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罪。誣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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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你身上潑灑一身腥臭,然後幫你洗乾淨了還你清白,你得到了什麼?你失去了什麼?

         誣告罪。誣訴罪       

 

檢察官依據職權可以起訴嫌疑人,而全案卻經法院判決無罪,社會上的一般說法叫做『還他清白』。有人在你身上潑灑一身腥臭,然後幫你洗乾淨了還你清白,你得到了什麼?你失去了什麼?

法律條文高深莫測,今天想談的話題不需要法律人用那叫人聽不懂的法律語言來作解釋。就像大法官的解釋文,不懂法律的,只覺得越解釋越糊塗。我不懂,所以寫出來和大家討論,聽聽小老百姓的普遍看法。

發生在四年前的高捷事件主角陳敏賢,被控五大弊案,在經過艱苦的訴訟過程後,日前全部獲得無罪的判決,但也在他最後獲得清白的同時,抱著遺憾而離開人間。如果你是當事人的親朋好友,你會有什麼感慨?如果類似的事情發生在你的親好友身上,你覺得如何?

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刑事處分係指使他人承擔刑事責任,所謂懲戒處分係指公務員懲戒法規所定之各項處分而言,因此若行為人明知為虛偽不實之事項卻故意向職掌之公務員提出告訴、告發或請求,以致於該管公務人員開始偵查或調查,造成被誣告者有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即有可能構成本罪。此外,誣告罪之成立,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位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事實之ㄧ部份係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

但是最高法院也有以下判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裁判字號: 55年台上字第888號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誣告罪之構成,須具有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
處分之要件,如其報告之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並無使人受刑事或懲
戒處分之請求,即與誣告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當然,地檢署起訴案件被法院判決無罪,並不構成起訴檢察官的『誣告罪』,因為雖然檢察官告得有點『誣』,卻沒有誣告或害人的意圖。但是在這樣的情況下,被『誣』的人活該倒楣嗎?法律有『冤獄賠償』,該不該有『冤訴賠償』?該不該立法規定還他清白的同時國家應該賠償(有執法單位認錯的感覺)或補償(執法單位沒有認錯,倒是確認了被訴人確實倒楣,所以給他一點意思意思)?

今天自由時報一篇『他清白了!也走了!』讓這個『誣訴』的想法再度浮出腦海,該文作者前民眾日報總編輯只批判名嘴,卻未敢提到檢察官,難道檢察官真是令人如此害怕的惡魔?還是法律有明確規定老百姓不得質疑檢察官,就像皇后的貞操一般不能懷疑?

不能懷疑皇后,能不能懷疑總統夫人?不能懷疑如何能水落石出?

 

 
公民記者 謝明海 2009/9/6

 


他清白了!也走了!

吳春貴2009/09/06 http://www.hi-on.org.tw/bulletins.jsp?b_ID=93553

發生在四年前的高捷事件主角陳敏賢,被控五大弊案在經過艱苦的訴訟過程後,日前全部獲得無罪的判決,但也在他最後獲得清白的同時,抱著遺憾而離開人間,他走的時候,最後一件無罪的判決書就擺在身邊。

高捷事件發生時,陳敏賢身背五大罪狀,分別是:違法引進外勞案、混凝土圖利天成公司案、公辦六標違法案、公共藝術未依法招標案,以及私吞李登輝三千萬元案,五罪加起來的刑期二十年跑不掉。

上述五大弊案中,有關私吞李登輝三千萬元案,。。。。。。,這個案子不但沒有起訴或不起訴,而是以查無實據簽結了案。

其他四個案件,在四年中,陸陸續續的在一審被判無罪,起訴四件,四件都判無罪,在司法史上恐怕是絕無僅有的。日前,陳敏賢中風躺在醫院,在病情最嚴重的時候,違法引進外勞案獲判無罪,當他的家人在他耳邊告訴他這個消息時,他的表情沒有反應,但眼角掉下幾滴眼淚,幾天之後,他就抱憾離開這個人間了。
高捷事件發生才四年,當時轟轟烈烈。。。。。。媒體和名嘴二十四小時輪流轟炸,所有的涉案人幾乎人人都罪該萬死,。。。。。。甚至有名嘴還狂言「我不要證據,我愛怎麼爆就怎麼爆」,如今,爆陳敏賢五件,五件都非真,至今未見有名嘴為此公開道歉過。

。。。。。。如今,弊案主角抱著清白卻有憾的走了,當年欲置他於死地的名嘴們,不知作何感想?「我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我而死」,午夜夢迴,良心能安嗎?
(作者為前民眾日報總編輯)〔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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