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央不同調? 立院公投精神難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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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記者 林羿翰(林梧璿) 2018/12/15 電

去(2017)年底,立法院通過公民投票法修正案,成功打破在2003年實施公投法以來臺灣公投門檻過高及「鳥籠公投」的問題。

 

在本次的修正案之重點大致分成三個部分,其修法成果簡述如下:

投票權人限制

1.從原先的20歲調降至18歲,以今(2018)年數據而言(下同)增加約583,981人可獲得公投權利

 

提案、連署、通過門檻

1.提案只需前次總統大選投票人總數的萬分之一(0.1‰)⇒1879人即可提案至中選會

2.連署也只需前次總統大選投票權人總數的百分之一點五(1.5%)⇒281,745人即可通過連署正式成案

3.公投的通過,必須同意票比不同意票多,而且同意票數超過總投票權人數的25%⇒4,939,267人就通過公投最低門檻

 

公投審查

1.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依現行制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只能作形式上之審查,不能針對內容進行審查。

 

縱使立法院已作出如此大幅度之改革,但其中仍有瑕疵及不完整,不過這並非本文討論的重點所在,因此暫不評論。

 

回歸主題,中央立法者的種種改革,即是要讓人民可以更簡易且有效的實現直接民權,使代議政治與直接民主可以在臺灣雙軌共存,但中央的美意,地方政府似乎感受不到又或不願執行。公投法自2017年12月修正後迄今將近一年的時間,六都的《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仍然停留在2009年公投法的法源適用,絲毫沒有更新及修正。

 

以桃園市為例,《桃園縣公民投票自治條例》自2004年實施以來歷經多次修正,但最後一次進行實質內容的修正是在2014年。雖然在2016年頒布新的《桃園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也僅僅是配合桃園縣升格成直轄市,將條文中的“縣”更改成“市”實質上內容並沒有特別修正。 但立法院通過之《公民投票法》是法律位階具有法律優位性,任何行政命令、地方單行法都不可以違反法律的規定,而公投法已明定公民投票權人的年齡限制是18歲,而桃園市公投條例卻還停留在20歲,侵害了桃園市18、19歲約6萬名青年的參政權。

而這個情況並不只發生在桃園,六都符合公投法要求的達成率是0%,這意味著六都政府並不重視公民合法參政的權利。也因為地方民政機關的怠惰與不作為使得縣市政府、縣市議會必須背負著未依法行政的罵名。

 

12/25是新政府就任的日子,也期望新政府可以儘速將法案送進議會審議,匡正政府依法行政的處事原則。

 

附錄(條文參照):

《臺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新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桃園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臺中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臺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高雄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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