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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憂心的災後重建條例

2009/09/07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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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朱淑娟/2009.8.28

莫拉克災後第20天,立法院三讀通過1200億元的災後重建條例,重建之路即將展開。重建本是撫平傷口、希望的開始,但各界看重建,卻是憂心忡忡。

只因為太多過往證據喚起回憶,這麼一大筆錢撒下去,難免成為各界搶錢的目標,在沒有釐清災難原因、因應方案、各界角力、限期花完的情況下,行政機關能端出什麼方案可想而知。到頭來錢財散盡,國土反而進入另一場災難。這些從九二一重建條例、千億治水預算、擴大內需等方案都可看出端倪。

災後各界檢討災難原因的看法還算一致,就是天災、人禍。在氣候變遷下,未來類似莫拉克這種瞬間成災的超大豪雨可能變成常態,所謂治水防洪的工程迷思已不足以保護國土。要提升國土承受災難能力,唯有從減少「人禍」做起。

也就是說,唯有回歸國土規畫,才能因應天災。現行太多濫用國土、超限利用,導致山林崩塌、水庫淤積、占用河川、過度消耗土地資源的產業政策等等,都應痛定思痛,重新檢討並改過,才有可能把危害減到最低。

然而,如今許多國土問題磐根錯結,不是一夕造成,更非一夕能解,重建條例編列的1200億元,限期3年花完,如何能在這麼短的期限內真正釐清問題、對症下藥,提出可長可久的方案,是一大問題。

另外,如今國土之所以濫用、超限使用,多數還是政府放任的違法行為,高屏溪行水區占用、林邊溪養殖魚殟、枋山溪行水區種植西瓜、使用過多除草劑讓山林光禿一片而崩塌,甚至行政機關公然違法在環評未過前即在荖濃溪施工。

從政府到民間,現行環評法、水保法、國家公園法都可視而不見,如今重建條例為了搶快,又在第21條中立法排除相關法令規範,過去的違法行為如今在規避法令的情況下就地合法,未來是否會變本加厲,實在令人擔心。

其實,就在條例協商時,行政機關就突然以重建需要砂石為由,加列第14條之2,土石採取免申請;加列第18條之1,重建工程不受政府採購法規範。民間團體痛批這是「黑金貪腐條文」,所幸最後沒有通過。重建還沒開始,就急著公然在條文中上下其手,如何不讓民眾對重建未來充滿憂慮。

另外經原民抗議後,在第20條強制遷村條文中加入前提「經與原住居者取得共識」,但所謂原住居者是誰?由誰來協商、取得共識?最後決定是否真能照顧到多數原民的意願以及生計?凡此種種都留下疑問。

無論如何,重建之路在諸多疑雲下即將上路,未來政府在各項預算項目、執行手段上都應廣納公民參與機制,在資訊公開透明下接受各界監督。民間團體也應該多做功課、盯緊政策、充分參與並監督,才能讓國土反人民因重建條例而真正受益。

更多環境新聞請參考:環境報導 http://shuchuan7.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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