法官要進入行政法院應加考稅法法規或必須要有會計和稅法的學位,才能正本清源。
周泰維提到,現行納保法納保官職務的行使不具獨立性,其職權的獨立性應受到法律的保障,才能不必忌諱得罪同事或上級,他提到現在的納保官,一輩子做課稅,突然要他反轉腦袋站在權利保障、法律的立場,來限制國家課稅以保障人民權利,應該是做不到。他直言:「身分的保障、組織的獨立、對優秀的納保官的保障如果都沒有,要讓納保官保障人民的租稅權利,這是緣木求魚。」
圖說:周泰維提到,行政法院法官只撤銷復查決定,讓原處分永遠留著,是稅捐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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