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台鐵普悠瑪事件看台鐵蘇澳新站逃生指示插頭未插?
公民記者:朱水文
每日站場設施巡檢?為何還需民眾一再反應才處理?陳疴已久!
敗逃稱轉進餘毒下的教育正如陳庚金名言[混!擺爛?]
定期檢查燈具,以維護照明正常?!原有車道的照明設備至今為何仍不亮?卻花錢加裝十盞路燈?
2018年10月21日下午台鐵新馬車站發生普悠瑪撞擊事件,造成18人死亡,以及一百多人受傷的慘劇,後續受傷乘客及家屬如何求償?據報載,對受傷旅客立即發慰問金?受傷旅客除身體的損害,心靈的傷更需長時間去調復!下列照片係2018年10月22日下午拍攝!台鐵有落實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為何處理現場有工人不需戴安全帽!有列車經過時,施工人員切割鐵道噴出很高的火花,差點波及到行進中的列車?台鐵施工人員一群的聚在一起有誰注意其他人的安危?
相對於2016年08月25日晚上有旅客因台鐵蘇澳新站停車場照明不亮,造成旅客跌倒受傷,並未領到慰問金,旅客還須自付計程車費。於期限內向台鐵請求賠償,台鐵2018年10月12日已超過期限不予賠償?!依其所回覆的公文前後矛盾及不實?旅客受傷既由台鐵同仁賠償就醫,難到受傷事件是造假嗎?為何旅客已簽署[與正本相符]的影本?不予承認?還懷疑旅客造假診斷證明?受傷事件有鐵路警察會勘時差點也在黑暗的斜坡跌倒?當地派出所警察也到場拍攝,設計不當的斜坡?
2016年08月25日晚上蘇澳新站停車場有幾處路燈不亮?下列照片係2016年08月25日晚上拍攝
斜坡設計不當!下列照片係2016年08月26日拍攝
烏黑的樓梯,積水的停車場!斜坡拐角依舊只是多放一盆植物!原先設計坡道的燈早已不亮,再另外加裝十盞路燈!台鐵是如此的維護管理!?
上列照片係2018年10月22日下午拍攝
2018年10月12日鐵運營字第1070037544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函
主旨:有關台端反映蘇澳新站等業務興革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敬復台端107年9月27日及10月2日院首長電子信箱人民陳情案件。
二、有關105年8月25曰蘇澳新站停車場跌倒受傷一節,經查是日車站經通報後除立即通報救護車外,車站同仁亦陪同就醫,並立即派發電報在案,后105年8月31日蘇澳新站站長曾致電關心台端並告知相關赔償問題,本局亦於105年9月8日鐵運營字第10500290009號書函、105年9月30日鐵運營字第
1050031459號書函、105年11月16日鐵運營字第1050037213號書函、105年12月22日鐵運營字第1050041621號書函及107年8月31日鐵運營字第1070032975號函等皆已有告知相關賠償標準及方式,惟均未接獲台端提供相關正本單據,故本局於107年9月26日鐵運營字第1070035651號函復台端表示本案已逾民法197條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兩年之規定,本局依法得不予給付,尚祈諒察。
三、台端表示所提之相關單據已由台端簽署「與正本相符」一節,查申請醫療補助費及相關費用,皆需提供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書及醫療單據正本,如為影本,需由原製發單位用印(醫院蓋「本件核與正本記載相符」及與正本相同之醫院章戳),才可視為與正本有相同之效力。
四、台端詢問停車場燈具一節,查該站定期檢查燈具,以維護照明正常,惟燈泡為消耗品均有一定壽命,時有燒損之情形,車站仍以最快時間予以更換恢復,並無隱匿是屬事實,如有發現燈泡燒損或接獲旅客反映必在最短時間恢復正常,107年9月20日停車場一具燈座燈泡閃爍不定,已於107年9月22日更換燈泡修復。
五、逃生指示燈插頭未插一節,已於107年8月28日將掉落插頭插回,並於各個逃生指示燈插座黏貼【此插座為避難方向指示燈,請勿拔起】警語。
六、蘇澳新站停車場之坡道加裝燈具一節,查該站停車場坡道係為車輛專行,非供行人行走,車輛雖自身有照明燈供行駛,惟考量旅客反映汽車坡道照明略為昏暗,遂於107年8月12曰增設10盞照明,以提升照明度。
七、蘇澳新站未落實車站消防設備監督維護管理一節,查蘇澳新站除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每年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安檢申報工作外,亦於每月進行消防自主檢查及每日站場設施巡檢。
正本:****
副本:交通部路政司、本局秘書室(列管第792、779號)、宜蘭運務段
局長鹿潔身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2018年9月20曰鐵運營字第1070034737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函
主旨:有關台端反映蘇澳新站等業務興革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敬復台端107年9月6日院首長電子信箱人民陳情案件
二、有關105年8月25曰蘇澳新站停車場照明不足1節,查該站有定期巡檢燈具,如有發現燈具燒損之狀況,會立即更換修復,不影響照明。
三、有關消防設備部分,查蘇澳新站每月指派專人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查1次(107年8月份檢查日期為8月2日四、另查台端業於107年8月27日已針對蘇澳新站消防設備投訴在案,經該站再次全面巡檢後,發現第一月台有一處消防栓警示燈因鬆脫接觸不良有不亮情形,並已於8月28日調整完成恢復正常,本案本局已於107年9月3日鐵運綜字第1070033249號函回復台端在案,尚祈諒察。
正本:****
副本:交通部路政司
本局秘書室(列管第735號)、宜蘭運務段
局長鹿潔身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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