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保法先天不良,變相侵害人民權利 應檢討修正
納保法先天不良,變相侵害人民權利 應檢討修正
記者黃萌妍/台北報導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在去(2017)年年底正式上路實施,但是卻爭議不斷,2018年1月10日蔡易餘立法委員在立法院舉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公聽會,由專家學者、律師、會計師及政府機關代表共同與會。原本為了解決人民遭受萬年稅單凌遲的亂象,納保法第21條第4項竟將萬年稅單合法化,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胡博硯痛批,納保法先天不良,變相侵害人民權利,不是法治國家應有的。而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是由稅官擔任,球員兼裁判,是違反人性的作法,應改由財政部以外的機關設置,並賦予獨立調查及可取代違法稽徵處分的職權,才能真正保障處於弱勢的納稅者權利。
胡博硯表示,稅捐稽徵不只是義務,也是對人民財產權的侵害,法律必須要有足夠的保護機制,讓稽徵權力不被擴大。長久以來稅務行政訴訟最為人詬病的問題,是訴願委員會和行政法院長期所作成的決定,不自為判決,只是撤銷發回原稅捐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而稅捐機關也不做出正確處分,導致萬年稅單不斷在稅捐機關、訴願委員會及行政法院之間往來,凌遲人民。行政法院的訴訟案件中,迄今竟還有民國七十幾、八十幾年尚未確定的案件,我們還能自稱是法治國家?
胡博硯指出納保法存在先天不良的問題,成為變相侵害人民權利的法律。納保法第21條第4項規定「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看起來似乎是要解決萬年稅單的問題,但事實上卻與其他現行法律相違背,對照《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時效只有8年,而依據《行政程序法》,行政機關公法上的請求權時效也只有5年。胡博硯痛批為什麼納保法第21條第4項會變成15年?這個15年到底從哪邊生出來的?應該加以檢討修正,以《行政程序法》5年時效作為基準才合理。
納保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胡博硯表示,從稅官當中指派人員來擔任納保官,要從傳統的稽徵角色改做保護人民權利的角色,實在是違反人性的作法,如果角色可以馬上改變,就不會有現在這些稅災亂象了,這種違反人性的作法非常不合適,應該由其他的機關另選人員擔任納保官,甚至在其他機關中設置納保官,才是比較合理的作法。
納保官到底能做什麼事?胡博硯認為如果只是由國稅局抽幾個人擔任納保官,又只能做一些協調或協助的工作,就和現行的稅務救濟機制沒什麼差異,不如不要設置。納保官應該是公正的第三者,對於違法稅案應該能獨立調查,並能作出決定取代原稽徵處分,才能真正達到設置納保官的意義。胡博硯呼籲,立法院應針對納保法第20、21條,有關稅單核課時效、納保官的組成成員、隸屬機關以及職權,加以檢討修正,才能真正發揮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功能。
圖說: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胡博硯指出,納保法先天不良,變相侵害人民權利,不是法治國家應有的。第20、21條應加以檢討修正,才能真正發揮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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