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預算特別條例:偷工減料唯一死刑
為了搶快而設下的『不受法律規範』這樣的條款,則又替『未來的另一個災害』建立了『政策殺人』的基礎。
重建預算特別條例:偷工減料唯一死刑
88水災重創台灣,也重傷了馬英九政權。一如往例,救災重建所需的鉅額預算以最快速度通過。記者朱淑娟在『令人憂心忡忡的莫拉克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文中指出了國人頗有共識的幾個問題:
一) 重建條例編列的1200億元,限期3年花完,如何能在這麼短的期限內真正釐清問題、對症下藥,提出可長可久的方案,是一大問題。
二) 從政府到民間,現行環評法、水保法、國家公園法都可視而不見,如今重建條例為了搶快,又在第21條中立法排除相關法令規範,過去的違法行為如今在規避法令的情況下就地合法,未來是否會變本加厲,實在令人擔心。
三) 行政機關就突然以重建需要砂石為由,加列第14條之2,土石採取免申請;加列第18條之1,重建工程不受政府採購法規範。民間團體痛批這是「黑金貪腐條文」,所幸最後沒有通過。重建還沒開始,就急著公然在條文中上下其手,如何不讓民眾對重建未來充滿憂慮。
台灣民主化的漸進,暴露了很多問題,使得政治人物活得很沒有尊嚴這也是事實。在不受尊重的情緒下,期望他做出什麼完善的『長久之計』當然是緣木求魚。
特別條例既然已經通過,搶錢的重點在於利益的分配,卻和人民無關,反正預算通過了,就像潑出去的水,就得花完。可是為了搶快而設下的『不受法律規範』這樣的條款,則又替『未來的另一個災害』建立了『政策殺人』的基礎。
監察院王聖人看到88水災心痛如焚,說出了想要拿刀砍人這樣的話,這當然沒有法理根據卻十足描述了他的心境。
1200億的預算將大部分變成水泥和鋼筋,變成一堆又一堆的有形建設。希望立法院能在重建特別條例上再加一個特別條例的特別條例,規定在此預算下執行的公共和交通工程,若有偷工減料,官方監督以及民間承包的負責人得處『唯一死刑』。和王聖人拿刀砍人一樣,這當然沒有法律基礎,可是一定能夠大快人心。
公民記者 謝明海 2009/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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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憂心忡忡的莫拉克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朱淑娟/2009.8.28 http://shuchuan7.blogspot.com/2009/08/blog-post_28.html
莫拉克災後第20天,立法院三讀通過1200億元的災後重建條例,重建之路即將展開。重建本是撫平傷口、希望的開始,但各界看重建,卻是憂心忡忡。
只因為太多過往證據喚起回憶,這麼一大筆錢撒下去,難免成為各界搶錢的目標,在沒有釐清災難原因、因應方案、各界角力、限期花完的情況下,行政機關能端出什麼方案可想而知。到頭來錢財散盡,國土反而進入另一場災難。這些從九二一重建條例、千億治水預算、擴大內需等方案都可看出端倪。
災後各界檢討災難原因的看法還算一致,就是天災、人禍。在氣候變遷下,未來類似莫拉克這種瞬間成災的超大豪雨可能變成常態,所謂治水防洪的工程迷思已不足以保護國土。要提升國土承受災難能力,唯有從減少「人禍」做起。
也就是說,唯有回歸國土規畫,才能因應天災。現行太多濫用國土、超限利用,導致山林崩塌、水庫淤積、占用河川、過度消耗土地資源的產業政策等等,都應痛定思痛,重新檢討並改過,才有可能把危害減到最低。
然而,如今許多國土問題磐根錯結,不是一夕造成,更非一夕能解,重建條例編列的1200億元,限期3年花完,如何能在這麼短的期限內真正釐清問題、對症下藥,提出可長可久的方案,是一大問題。
另外,如今國土之所以濫用、超限使用,多數還是政府放任的違法行為,高屏溪行水區占用、林邊溪養殖魚殟、枋山溪行水區種植西瓜、使用過多除草劑讓山林光禿一片而崩塌,甚至行政機關公然違法在環評未過前即在荖濃溪施工。
從政府到民間,現行環評法、水保法、國家公園法都可視而不見,如今重建條例為了搶快,又在第21條中立法排除相關法令規範,過去的違法行為如今在規避法令的情況下就地合法,未來是否會變本加厲,實在令人擔心。
其實,就在條例協商時,行政機關就突然以重建需要砂石為由,加列第14條之2,土石採取免申請;加列第18條之1,重建工程不受政府採購法規範。民間團體痛批這是「黑金貪腐條文」,所幸最後沒有通過。重建還沒開始,就急著公然在條文中上下其手,如何不讓民眾對重建未來充滿憂慮。
另外經原民抗議後,在第20條強制遷村條文中加入前提「經與原住居者取得共識」,但所謂原住居者是誰?由誰來協商、取得共識?最後決定是否真能照顧到多數原民的意願以及生計?凡此種種都留下疑問。
無論如何,重建之路在諸多疑雲下即將上路,未來政府在各項預算項目、執行手段上都應廣納公民參與機制,在資訊公開透明下接受各界監督。民間團體也應該多做功課、盯緊政策、充分參與並監督,才能讓國土反人民因重建條例而真正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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