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角的18歲參政權 需要立法院儘速啟動修憲 中選會主動聲請釋憲
公民記者:朱水文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於2018年04月09日上午在立法院公布最新民調,52.6%支持年底舉行「18歲選舉權」修憲公投,45.2%同意18歲就能投,立委尤美女,徐永明立委,臺灣青年民主協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也相繼發言!,呼籲[缺角的18歲參政權 需要立法院儘速啟動修憲 中選會主動聲請釋憲]。
三年前的今天,台灣彷彿見到第八次憲改的那道光,第八屆立法院組成的首屆修憲委員會在2015年4月9日啟動十場次公聽會的首場,十三場委員會審議,直到現在一千多個日子過去了,台少盟秘書長葉大華望著停滯不前的朝野政黨,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高聲疾呼:「十八歲公民權一度被認為是啟動憲改的鑰匙,將拜會立法院各黨團提醒莫重蹈三年前覆徹,淪為政治勢力交換的籌碼!!」時代力量總召徐永明納悶呼應:「為什麼共識越高的議題在立法院越像是黑洞...」
缺角的18歲參政權 需要中選會主動釋憲
過去由於公民投票權的年齡門檻尚未鬆綁,所有《憲法》第17條所保障的參政權利的投票行為,都是年滿20歲,但今年初《公民投票法》鬆綁了《憲法》第136條明定的創制與複決權利的行使門檻,有別於《憲法》第130條的選舉權(20歲)、被選舉權(23歲)等行使門檻。未來每一次投票行為的門檻,必須先區分是屬於何種權利,若票上印的是「人」、「政黨」,就是屬於選舉權(現行20歲),若印的是「法律」、「立法原則」、「重大政策」等事項類的則是創制權或複決權(現行18歲)。但是創制、複決權利的門檻計算標準仍以選舉人(年滿20歲可以投票選人的人數)作為基礎,包括:全國性公投票的提案門檻(萬分之一)、全國性公投的連署門檻(百分之一點五)、修憲公投的通過門檻(有效同意票超過50%,共需939萬1496票)。
所以《公民投票法》修正後,恐需大法官釋憲才能夠確定的爭議是「《憲法》修正案的複決,是否屬於《憲法》第136條的另外由法律定之的複決權行使?能夠行使其權利的是有公民投票權之人,還是選舉人?」中央選舉委員會因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應經由行政院層轉司法院大法官進行憲法解釋與統一解釋。
臺灣青年民主協會發起人林彥廷表示,臺灣仍然還有相當多公民權利,沒有完整保障,雖然因為《公民投票法》的修正,而讓十八歲的成年公民擁有公共議題表態的權利,卻仍然獨缺選舉與罷免的機會,而對於青年世代而言,不論是價值選擇或是族群特性,都和中高齡選民需求不同,然而因為少子化、高齡化因素的選民結構,各項政策忽視青年已久,透過投票權年齡門檻的下降,才有機會讓各世代的發聲機會更為平均,實現世代正義。而若在年底成功擁有十八歲公民權修憲複決案,雖然公民複決與公民投票的法源依據不同,但就貫徹法理層面而言,應該要秉持現有公投議題的投票設計,讓滿十八歲的青少年用選票決定國家的未來,也呼籲中選會等有關機關應該要積極進行適法解釋,免除可能產生的阻礙。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社發部王英倩副主任表示,就教師工會的立場來說,十八歲投票權的落實不僅是民主制度的改革,同時也是教育制度的革新。當公民教育在課堂中講授時,學生對於公共事務的實際參與感卻是很遙遠的,這使得教學上無法充分地與學生生活經驗連結。此外,十八歲公民權的無法落實,如同台灣民主制度對於青年的漠視,那麼青年就將會漠視政治,最終造成社會改進步的延遲。
尤美女委員指出當公民投票賦予18歲公民投票權時,即刻產生的憲政體制的弔詭就是憲改的複決權是否屬於公投的事項。這項矛盾需要主政機關積極地進行確認,否則將無法解決這項憲政的弔詭(僅能由選舉權人行使憲改複決權利?),對於18歲公民的實質權利與社會參與也將造成阻礙。
徐永明委員表示,今年底的選舉若如預期合併舉辦公投,那麼將會出現一群18歲的選民,只能領取公投票,卻無法投下地方民意代表的選票。這樣荒謬的落差清楚的顯示台灣十八歲公民權的缺失與不一致:能投公投票有甚麼理由不能投選舉票呢?此外,委員建議主辦單位應該去拜會立院四大黨團,要求朝野政黨停止打假球,即刻籌組修憲委員會實質審議包含十八歲投票權等各項修正案。時代力量黨團立場一貫,針對籌組修憲委員會已經在院會提案十次,在程序委員會變更議程六次,只促成院長召開兩次黨團協商,實質討論一次無疾而終。時代力量黨團會持續在國會呼籲,但若最後只能讓民間發起修憲聯署,無論成案與否,都只是會突顯立院政黨的怠惰與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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