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重建經費上限定為一千兩百億元,
條例適用期間三年。
至於備受爭議的強制遷村問題,昨天也在場內場外抗議聲中表決過關。條例規定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虞、違法濫建之土地,取得原住居者共識後,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特別條例三讀 適用期間三年.
另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安置災民所需土地,可排除環評法、水土保持法等法令限制,民進黨質疑這是「在環境傷口撒鹽」。條例第四條明定,行政院應設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長任召集人,災民、原住民代表合計不得少於五分之一。第九條規定,中央政府應在各災區(鄉、鎮、市)設立「生活重建服務中心」,提供生活心理就學就業及各項福利服務。
臨時會並通過二十五項附帶決議,有關堆積在災區與港口的漂流木處置,決定由農委會依森林法規定註記,未能註記者,災區民眾在重建條例施行一週後「得自由撿拾」。行政院長劉兆玄對立院通過的條例內容,強調尊重立院決議,將儘快調整差異展開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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