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團體呼籲營建署修改國家公園限制言論自由

嵌入:
文字-A A +A

公民記者:朱水文

       台灣人權促進會與原運、環運等團體於2019年04月23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針對(2018)年大選競選期間,有議員候選人登上玉山後舉五星旗拍照宣傳統一,內政部營建署的反應是對所有國家公園修改「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增加「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但定義不清且廣泛禁止所謂「政治性」行為,違反比例原則過當限制言論自由,因此表達對於此項修正草案很可能導致言論自由受箝制的擔憂。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周宇修律師表示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是內政部營建署所主管的行政規則,其母法授權來自於「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8項規定「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因此營建署確實可依此訂定行政規則但不應超越上級法律之授權,於今(2019)年一月所公布的修正草案中,條文卻將限制的範圍寫成「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其效果將是限制國家公園範圍內所有集會遊行權利、表意自由,意即不論是哪種旗,只要是政治性言論便在此規範範圍。在形式外觀上,國家公園法並沒有授權主管機關就言論自由行使進行任何管制之下,行政規則可以超過此一授權嗎?再加上用語模糊的修正條文,實際上所有內容的言論都可能落入條文範圍造成寒蟬效應,超過必要範圍,反而徒然違反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呼籲營建署應該立刻停止此一法規修正,回頭是岸。 

地球公民基金會蔡中岳指出

       國家公園的現狀,比起對環境影響更大的採礦活動,在太魯閣國家公園的亞泥案抗爭也可能發生,行使言論自由若是並未違反現行國家公園保育目的的管制,何以必須受到更全面的禁止?人民若透過政治的行為保護國家公園的保育,是否也是「爭議性政治行為」?在例如防禦型民主概念、或現已存在的各項國家公園針對環境保護所設下的法規進行切合目的的保護,實無須對於所有單只有表意的活動過於恐慌的過當管制。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Yapasuyongu Akuyana表示

       對照2016年8月1日總統蔡英文對原住民族的道歉文,和原住民傳統領域多有重疊的國家公園卻想進行這樣的政策,在公告時不曾諮商過部落、以及所謂「爭議」、「衝突」的定義不明之下,勢必打擊轉型正義的工作,Yapasuyongu也以「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提醒政府,即便是背後有敵意的五星旗,若是我們不希望他人隨意限制我們表達,也應該同樣慎重考慮我們對不同意見的限制。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教委員會伍杜米將指出

  

        面對各項的議題都是跟政治有關,為了生存表達各項意見的行為,集會遊行要被禁止?因為五星旗的飄揚,所設的法案卻危害台灣民主機制?台灣反民主的人士在操弄台灣民主機制,破壞台灣的民主,呼籲台灣的法規要明確的定義,才能保障台灣的安全。

還我太魯閣族狩獵自救會成員Tunux Wasi未到場

 

      提出書面對於此次修正「禁止事項」的文字意見,指出國家公園範圍的形成和原住民族生活空間的關係,並且提醒此舉和標誌自己自由民主的政府政策背道而馳,以太魯閣國家公園為例,1914年太魯閣戰爭爆發,太魯閣族不敵日本政府先進武器與人數優勢被迫屈服後,日方為方便統治施行集團迫遷政策,迫使族人遷離祖居地,1937年於該地成立「次高太魯閣國立公園」。爾後,國民政府遷台,政府於1986年將此地劃定為「太魯閣國家公園」,限制族人於傳統領域內實踐傳統文化,管理單位以環境保育的名義限制族人於傳統領域內實踐傳統文化,卻大興土木開發道路,並開放宗教團體與BOT興建大型建築物以及大量遊覽車與遊客進出,已造成族人對於國家公園積怨已深,並於數十年間,發動多次「還我土地」、「還我狩獵權」之政治訴求。這個訴求,是不是就會落入修正條文中所稱的「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FB留言板

PeoPo 討論區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

  • 文章屬於開放討論空間,回應文章的議題與內容不代表本站的立場
  • 於明知不實或過度謾罵之言論,本站及文章撰寫者保留刪除權
  • 請勿留下身份證字號、住址等個人隱私資料,以免遭人盜用,本站不負管理之責
  • 回應禁止使用HTML語法
1

加入時間: 2010.06.18

天地人心

加入時間: 2010.06.18
1,665則報導
647則影音
0則OnTV

誰推薦本新聞

作者其他報導

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團體呼籲營建署修改國家公園限制言論自由

搜尋表單

目前累積了186,888篇報導,共12,784位公民記者

目前累積了186,888篇報導

12,784位公民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