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最近與國際漁業管理組織互動頻繁,但整體的海洋資源使用策略,是否符合經過科學調查評估後的建議,仍待評估。
張貼日期:2009/12/18
我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沙志一署長於本(12)月16至19日訪問美國,並會晤美方相關人士。雙方同意將在全球海洋資源保育與雙邊漁業合作上,持續密切合作。
由於台灣是國際公認之重要公海捕魚國家,為確保台灣在公海捕魚之權益能受到國際認可,以及促使國際漁業資源能有效管理,台美雙方在過去幾年內已展開相當密切的漁業合作。經由雙方頻密的合作,台灣更以「捕魚實體」 (fishing entities)之身分,參與多項國際漁業管理組織。在美國及友邦協助之下,台灣於本(98)年11月新簽署加入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SPRFMO)。在此之前,我國亦陸續參與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IATTC)及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CCSBT),並取得委員會會員或延伸委員會會員資格。
美國係一非常重視國際漁業資源保育之國家,於2007年通過「邁格紐森-史帝文漁業保育及管理再授權法案」(Magnuson-Stevens Fishery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Reauthorization Act)。根據該法,行政部門每兩年須向國會報告,倘認定有漁船涉及非法、未報告及未受管理(IUU)捕魚之國家,將與該等國家諮商,並要求提出有效的改進措施,否則將予貿易制裁。美國於2009年首次報告中認定2007-2008年間全球有6個IUU國家,包括中國、法國、義大利、利比亞、突尼西亞及巴拿馬。另我國自民國94年提出減船及加強遠洋漁業管理計畫並予以具體落實後,在漁業管理上已有長足改進,普遍獲得國際肯定。美國並多次在國際正式會議中讚揚台灣之努力與成就。
漁業署進一步表示,台灣與美國除在參與國際漁業組織上密切合作外,近年在產業界的合作亦相當堅實,特別是在中西太平洋海域作業之大型鰹鮪圍網漁船方面,台美雙方企業進行策略聯盟及聯合投資( joint venture)計畫,該批合資漁船如今已成美籍船隊之主流。由於台灣於上(97)年 12月17日公布「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因此未來台美雙方仍需就如何強化該等漁船的管理,持續性進行溝通或諮商。
漁業署最後表示,此次沙署長來美訪問,與美方相關人士有效溝通意見外,亦建立彼此互信,對我國漁業永續發展及參與國際社會,應有相關正面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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