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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年稅單OUT! 學者建議「五年內未能確定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

2018/02/05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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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萬年稅單OUT! 學者建議「五年內未能確定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

 

(記者陳永旭/台中報導)法學專家及律師1月31日下午兩點在逢甲大學第三國際會議廳舉辦的「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論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建言」檢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一個多月來的問題,並提出建言,針對納保法第21條第4項規定: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15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黃俊杰教授建議修正為:「自課稅處分作成後,五年內未能確定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並增列第5項:「本條修正前尚未確定應納稅額之案件,亦追溯適用之」以終結萬年稅單。

 

萬年稅單可說是稅務機關凌遲人民之刑具,稅務機關開出違誤稅單,人民不服進行行政救濟,雖然從訴願到行政法院一路勝訴,但這並不是真正的勝訴,因為我們的行政法院並不作終局判決,只是撤銷原處分後發回稅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稅務機關改個數字再發出稅單,人民只得再走一次行政救濟,而陷入永無止盡的輪迴,稅務機關侵害人權莫此為甚。黃俊杰教授對此提出建議修正納保法第21條第4項,在五年內未能確定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並應追溯適用,這樣才能終結萬年稅單對賦稅人權的侵害。

 

除此之外,黃俊杰對納保官由稅捐稽徵機關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也不表認同,而應另訂保障獨立行使職權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法」,明定選任資格、任期保障及增列辦理事項,例如,考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未來可以獨立提出釋憲申請,得採取必要暫時權利保護措施等,明確規範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地位具有獨立性,其職權行使確保真正係為納稅者權利保護而為。如此才能發揮納保官保護納稅者權利不受侵犯的功能。

 

與談兩位律師也從實務案例中提出對納保官不能信任的看法,黃麗蓉律師更進一步指出,除了納保官,專業的稅務法官也是納稅者權利保護的重要一環,她指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林秋華、劉錫賢這兩位法官在2012年判決人民的勝訴率是「0」,另一個莊金昌法官在2016年判決人民的勝訴率也是「0」,然而這3位各有一個年度百分百判人民敗訴的法官竟然都成為稅務專業法官,要人民如何信賴法官的公正與專業?

 

這場由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真理大學法律學系、真理大學法律扶助協會及法稅革聯盟等單位共同主辦,台北律師公會稅法委員會、顏寬恒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張廖萬堅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曾朝榮、沈佑蓮、何明杰、謝明源、何敏誠、黃馨慧、陳成添、賴義鍠、賴佳微及謝志中等議員服務處協辦的「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論壇,超過250位關心賦稅人權的民眾參與。

 

南投縣曾振炎議員表示,我們絕對不是要反納稅,而是要正當合理的納稅,繳對的税,我們要勇敢站出來讓財政部做正確的事。台中市沈祐蓮議員表示,納保官的產生方式就是裁判兼球員,這樣就跟打假球一樣,我們應由公正人士來擔任,才能真正保護人民的賦稅人權。

照片

圖說一:賦稅人權是人民關注的議題,超過250位關心賦稅人權的民眾參與「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論壇。

圖說二:黃俊杰教授建議五年內未能確定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

圖說三:黃麗蓉律師認為除了納保官,專業的稅務法官也是納稅者權利保護重要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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