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規的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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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社會,遺產繼承糾紛屢見不鮮。激烈一點的,甚至引發親人間的流血衝突。文明一點的,則對簿公堂,纏訟不休。部份原因,可能是因為抄襲自西方的法規,與社會傳統價值脫節所致。社會傳統思維,遺產是用來祭拜祖先,延續香火用的。所以嫁出去的女兒常常被要求「自願放棄繼承」。即使是親兄弟,因為繼承的姓氏不同,得到的遺產價值可能也會不一樣。比如說,招贅的家庭,子女有從父姓的,也有從母姓的。從母姓的,繼承媽媽一方的財產,負責祭拜母親姓氏的祖先。從父姓的,則繼承爸爸方的財產,負責祭拜爸爸姓氏的祖先。就是所謂的「一人一家代,公媽隨人栽」。而且,繼承權不一定來自血緣關係。例如,養子可以繼承一個姓氏的財產。親生的女兒,依照傳統的觀念,反而不能繼承;除非招贅。

我國的繼承法規,雖然經過多次修改,仍然無法達到息紛止爭的效果。現行規定,遺產原則上由配偶和子女均分。但婚後取得的財產,配偶可以主張有一半的所有權,不必列入遺產分配。與舊規定比較,對配偶已經優厚很多。只是說在遺產只夠配偶養老,甚至還不夠養老的情況下,法律還強制要求必須把遺產分配給其他的繼承人,這樣合乎情理嗎?

其次,依照規定,遺產「分割協議」採「共識決」,繼承人中只要有一個人不同意,甚至只是消極地不出面配合辦理繼承手續,就無法完成分配,只剩走上法院一途。問題是誰先去提告,就必須先繳1%左右的裁判費。所以,很多的情況,變成一起擺爛。讓很多的土地,產權陷入不明確的「公同共有」狀態,無法有效利用,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然而,「都更協議」都可以採「多數決」方式,為什麼遺產的分割協議不行?甚至,為什麼不能改為讓配偶去分配?其他的繼承人如果有不同意見,就自己去法院提告,這樣不是更簡便,更容易消彌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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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h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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