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罕見 納保法施行2週就舉辦公聽會
史上罕見 納保法施行2週就舉辦公聽會
【記者許妮/台北報導】納保法才剛在去(2017)年12月28日施行,隨即引起各界輿論強力質疑撻伐,罕見的在法條施行後僅兩週,今年1月10日立委蔡易餘就於立院舉辦公聽會,許多法稅專家、律師、會計師等代表紛紛與會,相繼表達部分法條制定與納保官任用的不合理,財政部賦稅署與行政法院也派代表與會,表示會將意見帶回修法參考。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林天財律師表示,就納保法第21條之4的問題,應從更高層次法理原則思考,稅捐稽徵是國家高權對人民財產侵害,所以大法官解釋一再提到,稽徵程序要符合一般性法理原則,尤其是比例原則,當稅捐機關合法徵稅,人民有意見,整個訴訟程序(含訴願)應該2年內就會終結;但當違法稅單,人民打贏官司,原處分沒撤銷,只撤銷復查決定,納保法又規定自行政法院判決撤銷或變更裁判15年後未能確定其納稅額者,稅單才失效,打贏已證明稅捐機關不合法,還要再15年,比合法稅捐的時間還多,呈現法理不成比例、不公平的現象,這絕對是法律體制一定要檢討的問題,建議蔡易餘委員修法,讓司法對合法稅單要固定年限,例如1至3年內要定案,不法稅單若在相同期間還不能確定就要終結訴訟,這樣才能保障人民權利。
另外,林天財提到一定要有配套措施修法,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稽徵核課、徵收及強制執行,各有5年時間,一個稅捐債務長達15年,對人民財產權的侵害其實是非常嚴重的,應該比照民法第137條,若人民對核課處分有意見,提起訴願或訴訟時,時效中斷,但若不能在固定時間內確定稅額,訴訟就應該停止。徵收、執行是同一行政程序,至少要修法限縮在5年內,才能保障納稅人財產權。
林天財進一步指出,納保官當時是因應稅捐機關核課處分中復查訴願過程,行政機關自我審查檢討而撤銷的違法稅單比率實在太低了,所以民間呼籲設立納保官,就是不要讓稅捐機關球員兼裁判,但原立法精神被抹滅,應回到法制改革的原立場,納保官應是中立角色,本來草案是要納保官有權力撤銷違法稅單,卻被改成溝通協調的角色,因此應修法成可撤銷違法核課處分,取代訴願復查功能,才是完整配套。
前台南縣長蘇煥智律師表示,納保法讓納稅人權有清楚定位,算是進步的法律,但62位通過專業稅務證照的行政法院法官,執行稅法判決中人民勝訴僅有6%非常低,加上打贏官司也沒贏,撤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處分,去年6月司改關鍵,就是法官要不要有評鑑淘汰制度,但關鍵時刻竟然讓當時62位行政法院法官全部通過成為稅務專業法官,代表司改的失敗,建議立院應該採取更積極的督促,提議對62位稅務專業法官應該重新做評鑑。
另外,人民過去先繳1/2稅額才能復查,已經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妨礙司法救濟權,現在卻改成提起訴願要先繳1/2,蘇煥智認為也是違憲,應該比照刑事訴訟法對等原則,如果稅捐機關要對人民課稅或執行,要比照民事原則來處理,因此「先繳1/2」已違憲應納入納保法修法。
蘇煥智指出,納保官都是國稅局派任、打考績,這些人怎麼敢跟同事意見相左?制度設計完全錯誤、呼弄老百姓,必須獨立於財政部稅捐機關之外,具備一定專業、獨立審判,保護納稅者人權的基本精神設計才是重點,應該比照公平會、監察委員,應由總統提名,立院同意,相信很多國稅局或稅務機關就不敢再恣意亂處理。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陳桂美會計師表示,會計師是納稅者與國稅局間的橋樑,稅局通常會從嚴處理法令見解,所以造成稅務爭訟的發生,當爭訟開始,納稅人就承擔了某種程度的精神壓力,既是為了保障納稅義務人,她認為如果爭訟5年都無法確定繳稅金額,再延長也很難找出證據,因此時效改成5年內會更佳。再談納保官資格問題,球員兼裁判情形,換位思考本來就是違反人性,應由專業人士中去選取比較適當,如律師公會的律師、會計師公會的會計師,都有受過專業的訓練,另外學者、專家應該也是人選之一。
賦稅署組長陳慧綺及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楊坤樵法官均回應表示,以上各界的意見,會帶回去做為參考。
蔡易餘委員詢問財政部,關於納保法第21條之4法院撤銷判決後無法核定稅額15年後,就不能再核課,當初15年是怎麼核定?應該距離越近才能核定稅額才對。賦稅署林寶全專員表示,該法條的15年期限,其實是萬年稅單的配套,考量行政法院法官通常不敢自為判決,其實癥結是法院如果肯自為判決,其實15年期限是用不到的。
圖一:林天財律師認為,納保官職責應修法成可撤銷違法核課處分,取代訴願復查功能,才是完整配套。
圖二:蘇煥智律師表示,62位稅務法官應重新評鑑,納保官應由總統提名立院同意,才能發揮獨立功能。
圖三:陳桂美會計師認為,如果稅務爭訟5年都無法確定稅額,再延長也很難找出證據。
圖四:賦稅署陳慧綺組長表示,各界意見會帶回做為落實精進納保法參考。
圖五: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楊坤樵法官回應,會中有些指教批評會帶回司法院研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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