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蜂集團花蓮設場應從暫停朝向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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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暫停朝向重新辦理-卜蜂應循農企方式依法辦理

卜蜂集團雖於今(5)日聲明花蓮建埸相關作業即日起暫停。經諮詢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等各方專家分析報告並參考法務部案例,縱谷聯盟呼籲卜蜂集團應依循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重新申請,將暫停的宣布朝向主動撤回申請。

首先,國際企業應展現高度社會責任與態度,以企業社會責任標準為設場基礎,主動撤回在花蓮的畜牧場申請案,秉持企業誠信與良知,妥善因應農地取得借名登記疑義。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依法不得承受耕地,但卜蜂卻以借名登記方式(假借陳昭仁先生的名義登記所有權)間接承受農地,屬脫法行為,登記無效,應塗銷,這是相當基本的法律要求,卜蜂作為跨國企業,須秉持更高的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就違法問題,主動重新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合法方式進行申請,藉此扭轉卜蜂的社會形象。

其次,建議花蓮縣政府應依法暫停程序、塗銷陳昭仁的所有權登記,並撤銷所有假借陳昭仁的名義申請之容許使用、建照及牧場登記證。卜蜂歷年在臺灣西岸的污染事件,是令百姓憂慮的關鍵。在爭議發生後,卜蜂與府方強調合法性,並引用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解釋,但農業發展條例明確規定私法人不能承受耕地,另外,法務部法律字第10803516730號函釋進一步表示,私法人透過「抵押權」、「信託關係」來實質上享有該財產,是在規避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的規定,屬脫法行為。因此,卜蜂透過「借名登記」、「抵押權」等方式來承受耕地,明顯有規避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之疑慮,花蓮縣政府應可依循法務部案例,塗銷其所有權登記,因此,假借陳昭仁名義所申請之容許使用、建照及牧場登記證,皆亦應撤銷,主管機關並應駁回其他相關程序之所有申請,請卜蜂合法循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之規定重啟程序,以信大眾。

最後,建請花蓮縣政府制定能兼顧產業與環境,並落實信託監督機制之自治條例,以城市願景為依歸、廣納民意,依不同申請對象及申請位置,設置不同之許可基準,具一定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進行環評,並納入罰則、監督機制及公益信託機制,以規範企業對於利害關係人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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