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改議題一_論雙首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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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本文】中,對於總統與行政院長的職權與層次,其實有非常清楚的界定,而且也有相關的民意機關制衡機制。但在李登輝主導制定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原本的憲法本文許多因此被凍結之後,不論憲法如何修改,行政體系的混亂卻始終無法解決。於是各方開始爭議雙首長制的可行性?是否該修改為總統制或內閣制?其實,回到原始憲法本文的精神,只要將憲法增修條文稍作修改,雙首長制還是優於總統制或內閣制。

在中華民國憲法本文的政府體制設計中,行政院為「治權機關」是「最高行政機關」,立法院為「政權機關」,是「最高民意機關」,政權與治權分立,行政權受立法權的節制,所以總統提名的行政院長必須經立法院行使「同意權」,行政院長有責任率部會首長到立法院作施政報告並備質詢,政府年度總預算及各種特別預算,也必須送交立法院審議,三讀通過後才能動支。

而總統重要職權之一的「院際間爭議調解」,也就是當五院(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之間發生爭議,在送交大法官進行憲法解釋之前,總統有權召集發生爭議的院長們進行溝通協調,能夠更彈性且迅速的弭平爭端,使政府運作更有效率。所以,中華民國憲法本文所賦予總統的權責與層次,遠優於總統制的最高行政權行使,也使政府體系的穩定性優於內閣制,這是完全不同於其他民主體制的特點。

雙首長制還有項常被忽視的特殊設計,也就是總統在某些重要決策發佈時,必須經過行政院長的附署同意,也就是由另一人再次審思判斷的程序,減少因為人性上的私利弱點、衝動、任性,或一時不察的錯失,導致決策實施後發生無可彌補的嚴重後果。許多人認為這種權力設計,會造成實務上的權責矛盾,殊不知當發生這種矛盾時,正代表決策上還有思考的空間,避免了貿然實施導致的不良後果。

綜合以上,其實總統制與內閣制的爭議,完全沒有意義。真正該着眼修改的方向是「行政院長同意權」的恢復實施,避免行政院長有責無權與總統越權,以及行政院長的去職機制設計。譬如:

立法院在甚麼情況下,可以實施不信任案,要求總統重新提名行政院長組閣?當總統的國政理念與行政院長相去太遠時,是否可以咨請立法院同意重新提名行政院長組閣?以及新任立法委員就職後,在新任總統就職前的空窗期,是否可經過簡易的決議程序,避免空窗期的看守內閣難產,政府體系空轉的問題…等。

國父 孫中山先生創見的五權憲法,其實是參考西方憲政實施經驗,並且融合中國歷代行政歷史,去蕪存菁而產生的智慧結晶。我們不該膚淺的一味模仿歐美的民主制度,反而丟棄了中華民國真正的民主珍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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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孝聖_新聞時事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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