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入山申請舊制新規一併玩?
屏東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入山申請舊制新規一併玩?
※ 政府簡直亂了套?中央與地方政府各有其權責與份際,一旦失去應有的份際而越俎代庖替別的單位發佈訊息或制訂條例,況且還有窒礙難行之虞?不但造成公部門之間、政府與民意之間的心結與反彈,更會讓社會大眾對政府失去信任與信心? ※
治國如烹小鮮,豈可胡亂開鍋瞎攪?好好一鍋官民共享的鮮魚湯,就被某些官員給搞砸了、搞餿了?山與登山,本來都是自自由由,無須勞駕大官員們操慮!只可嘆官員們這一「愛之適足以害之也」的立法設限舉措,既吃力又不討好,搞得怨聲載道,山民之怨沸騰?大官們,山友只是去爬爬山而已,不須要搞個像「緊箍咒」的「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登山客不須帶這緊箍咒入山,最可惡的是一點風吹草動就祭出「封山、靜山」這「為官真言」,要登山客對山興嘆,聽到山友這樣的哀聲嘆氣你官員才會覺得爽嗎?
所以就有人解讀說,領導高層給孫悟空帶上緊箍咒的用意,就是怕孫悟空不聽話,破壞了取經工程,而在取經完成之後,孫悟空也被封了神,他就趁機跟唐三藏說「現在趁著這個時候,你就幫我拿下來,這害人的東西我好把他打的粉碎,要不然的話觀音菩薩又拿去給別人帶的話,那就不好了。」可見這個惡有多深?其實,這可以看出,官僚給人民定的規章條例,你就得乖乖地按他的規矩來,如果亂來,你就得要付出代價。因此,這個緊箍咒就是代表官僚的權威,山友不得觸碰,只能遵從?
日昨(2018.07.23)屏東縣政府公布實施其「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進入屏東縣管制的山域登山難度突然增加不少,引發岳界撻伐與譁然之輿論譴責,紛紛致電該管警局及林務單位。0726日經媒體報導指出,「屏東申請入山許可恢復舊制 要登山仍按新規」,說縣府今天開會研商決議,向警方申請入山許可仍依原來簡便方式申請,但是入山時必須依規定辦理。」百岳老查就質疑說,好一個「入山許可恢復舊制 要登山仍按新規」?誰能說明一下這是怎麼回事?新規定公告實施,不該依新法規執行嗎?公務員是不是正在做「違法」的事?新法規定「申請入山需提出登山計畫、須由具救護證照的領隊帶領、投保登山綜合保險、攜帶定位功能器材、通訊設備及足夠電源供應器,否將被罰款3000至5萬元,若發生意外,得自負搜救費,新規定實施後,審查時只要提不出保險及救護證照,縣警局即無法核准入山許可。」但現在一票公務員正在做違反新規定的「無法核准入山許可」的「核准入山許可」?一旦出事而家屬提告,其責任怎歸屬,是消防局長、警察局長、或縣長嗎?搞得岳界「一頭霧水」,莫名所以?
百岳老查特別上屏東縣政府網站及該縣消防局、警察局網站,均查無此登山自治條例「已暫緩」之公告?並且質疑,一個有法律效率的條例經公告實施後,豈是一個警察局保安科說暫緩就暫緩的嗎?不須經一定的程序作成暫緩實施決議併公告嗎?視法令為兒戲嗎?老百姓可以這樣被「耍」的嗎?還是有人故意在放「假消息」?屏東縣政府不須要出面說明嗎?自治條例經縣議會通過也經行政院核定實施,地方官員可以「選擇性執法」嗎?按舊制或新規,可以任執法人員「自由心證」嗎?
0726日網路上流傳一則主管入山申請業務的屏東縣警局保安科回應(不知其真假?)說,因「屏東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及第6條規定民眾進入本縣公告管制山域之領隊或隊員1名須領有基本救命術等相關證照、攜帶定位功能器材、通訊設備及足夠之電源供應器及保險等與原先依據『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之要件不盡相同,經相關單位研議,且經消防局(主管機關)釋法後,民眾於入山申請時,本局得免事先審查前述自治條例第5條及第6條規定之證照、裝備及保險等,但入山民眾於申請許可前往進行登山活動時仍需遵守該自治條例之規範攜帶相關文件資料,本局已依法令解釋回復往例依『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之要件辦理民眾入山申請准駁之審核;「屏東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已公告實施,並無報導所指暫緩實施之情事。
這回應是真是假,難以判斷?為何不在縣府相關新聞網站上公告周知而要透過一個叫什麼「小鎮資訊」的網站回應呢?依法定程序完成立法的地方性條例,若要暫緩實施或廢止,難道不須要經過一些法定程序嗎?「地方制度法」第39條:「縣(市)政府對第36條第1款至第6款及第10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市)政府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市)議會。」為何捨此不由而搞什麼新舊制並陳、並行,也就是都可依此依彼申請入山,真不知道屏東縣政府在演哪一齣?
俗語說「入屋叫人,入廟拜神」,在台灣「入山看官」,官員說可就可、說怎樣就怎樣,至於法條規定也許「僅就參考」?這像不像在中國民間普遍流行的說法:「對中國法治現狀出現了以下調侃式的描述:
1.三大基本法:領導的看法、領導的想法、領導的說法;
2.三個訴訟規則:大案講政治、中案講影響、小案講法律;
3.法治基本狀況:嚴格立法、普遍違法、選擇執法。」
台灣是不是也五十步笑百步呢?登山本來就不是消防局的業務,管登山更不是消防局的事,怎麼現在各縣市消防局卯起來管,而且還越俎代庖的訂起什麼登山管理自治條例?攬了這業務,以後消防局還「推」得掉嗎?對於消防高層的好大喜功,基層消防員不抗議嗎?「至其牽於多愛,複立浮屠,好大喜功,勤兵於遠,此中材庸主之所常為。《新唐書》」這些消防高官「志大才疏」誠屬「中材庸主之所常為」,這不叫亂了套,那什麼才叫亂了套?
~ 百岳老查 2018.08.06.
附 記:
1.去(2017)年底,新竹縣尖石鄉解除長達31年的山地管制區(自76年開始管制迄今),縣警察局表示,今天(2017.11.16)由國防部及內政部公告正式解除,進出民眾將不用再申請入山證許可,新竹縣也成為台灣山地鄉無實施山地管制的縣市。新北市烏來區自2017.12.16日起也解除了管制長達52年的山地管制區域,民眾進出烏來區,均不需要事先申請入山許可。另,範圍相當於一個彰化縣的花蓮縣秀林鄉,2018.06.18日起全鄉除了銅門村之外全數解除山地管制區,也就是說,登山活動可不用申請入山證,但國家公園範圍內的山區仍需申請入園證。類似這款「好樣」,其他縣市不但不學,反而對山地的管制更趨保守嚴格,自治條例所公告管制區域越畫越大,蔡總統、賴院長在你們執政的民主國度裡出現這種管制「亂象」,像話嗎?
2.去(2017)年4月,國防部與警政署都「支持全面解除全國28處山地管制區」(當然還有更多的管制區需要被解禁)之當下,部分縣市消防局昧於情勢及民意,強行訂定有罰則之「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這是否出現「警察局被消防局牽著鼻子走」的荒謬現象?講白一點,國防部都不管山區了(重要軍事設施及鄰近區域當然要管制),消防局在管什麼?政府各部門一把號,各吹各的調?而要你老百姓「聽教服管,大家認命」,像樣嗎?本照片引自2014.03.04.阿賢在「Σlim的釣魚之旅」網站所貼出,是屏東縣武潭部落一帶的山地管制區告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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